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基本信息

背景

歷史背景

清朝入關之初,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啟三年(1623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順治八年(1651年),卻只剩下三千餘萬人。明萬曆年間,在冊耕地為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1651年),則只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清朝統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於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曆條鞭冊》為依據,進行賦役的徵發。在其徵發的過程中,清朝統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曆條鞭冊》中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併嚴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土地兼併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復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畝”,以期通過採用賦役合一的辦法來消除前弊。土地確實是完整的、穩定的,而人口卻是變動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攤丁入畝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穩妥和適用。

清朝也是順應晚明的這種趨勢,即本著明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為廣泛地推行“攤丁入畝”,以用田編役之法逐漸代替了里甲編審制度。清康熙年間,“丁隨糧派”或以田攤役的地區,在全國全面頒行了攤丁入畝之制,飭令各省奉行。這樣,將丁役銀負擔從人口方面全面轉向土地方面,以減輕貧民疾苦,穩定社會秩序、穩定財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勢在必行了。

現實背景

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亂”後,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政治上高壓震懾;經濟上迂迴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藉助寬鬆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眾,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

雍正帝雍正帝
時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的清聖祖玄燁已是武功文治集於一身,自然也要彰顯政績,光大恩德。玄燁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1716年),他說:“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次年,他又說:“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為生?”

後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面諭群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巨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於徵收錢糧尤為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於懷”。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徵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徵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後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經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

內容

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

政府放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結果

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清朝政府把許多本來與田地無關的課稅,也併入田賦,造成了更深的階級矛盾。

影響

積極

攤丁入畝結束了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併入財產稅的過程,徹底廢除了自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徵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對活躍商品經濟起來推動作用;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進一步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消極

攤丁入畝使占有大量田地富戶們被加派到較之以前更重的賦役負擔;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攤丁入畝”政策不能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從而抑制人民逃避稅收。

評價

浙江《嘉興府志》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到雍正末年,國家庫存銀兩由康熙末年的800萬兩增加到6000多萬兩。全國人口更是由順治十八年(1661年)的1913萬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3.01多億人。中國封建社會由此出現了最後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乾隆《濟寧州志》在評論“攤丁入地”的意義時說:“濟之改九則即三等九則制行條鞭已百年矣。……然時役在賦中,時或役在賦外。《會典》云: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者,有丁隨甲派者,有丁從丁派者,一省之內,則例各殊。……至此始歸劃一,從古未有之善政也”。

“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攤丁入畝”政策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看,攤丁入畝政策有明顯的局限性。它沒有消除反而加強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從根本上講,它維護的仍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長久統治,牢固統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統治更加牢固。事實上,攤丁入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首先是千百萬勞動人民反抗賦役不均所進行的激烈鬥爭的結果;雖然名義上陸續在各省實行,但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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