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畝制度》

《天朝田畝制度》

《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後,於1853年頒布的—個以解決土地問題為中心的全面的農民革命鬥爭綱領和社會改革方案,是以解決土地問題為中心,包括社會組織、軍事、文化教育諸方面的太平天國的綱領性文獻。它規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則分多,人寡則分寡”。從《天朝田畝制度》中,人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它的平分土地的方案,是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徹底否定。它體現了絕對平均主義思想,幻想在分散的小農經濟基礎上實行均貧富。它無法調動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只是空想,根本無法實現。

基本信息

簡介

天朝田畝制度天朝田畝制度
農業社會主義的空想——《天朝田畝制度》
中國歷來是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大國,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農民的土地問題是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得如何,關係歷代政權的興亡治亂和社會經濟的繁榮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貞觀、開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強地主,因而國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於巨富官紳,農民失所流離,則生產力遭到破壞,莫不釀成大規模農民起義。在封建社會中,農民是主要的生產者,土地是他們進行生產的命脈。農民要求獲得土地,以平均地產為核心的平均主義思想,是他們階級意識形態的主要反映。宋代鐘相等人提出“等貴賤、均貧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糧”號召農民起義;降至清鹹豐初,洪秀全頒布《天朝田畝制度》,將農民平均主義思想制度化,從而發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義作為一種社會思想,有著它的演變過程、不同的歷史作用和利弊。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時期,它是落後的、倒退的和反動的。但是,在反對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產對農民的桎梏中,它不僅是一面鮮明的旗幟,而且是進步的和革命的,因為它起著推動生產力發展,解放生產力的歷史作用。此制度是太平天國的一個基本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權利。

歷史背景

《天朝田畝制度》產生的經濟背景
《天朝田畝制度》是歷史的產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對立物。清朝中葉,土地已高度集中,過去王瑛已有專文論證(王瑛:《太平天國前夕的土地問題》,見《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第三卷,第一期。),本文只補充一些地方的材料。關於清代田賦之重且不均,本文則列證論述,而清朝官吏在糧賦上之浮收勒折,剝削小戶農民,更加劇了土地問題的矛盾,這是應該著重揭露的。如果對這些方面有較深切了解,《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和意義便易於理解,故在本篇中概加敘述。
1.清代土地兼併之烈與地租剝削之重
土地兼併,歷代皆然,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不過,清朝從開國之始,八旗貴族就大肆圈占民田,漢族的顯官豪紳,也憑藉財勢,廣置田產。其結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廣大農民淪為佃戶,“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丘家穗:《丁役議》,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例如江、淮之間各州縣,農民耕種之家居十之五,衣食鹽漕與工商各業者,居十之四,另外十分之一的地主階級,“則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稅者也”。(盛楓:《江北均丁說》,同注(丘家穗:《丁役議》,見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其他各省州縣,情形也大致相同。清室貴族占田數額是很驚人的。乾隆時,大學士和珅田產多達八千頃。道光時,英和因罪田產沒官,計有五七二頃余,琦善亦有二五六頃之多。漢族大地主所置田產亦不稍遜。如康熙時,刑部尚書徐乾學,田產跨蘇、松兩府之地,僅在無錫一縣就買田“萬頃”。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頃”。(王先謙:《東華錄》康熙朝卷四十四,第二三頁。)到太平天國革命之際,徐乾學的後裔徐佩瑗,在江蘇長州縣還擁有千畝以上田產。與他同縣的汪□,有田產三千餘畝。吳江縣廬墟的柳光薰,業田在四、五千畝之間。而與他同縣的沈懋德,富甲一方,“有田萬餘畝”。((光緒)《吳江縣續志》卷十九,第五頁。)常熟縣的龐鍾璐等四大家,也是邑中豪富。在湖廣糧產區,環洞庭湖各縣,膏腴沃壤,也是多為官宦紳衿所占。湘南雖是沖田坡地,卻也集中到大戶名下。如桂陽州鄧氏,“兄弟田數百頃,以富雄一方,至用擔石程田契,乘馬不牧,游食田野數十里,不犯人禾”。((同治)《桂陽直隸州志》卷二十,第二五頁。)又如衡陽,有劉重偉兄弟,因經營山場木材業致富,“至嘉慶時,子孫田至萬畝”。((同治)《衡陽縣誌》卷十一,第五頁。)太平天國起義的廣西潯州府所屬各縣,地主占田之多,不亞於他處。如平南縣的張姓、滿姓財主,財富相埒,民諺有“江北張其耀,江南滿國球”之稱。桂平縣也是“田多為富室所有,荷鋤扶耜之倫,大半為富人之佃。”(吳鋌:《因時論十·田制》,見《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十五。)如金田村迤南至江口圩,一片平疇,土田肥美。這裡石頭腳村的陳家大地主,高堂華屋,富夸一方,還有新墟,莫村等處的凌姓、羅姓等家,他們共占去了當地十分之八的田地。總的來看,各省各州縣土地集中的比重,雖各不相同,但“豪強兼併,一人而兼數十人之產,一家而兼數十家之產”,則是普遍現象。((民國)《桂平縣誌》卷二十九,第二頁,“食貨”中。)其結果就是,“田歸富戶,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光緒)《廬江縣誌》卷二,第五頁。),階級矛盾愈來愈尖銳化。
土地高度集中,使絕大多數農民變成受地主直接剝削的佃戶,他們所負擔的地租,越來越重。清初,蘇南地區“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顧炎武:《日知錄》卷十,“蘇松二府田賦之重”。)到了道、鹹年間,蘇南租額“少者亦得一石出頭,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額”(陶煦:《陶氏五宴集》“重租論”。),其中吳江最為突出,雖“下下田”,亦收一石有餘之租。有民間詩歌描寫道:“催租急於石壕吏,傾瓶倒筐向何藏,坐使農家注空釜,累累看汝堆倉箱。”((民國)《南潯志》卷二十九,第二二頁,“折股怨”。)如此超經濟榨取,生產力怎能不遭到破壞。在這樣的重租剝削下,農民“雖農具盡而質田器,田器盡而賣黃犢,物用皆盡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後已”。(《周莊鎮志》卷四,第二——三頁。)如此煎逼追比猶不為足,狡黠的田主,更有責償其租於佃農之伯叔兄弟,亦有控告佃農“抗租”,買通胥吏,逮捕系獄,以至三冬歲末,為“欠租”而襤褸就逮,身陷囹圄者,“以一縣計,奚止數千百人”。(《周莊鎮志》卷四,第二——三頁。)真是人都說江南好,豈知江南乃地主之天堂,農民的地獄!
2.清代農民田賦負擔之重
在封建社會中,糧賦是中國專制政府的主要財源。明初,江南田賦就很重,迨至明末,增收遼餉、練餉與剿餉,天下囂然。清承明制,相沿未改,雖在康、雍之時幾次議減賦,但所減只是象徵性的,實際田賦仍在增加。田賦按常理應由田主輸納,田多則理合多交,無田或少田,則當不納或少納。但清朝自乾、嘉以來,吏治腐敗,居然顛倒其事。顯官豪紳等大戶,擁有千萬畝田產,竟可不納田賦,或巧為規避,雖正額亦“注緩”減收,以至沉重的田賦負擔,大多轉嫁到小戶,自耕農和貧農的身上,其中情偽弊端,令人十分驚訝。先看江蘇的情況。這裡的縉紳大戶,憑藉其勢力,“短交”糧賦,其缺額“自必取償於鄉曲之淳良小戶,而為牽長補短之計”。(《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二。)而小戶窮民不堪□削,往往詭寄糧名於大戶名下,久之,其有限田產,便為大戶所併吞侵奪。馮桂芬在《均賦議》中對糧賦弊端,說得十分具體,其謂:
“今蘇屬完漕之法,以貴賤強弱為多寡。不惟紳民不一律,即紳與紳亦不一律,民與民亦不一律;紳戶多折銀,最少者一石二、三斗當一石,多者遞增,最多者倍之;民戶最弱者,折銀約三、四石當一石,強者完米二石有餘當一石,尤強者亦完米不足二石當一石。”(《顯志堂稿》卷五,“均賦議”。)
可見清中葉交納錢糧,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為重輕,而是取決於勢力之強弱。紳與民,大戶與小戶之間,每畝納課相差竟達兩三倍。更有甚者,“同一百畝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數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縣紳衿,有連阡累陌,從不知完糧為何事者”。(盛康:《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十六,賦役三。)的確,大戶不交糧或減免、注緩,在江南不是個別地方,而是各縣皆然。請看以下的例證:
松江:松江田賦,“皆因圖蠹把持,圖書掌握,田多者受賄兔脫,田少者無賄雉罹。
造冊則朝更暮改,分數則換張移李,先後任其倒置,多寡聽其游移。”(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均田均役議”。)
這裡不僅說明大戶財主行賄而“兔脫”田賦,而且揭露了清政府吏治的黑暗,一任胥吏圖書,篡改糧冊,使小戶平民,代大戶完納,罹無窮之災。
常熟: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洋合制錢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戶,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緩,三升完繳。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僅要洋一角二分,將票米總算扯,每畝不過四、五十文;如小戶,票米照數算,每畝必要一千零。頑佃蒂見不在內。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柯悟遲:《漏網喁魚集》(中華本)第五頁。)
江南納賦,向來有“短價”與“長價”之分。大戶減價交納,謂之“短價”,小戶則加倍稱之價徵收,以補大戶之虧欠,謂之“長價”。上例所說“折色八元三四角”,即指“長價”而言,“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即表明大戶所納比之小戶已短少一半。然此猶未使大戶甘心,如上所云:大戶以“十石注緩,三升完繳”,僅納原額千分之三。而五十文與一千文相比,大戶與小戶所交賦額,相差二十倍。如此盤剝,小戶那得不傾家蕩產呢!
元和、吳江:“以(青浦、元和、吳江)三縣而論之:青為上、元為中、吳江為最下。青浦之漕為清漕,納賦者無紳無民,一畝之田,壹以糧一斗有奇,銀一錢一分有奇為準;元和則城與鄉,強與弱,已有所謂大小戶者,然大戶十猶約三四也;獨吳江則不然,有十數頃之家,而所完無幾者,有一二畝之家,而橫征倍之者”。(陶煦:《租□》“辨上下”。)
如按作者所說,真所謂舉世皆濁,而青浦獨清。實則青浦是因周立春抗漕起義後,才使錢糧平均一些,蘇州府的元和縣,卻是強者之賦由弱者代完,吳江則千餘畝之家,有的幾乎不納分文。
浙江省漕賦徵收的情況也和江蘇相同,左宗棠在同治三年十月的奏摺中說:
嘉興、杭州:“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多全征。且大戶僅完正額,小戶更任意誅求。……以小戶之浮收,抵大戶之不足。官吏徵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詞,故鬧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十一,“議減杭嘉湖三屬漕糧大概情形摺”。)
紹興、肖山:“茲查浙東八府,錢糧征數,以紹興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紹興為尤甚。山陰、會稽、肖山諸縣完納錢糧,向有紳戶民戶之分,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而止,民戶則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以國家維正之供,而有紳民重輕之別,以閭閻奉公之款,徒為吏胥中飽之資。官司以賠墊為苦,民戶以偏重為苦。”(《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八,“□減紹興府屬浮收錢糧摺”。)
可見浙江交納田賦亦有“大戶”、“小戶”之分,世家大族擁有大宗田產,卻捏報災歉,“蠲免”糧賦,其短交數額,卻以浮收攤派小戶來補償,故當時有謂:“剜小戶之肉,補大戶之瘡”。究其原因,表面上是胥吏所為,但本質上還在於清朝政權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蘇、浙如此,其他各省情形也大體相同,在江西、湖北廣西等省,大戶地主玩弄“飛灑詭寄”的手段,買田收租而不完糧,致使小戶人家,田地已賣出數年,數十年,仍然照舊納賦,這樣就加劇了兩級分化,使農民與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銳。
總的來看,清代的糧賦之重,不減於明代,而蘇、松地區,猶有過之。在糧賦的負擔上,極為不均:“大戶僅完正額,小戶更任意誅求”;大戶只納零頭,或抗延不納,小戶則倍征暴斂,或田賣糧存。當時有人估計:各省地丁錢糧,富戶所納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十之七八取償於小戶。輕重倒置,民怨沸騰,抗漕戕官的案子,在道光年間紛紛而起。
3.清代田賦之浮收勒折
清代的賦稅,自康熙年間攤丁入畝之後,田賦包括田糧和地丁兩項。田糧之漕運京師者,謂之“漕糧”。漕糧轉運數千里,運費皆出自納糧戶,於是“浮收”成為慣例。又每年徵收漕糧,往往折錢交納,謂之“折色”。但無論漕糧折色或地丁銀折錢交納,折合之時,莫不高出當地銀價倍蓰,謂之“勒折”。浮收勒折,自清初已然,太平天國革命前夕,達到了民不堪命的程度
馮桂芬在一八五三年致許乃釗的書中說:“近歲已來,折價合米,直以三四石當一石,刑驅勢迫,莫敢枝梧,非一朝夕之故。”(《顯志堂稿》卷五,“與許撫部書”。)這就是說,征糧每石浮收之數,比正額多出一倍至兩三倍,此事由來已久。為什麼要浮收如此之多呢?其編造理由甚多,剝削方法亦甚多:大斛量入,此其一;藉口成色不足,“七折八扣”,此其二;“淋尖踢斛”,此其三;斛外拋灑,此其四;水腳有費,驗米有費,灰印有費,篩□有費,此其五;此外,糧米入倉,又有倉廒費,廒門費;漕糧起解,又加起運費,上下“漕規”費,……。名目繁多,花樣百出。真所謂“此中勾稽之數,雖神仙不可測識!”這樣大的超額浮收,得利最大的是各級官員,以下的胥吏差役和“刁劣生監”,也無不分肥飽私囊。道光中,江蘇巡撫陶澍在其奏片中說:各縣包收漕糧之徒,“竟有田無一畝,而包攬至數百石者,亦有米無升合,而白食漕規自數十兩至數百兩者。人數最多之處,生監或至三四百名,漕規竟有二、三萬兩,實駭聽聞”。(陶澍:《嚴禁衿棍包漕橫索陋規片》,見《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賦役三。)到鹹豐初年,蘇、松地區每年辦漕,各縣經手的糧書、官吏分肥中飽多達十來萬金。(《顯志堂稿》卷五,“與許撫部書”。)這樣巨額的盤剝,那得不天怒人怨!
又從浙江各處慣例來看,徵收田賦“折色”高於“本色”頗多。當時米價每石不超過三千文,折色高達“六千餘文”,即高出一倍有多,更有高達三倍者。龔自珍謂:“國賦三升民一斗,屠牛豈不勝栽禾”(《定庵全集》(中華書局聚本)“乙亥雜詩”第九頁。),即指此而言。浙東的紹興、肖山等府縣,地丁銀每兩徵收制錢“至二千八、九百文至三、四千文者”,亦浮折幾及一倍。至於漕糧的浮收,就更為酷烈了。下面讓我們看湖廣地區的情況,胡林翼奏中說:
湖北:“鄂省漕糧,弊竇太深,數十萬之正額,征派不滿一半,數十年之積弊、浮勒至於十倍。……陋規多至數十款,百餘款,浮費多至數千兩、數萬兩不等。”(《胡林翼遺集》卷二十三,“奏陳鄂省尚有應辦緊要事件等摺”。)
胡林翼在另一個密摺中,比較具體地說出了湖北“各州縣徵收漕糧,多所浮勒”的情況,其奏中說:
“其徵收折色,每石折收錢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其徵收本色,每石浮收米五六斗,或七八斗,或加倍,竟有多至三石零者;此外又有耗米、水腳等項,分款另收;又有由單、券票、樣米、號錢等名。多端需索,民力幾何,其能堪此?”(《胡林翼遺集》卷二十三,“革除漕務積弊並減定漕章密疏”。)
鹹豐七年時,湖北米價每石不及二千錢,故漕糧折色“多至十八九千”者為正額之十倍。比之蘇、浙征漕,有過之而無不及。至於徵收本色,則與蘇、浙的浮收額略同,大體是五、六斗至三、四石之間,但還不包括雜項在內。
湖南與湖北邇連,陋規浮費之多,官吏、生監與差役之層層中飽,亦復相同。湖南的漕賦,往往並非民戶直接投櫃交納,而是由“漕口”包攬,“昂價折收”。所謂 “漕口”,其中有舉人、拔貢、秀才以至衙門差役各色人等。這些人把持漕賦,層層中飽。鹹豐中,駱秉章任湖南巡撫,他在奏中說道:
“(漕弊)沿習既久,逐漸增加,地丁正銀一兩,民間有費至數兩者,漕米一石,民間有費至數石者。……未完納之先有由單,由單有費。既完納之後有串票,串票有費。其完納稍遲者,糧書先時借墊,計息取償,多至數倍。……官吏既視錢漕為利藪,刁衿劣監即從而挾持之,每人索費數十兩百兩,人數多者一縣或至數十人,名曰漕口,稍不遂意,則阻撓鄉戶完納,或赴上司衙門,砌詞控告”。(《駱秉章奏稿》卷八,“瀝陳湖南籌餉情形摺”。)
可見湖南徵收漕賦,其浮勒亦數倍於正額。駱秉章在此奏中所稱的“漕口”,還不包括上面所說的“包交”漕賦那些人,而是挾持官吏、白食“漕規”的紳衿訟棍,亦即蘇、浙稱之為“白頸”者。地方官在每年開徵時,先得送他們數百兩銀子,“籠絡安置而後可期無事”。地方官為何懼怕這些人呢?又為何聽任胥吏生監肆虐害民呢?說穿了就是州縣官原是些吸血鬼,他們在辦漕征糧賦之先,就已收受了大批錢財,飽其貪慾,於是縱令管漕書吏勒啃人民。其方法層出不窮,手段極為惡劣,在愈是偏遠的地方,也愈顯得露骨。且看廣西:
廣西灌陽縣:“及納谷之時,數十百里,肩挑背負。及運至倉,書吏等又多索費用。雖極乾園潔淨,亦故意挑斥刁措,有十日半月不能交納者。……及其收谷,又不止淋尖踢斗,並多斛外拋灑,以供倉中斗級之肆攫,不準小民拾回顆粒,稍不滿意,即為掛欠,令其補納。大約完谷一石,其耗費已需至數石矣。”((民國)《灌陽縣誌》卷二十一,第二六頁。)
另外,廣西交糧賦,也有一批人包攬把持,如同湖廣的“漕口”一樣,名稱叫作“卯鋪”。記載說:
廣西邕寧縣,清代道光年間,錢糧由“卯鋪”包收,“此輩輒上下其手,有納銀一兩,規取制錢至十餘千者。又復巧立種種名目,苛收橫索,數十倍於正供。稍一不遂,鞭笞之下,縲紲隨之。”((民國)《邕寧縣誌》卷十四,第五頁。)
按道光晚期的銀價,紋銀每兩不過制錢二千。邕寧地丁銀勒折達“十餘千”,這在各省中是罕有的。加上肆無忌憚的浮收苛索,故為正供之“數十倍”。“卯鋪”之兇殘,又有更勝於胥吏之處!
以上廣西、湖南、湖北、江蘇、浙江等五省,從我們對糧賦徵收所例舉的材料來看,浮收勒折,極為普遍而又嚴重。徵收本色者,每石至少浮收五、六斗,多者至三、四石當一石。徵收折色者,則高下其手,漫無邊際,最少亦加倍,一般是三、四倍。至於徵收地丁銀,民間以制錢折合交納,但至少得三千文折一兩銀之賦,而又往往倍征。有的地方甚而十數千文方抵一兩,已在五倍以上了。
據馮桂芬、胡林翼等大略估計,一般州縣浮收勒折而中飽分肥者,共約合銀十萬兩上下,其中州、縣官得十之二三,胥吏糧書各色人等得十之六七。如此肥潤,舉貢生監也“當仁不讓”。有人形容說:每值征漕,“官吏如餓虎出林,紳衿如毒蛇發動”(柯悟遲:《漏網喁魚集》(中華本),第九五頁。),差役追比,如豺狼咆哮,糧書入鄉,如蝗蟲遍野。還有蘇、浙的“白頸”、兩湖的“漕口”人等,他們也雁過拔毛,每人都白食“漕規”數十兩至數百兩不等。故有謂:清道、鹹年間,“吏治之頹,民生之瘁,莫此為甚”。。

基本內容

《天朝田畝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把每畝土地按每年產量的多少,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然後好田壞田互相搭配,好壞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歲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數量的土地,15歲以下的減半。同時,還提出“豐荒相通”、以豐賑荒的調劑辦法。
《天朝田畝制度》太平天國的綱領性檔案。1853年太平天國建都天京(今南京)後頒布。主要內容: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規定了農民平分土地的原則;在農村設立兵農合一的鄉官制度;廢除封建買賣婚姻。綱領主張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具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精神,但帶有濃厚的絕對平均主義的空想,實際上並沒有實行。1、土地分配問題: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原則:“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分配方式:以戶為單位,不分男女,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太平天國還將土地按產量的多少,分為九等,然後好壞搭配分配各戶,並提出了豐荒相通,以豐賑荒的調劑方法。2、產品分配問題:實行聖庫制度。原則:“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方法:每戶留足口糧,其餘歸聖庫。凡一軍: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錢穀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師帥、旅帥兼攝。當其任者掌其事,不當其事者亦贊其事。凡一軍一切生死黜陟等事,軍帥詳監軍,監軍詳欽命總制,欽命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奏天王,天王降旨,軍師遵行。功勳等臣世食天祿,其後來歸從者,海軍每家設一人為伍卒,有警則首領統之為兵,殺敵捕賊,無事則首領督之為農,耕田奉尚。凡田分九等:其田一畝,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為了中田,可出四百斤者為下下田。尚尚田一畝,當尚中田一畝一分,當尚下田一畝二分,當中尚田一畝三分五厘,當中中田一畝五分,當中下田一畝七分五厘,當下尚田二畝,當下中田二畝四分,當下下田三畝。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則分多,人寡則分寡,雜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醜田,好醜各一半。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處不足,則遷被處,彼處不足,則遷此處。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賑此荒處,彼處荒則移此豐處,以賑彼荒處。務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也。凡男婦,每一人自十六歲以尚,受田多瑜十五歲以下一半。如十六歲以尚分尚尚田一畝,則十五歲以下減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歲以尚分下下田三畝,則十五歲以下減其半,分下下田一畝五分。凡天下,樹牆下以桑。凡婦蠶績縫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雞,二母蔬,無失其時。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凡麥、豆、芝麻、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蓋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簾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則主有所運用,天下大家處處平勻,人人飽暖矣。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但兩司馬存其錢穀數於簿,上其數於典錢穀及典出入。凡二十五家中,設國庫一,禮拜堂一,兩司馬居之。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彌月喜事,俱用國庫;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錢。如一家有婚娶彌月事,給錢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總要用之有節,以備兵荒。凡天下婚姻不論財。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長及伍卒為之,農隙治事。凡兩司馬辦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總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舊時歪例盡除。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禮拜堂,兩司馬教讀舊遣詔聖書新遺詔聖書及真命詔旨書焉。凡禮拜日,伍長各率男婦至禮拜堂,分別男行女行,講聽道理,頌讚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凡二十五家中,力農者有賞,情農者有罰。或各家有爭訟,兩造赴兩司馬,兩司馬聽其曲直。不息,則兩司馬挈兩造赴卒長,卒長聽其曲直。不息,則卒長尚其事於旅帥、師帥、典執法及軍帥。軍帥契約典執法判斷之。既成獄辭,軍帥又必尚其事於監軍,監軍次詳總制、將軍、侍衛、指揮、檢點及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奏天王。天王降旨,命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法等詳核其事。無出入,然後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法等,直啟天王主斷。天王乃降旨主斷,或生,或死,或予,或奪,軍師遵旨處決。凡天下官民,總遵守十款天條及遵命令。盡忠報國者則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官或違犯十款天條及逆命令受賄弄弊者則為奸,由高貶至卑,黜為農。民能遵條命及力農者則為賢為良,或舉或賞。民或違條命及情農者則為惡為頑,或誅或罰。凡天下每歲一舉,以補諸官之缺。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條命及力農者,兩司馮則列其行跡,注其姓名,並自己保畢姓名於卒長。卒長細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實,則詳其人,並保舉姓名於旅帥。旅帥細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師帥。師帥實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軍帥。軍帥總核其人於本軍中,果實,則尚其人,並保舉姓名於監軍。監軍詳總制,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啟天王。天王降旨調選天下各軍所舉為某旗,或師帥,或旅帥,或牢長、兩司馬、伍長。凡濫保舉人者,黜為農。凡天下諸官,三崴一升貶,以示天朝之公。凡濫保舉人及濫奏貶人者,黜為農。當升貶年,各首領各保升奏貶其統屬。卒長細核其所統兩司馬及伍長,某人杲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至若其人無可保升並無可奏貶者,則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旅帥細核其所統屬卒長及巷兩司馬、伍長,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詳其人,並自已保升奏貶姓名於師帥。師帥細核其所統屬旅帥以下官,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軍帥將師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姓名,並自己所保升奏貶各官姓名詳於監軍。監軍並細核其所統軍帥,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詳欽命總制。欽命總制並細核其所統監軍,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並自己保升奏貶姓名一同舉於將軍、侍衛、指揮、檢點及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將各欽命總制及各監軍及各軍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各姓名直啟天王主斷。天王乃降旨主斷,超升各欽命總制所保升各監軍,其或升為欽命總制,或升為侍衛,譴謫各欽命總制所奏貶各監軍,或貶為軍帥,或貶為師帥。超升各監軍所保升各軍帥,或升為監軍,或升為侍衛;譴謫各監軍所奏貶各軍帥,或貶為師帥,或貶為旅帥、卒長。超升各軍帥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軍帥;譴譎各軍帥所奏貶各官,或貶下一等,或貶下二等,或貶為農。天王降旨,軍師宣丞相,丞相宣檢點、指揮、將軍侍衛、總制,總制次宣監軍,監軍宣各官一體遵行。監軍以下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貶在下。惟欽命總制一官,天王準其所統各監軍保升奏貶欽命總制。天朝內丞相、檢點、指揮、將軍、侍衛諸宜,天王亦準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貶,以剔尚下相蒙之弊。至內外諸官,若有大功大勛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準其尚下不時保升奏貶,不必拘升貶之年。但凡在尚保升奏貶在下,誣,則黜為農。至凡在下保升奏貶在尚,誣,則加罪。凡保升奏貶所列賢跡惡跡,總要有憑據方為實也。凡設軍,每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設一軍帥。次設軍帥所統五師帥。次設師帥所統五旅帥,共二十五旅帥。次設二十五旅帥各所統五卒長,共一百二十五卒長。次設一百二十五卒長各所統四兩司馬,共五百兩司馬。次設五百兩司馬各所統五伍長,共二千五百伍長。次設二千五百伍長各所統四伍卒,共一萬伍卒。通一軍人數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人。凡設軍以後,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設一伍長。添多二十六家,另設一兩司馬。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設一卒長。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設一旅帥。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設一師帥。共添多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設一軍帥。未設軍帥前,其師帥以下官仍歸舊軍帥統屬;既設軍帥,則割歸本軍帥統屬。凡內外諸官及民,每禮拜日聽講聖經,虔誠祭奠,禮拜頌讚天父上主皇上帝焉。每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旅帥、卒長更番至其所統屬兩司馬禮拜堂講聖書,教化民,兼察其遵條命與違條命及勤惰。如第一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肋至某兩司馬禮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又別至某兩司馬禮拜堂,以次第輪,周而復始。旅帥、卒長亦然。凡天下每一夫有妻子女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則出一人為兵。其餘鰥寡孤獨廢疾免役,皆頒國庫以養。凡天下諸官,每禮拜日依職份虔誠設牲饌奠祭禮拜,頌讚天父上主皇上帝,講聖書,有敢怠慢者黜為農。欽此。

主要措施

《天朝田畝制度》以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為中心,它涉及到經濟、政治、軍事、文教和社會改革等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它把土地分為九等,好壞平均搭配。然後以戶為單位,不分男女按人口平均分配。16歲以上分全份,15歲以下分半份。
它還繪製了一幅新型社會的藍圖,這就是以25家為基層單位,稱為"兩"。兩個"兩",設"兩司馬"主持。每5家設"伍長"一人。每家出1人當兵為伍卒,"有警則首領統之為兵,殺敵捕賊,無事則首領督之為農。"每個基層單位,建立一個"國庫","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25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凡麥、豆、苧麻、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各家遇有婚喪嫁娶和生育等事,按規定費用到"國庫"領取;鰥寡孤獨殘廢等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也由"國庫"開支撫養。農民除耕種外,還要利用農閒時間飼養豬、雞、蠶,從事紡織、縫衣、製作陶器、木活、打石等家庭副業和手工業生產。
《天朝田畝制度》中的反封建精神,鼓舞著千百萬農民民眾,為推翻封建的土地制度而鬥爭。太平軍所到之處,出現了沒收地主、官僚的財產,焚毀田契、債券,限制地主收租的鬥爭場面。不少地主唉聲嘆氣說:豐收"於我無份";有些地區的地主全年地租"籽粒無收"。有的地區甚至把地主的土地分掉,太平天國政權發給"田憑"。除此之外,太平天國把一些廟宇祠堂占有的土地、公田和逃亡地主的土地沒收,分給沒有土地的農民耕種。以上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民眾的經濟政治要求。這樣一來,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發揮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有的地區出現了"穀物豐收"、"農安物阜"的繁榮景象
但是,要在個體勞動、分散經營、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小農經濟的基礎上廢除私有制,並絕對平均分配所有財物,這是一種空想,加上連年征戰,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不能實現的。所以,太平天國在江西、安徽等地實行比較切合實際的"照舊交糧納稅"的辦法。
在政治制度方面,實行鄉官制度。在太平軍的區域內摧毀了各級地方封建政權,建立起農民的革命政權。凡縣一級以上的負責人,一般都由革命軍將領擔任。地方鄉官由貧苦農民擔任。《天朝田畝制度》規定,地方官吏由人民選舉,"凡天下每歲一舉,以補諸官之缺"。鄉官如有貧污不法的,人民可以檢舉揭發,隨時革退。太平天國地方政權的建立,有力地推進了革命的發展。
對於婦女政策,《天朝田畝制度》也有一些進步的規定。
婦女和男子同樣分配土地和生活資料;婦女可參與軍政事務;
設定女官,開科取士;在宗教上,婦女和男子都參加拜上帝活動。還提出禁止纏足和買賣婚姻。這樣,婦女地位有了顯著提高。婦女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了。
太平天國在婚姻上,規定"天下婚姻不論財",廢除了把婦女當作商品的買賣婚姻。太平天國發給男女自由結合的結婚證書——"合揮",上面登記著結婚人的姓名、年歲、籍貫等項目,還蓋有龍鳳圖章;這是史無前例的創舉。
評價性質與農民平均主義
如前面所述,清朝政府統治二百年迄道光之末,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離;地租之重,超乎前代;田賦浮收勒折,數倍於正額。凡此種種,使農民與封建地主階級的矛盾,發展到極其尖銳的程度。廣大貧苦人民迫切要求推翻清王朝反動政權,渴望實現“田產均耕”、“均田均賦”的沒有壓迫和剝削的小康之世。也只有對道光末年中國農村的經濟背景作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了解《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認識它是適應廣大農民的要求而誕生的。
《天朝田畝制度》頒布於一八五三年定都天京之時。它是以解決土地問題為中心,包括社會組織、軍事、文化教育諸方面的太平天國的綱領性文獻。當然,土地制度是它首先的、同時也是最基本的內容。《天朝田畝制度》的原件影印本,今已載入《太平天國印書》,各教科書中亦皆述其要旨。但對《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和歷史意義,各家著述卻評價迥不相同,二十多年前史學界就曾展開過一場討論。當時一種意見認為,“(太平天國)著名的土地綱領——《天朝田畝制度》,表現了農民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即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平均主義思想。這種思想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一方面有巨大的革命性;另一方面在實質上又帶有反動性。”另一種意見認為,《天朝田畝制度》的實質在於它的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徹底性。它的平均主義主張,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是革命的,而不是反動的,至於其所包含的錯誤和空想只是外殼而並非實質。那次討論迄今已廿餘年了。時間使人們不斷學習與思考。在新著的《中國近代史稿》等書中,編者們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分析方法,對《天朝田畝制度》作出的分析和評價,是合乎實事求是之旨的。雖然如此,但有的同志在近期討論太平天國農民平均主義的文章中,見仁見智,仍各有分歧,看來還有必要深入地進行探討。
問題依然是這些。即:《天朝田畝制度》是什麼性質呢?它的實質和核心是什麼呢?是進步的、革命的呢?抑是反動的、倒退的呢?或者是革命與反動兼而有之的呢?這一系列的問題遺留到了現在,還需要結合具體條款,進行仔細分析,才能得到正確的回答
1.對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否定是《天朝田畝制度》的根本性質
從《天朝田畝制度》中,人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它的平分土地的方案,是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徹底否定。《天朝田畝制度》規定:凡天下田地,按其產量的多寡,分為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則分多,人寡則分寡。雜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醜田,好醜各一半”。其目的是要達到天下“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國。這種規定既否定了豪富紳衿的大地產,也沒有保留北魏或唐初“均田制”中官吏“俸田百頃”的舊例。而是“普天下皆一式”的平均主義方案。試思明、清以降土地高度集中,地主私租之重,官府賦斂之苛,農民處於水深火熱,如被倒懸。全國各省抗租抗糧和暴動起義,各地蜂起。歷史的任務和農民的要求就是要推翻清朝統治,打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枷鎖。《天朝田畝制度》的頒布,反映了農民千百年以來渴望得到自己一份土地的根本要求,而且以磅礴的氣魄,明確的主張規定下來,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是空前的第一次。太平天國革命是中國近代舊民主主義歷史時期的農民革命,這個歷史時期的根本任務之一就是反封建。《天朝田畝制度》集中地體現了太平天國反封建的革命性質,具有挖掉封建制度的牆腳,刨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根基的歷史意義,雖然這個農民平均主義的方案飽醮著濃厚的空想和時代條件帶給它的落後色彩,但無可否認,反對封建地主所有制是《天朝田畝制度》的主流和本質。我們考查《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或實質,更應該首先和主要看到這點,而不是其他。列寧指出:
“某些馬克思主義者的錯誤,在於他們批評民粹主義者的理論,而忽略了這種理論在反對農奴制的鬥爭中所包含的歷史上現實的和歷史上合理的內容。他們批判了而且正確地批判了‘勞動原則’和‘平均制’這種落後的、反動的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但是他們忘記了這種理論反映著先進的、革命的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忘記了這種理論是同農奴制舊俄國作最堅決鬥爭的旗幟。在反對舊專制制度的鬥爭中,特別是反對舊農奴主大土地占有制的鬥爭中,平等思想是最革命的思想。農民小資產者的平等思想是正當的和進步的,因為它反映了反對封建農奴制的不平等現象的鬥爭。‘平均’地產的思想是正當的和進步的,因為它反映了每戶只有7俄畝份地的、受盡地主剝削的1000萬戶破產農民的願望。”(《列寧全集》第十三卷,第二一七頁。)
我們引錄列寧這一長段論述,為的是與讀者共同領會列寧對農民平等思想,特別是其中關於平均地產的思想應作如何評價。列寧批評了某些馬克思主義者的錯誤,指出其忽略和忘記了農民平均地產的思想是“同農奴制舊俄國作最堅決鬥爭的旗幟”,特別是在反對舊的封建大土地占有制的鬥爭中,這種平均地產的平等思想或制度,“是最革命的思想”。列寧不僅在這裡,而且在其他各處談到農民平均主義思想在反對封建主義鬥爭中的歷史意義時,都毫無例外地作出了高度的評價,認為它的“實質在於消滅農奴制大地產”,亦即實質在於消滅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前些時有人發表文章說,農民反對《天朝田畝制度》,包括反對其中的平分土地。我認為:清代道、鹹年間,農民在封建地主殘酷剝奪下他們對平分土地的日夜渴求,他們企求“不飢不寒”的低標準、低消費的平等社會是十分強烈的。正如史達林所說:農民之渴望獲得自己的土地,連做夢也想著土地!他們在水深火熱之中,一代復一代的熬煎著,“樂歲終身苦,豐年不免於死亡”。他們當時爭土地的“田面權”,爭“永佃制”,為的是求得個溫飽。難道太平天國宣布要分田地給他們,還會有人反對么?!《賊情彙纂》說兩湖、皖、贛間的農民,“賊至爭迎之”,皖南農民對太平軍有“奚為後我之談”;江蘇吳江同里鎮的農民把租田冒充自產,領得了“田憑”而“農民竊喜”。如果真的分田到戶,他們豈不大喜過望么!農民為何如此歡迎太平軍呢?除了太平軍紀律好,公平買賣等因素外,根本的還不是太平軍來了,農民可以解除封建剝削,包括可以獲得夢寐以求的土地么!那些說農民反對《天朝田畝制度》者,一是錯誤地認為農民反對平均主義,二是把天京實行的拆散家庭、吃大鍋飯和天京的“聖庫制”與農村《天朝田畝制度》混為一談了。
《天朝田畝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式的平均主義,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充分的革命性,為徹底摧毀地主所有制,消滅地主剝削,□除農業生產中封建的荊棘,給資本主義萌芽開闊了發展的場所。這是曠古未有的大喜事,是農民偉大的節日,是他們盼望千年的“福音”,也是當時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歷史學家們應為之歡呼,在思想史上給予正確的評價,奈何反而謂其實質是反動的,將其中烏托邦思想看得如此嚴重而加以批判呢!
2.《天朝田畝制度》的空想、錯誤的外殼與其為資本主義因素開闢道路的核心
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天朝田畝制度》的平均主義思想對未來資本主義的發展,是起推動作用抑是起反動作用的問題。頗有論者認為農民是私有者,他們反對平均主義,因而反對《天朝田畝制度》。其實,平均主義正是農民意識的表現,是農民反對封建大地產的犀利的思想武器,它既不是地主階級、資產階級的思想,更不是無產階級的思想。因此籠統地說農民反對平均主義是不恰當的。有的論者看出了這點,便肯定平均主義在反對封建鬥爭中是正確的、革命的,但是認為《天朝田畝制度》在平均地產之後,“企圖把小農的土地所有制鞏固起來”,“幻想每個農民都在分散的小農經濟基礎上永遠保持一份平均的財產”,這是性質反動的。也有論者把這種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稱之為“公產主義”,從而認為這是具有反動性的。按照通常的涵義,所謂“反動性”,一是指維護腐朽的經濟制度或政權;二是指阻扼新的經濟因素或制度的發展。顯然,論者所指的並非前者而是後者,即《天朝田畝制度》對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反動作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在太平天國前已有一段歷史,其所以得不到正常發展,原因在於封建地主經濟及其龐大的上層建築的摧殘束縛。《天朝田畝制度》是解除這種束縛呢,抑是增加這種束縛呢?或者它在解除了舊的束縛之後,是否又給套上一付新的枷鎖呢?只有這兩個問題得到了合乎實際的回答,才能正確評價《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
我們從對《天朝田畝制度》產生的經濟背景的考查中,可以看到它是順乎歷史要求,合乎農民需要而提出的。它的平分土地的方案對封建地主所有制予以堅決地否定,因此,它將為中國萌芽中的資本主義掃清道路,解除其束縛,並為其發育成長創造必不可少的客觀條件。《天朝田畝制度》在這裡所包含的巨大歷史意義和進步性、革命性,往往為歷史家們所忽視或低估,而列寧卻對農奴制束縛下農民平均土地的主張對資本主義發展的作用,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五次代表大會》一文中,列寧明確地指出:“農民起義取得徹底勝利,沒收地主的全部土地,把土地平分給農民,就意味著資本主義最迅速的發展,這是對農民最有利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變革的形式”。
在同一文章中,列寧接著強調說:“現在農民希望把土地從地主那裡奪過來,加以平分,這不是烏托邦,而是革命,完全符合革命這個詞的最嚴格的、最科學的含義。奪取了土地並分配了土地,會給資本主義最迅速、最廣泛、最自由的發展創立基礎。”(此兩段引文見《列寧全集》第十二卷,第四五○——四五一頁。)
列寧又在《兩種烏托邦》中,對民粹主義平均大地產的主張評論道:“這個鬥爭是資產階級改革事業不可或缺的因素,同時是這一改革獲得全勝的條件。”(《列寧全集》第十八卷,第三五二頁。)為什麼呢?因為只有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其整個上層建築砸碎得越徹底,資本主義才能發展得越順利。中國在當時乃至以後,正是由於沒有進行過這種大掃蕩,故而歷史發展總是走著如此迂迴而又緩慢的路。
問題至此已經明白無誤,《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已經可以解決了,但是,有些論者還是疑團未釋,他們認為:《天朝田畝制度》雖然打碎舊的枷鎖,卻又給當時的社會發展套上一付新的枷鎖。這就是所謂其“違反社會發展規律”的“公產主義”——實即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並謂其在當時也是反動的。馬克思曾詼諧地說過:“這兒就是羅德斯,就在這兒跳遠吧!”讓我們就此新提出的問題,多費點神思,繼續探索吧!
《天朝田畝制度》的創製者們為了避免貧富懸殊再重演,希望永遠消滅“相陵相奪相鬥相殺而淪胥以亡”(洪秀全:《原道醒世訓》,見《太平天國印書》上冊,第一五頁。)的剝削社會,創造出一個“各自相安享太平”的“人間天國”。他們在產品分配上規定了平均主義的方案,這當然是錯誤的,同時也是空想的。推原其本旨,它在於防止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復活,倒不是著眼於要避免資本主義的潰瘍。因為太平天國英雄們對封建剝削深有切膚之痛,而對資本主義並無多少預見。空想和錯誤是歷史客觀條件使然,今天未可苛求於百多年前。在歐洲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就曾出現過歐文、聖西門和付立葉的空想社會主義,其主張未嘗不是既錯誤而又空想的。但在馬克思恩格斯科學社會主義誕生之前,它卻是進步的、合理的,同時也是合乎社會發展規律,反映了無產階級大眾要求的。所以,“空想”未必“違背社會發展要求”,“錯誤”也不能與“反動”劃等號。更何況說《天朝田畝制度》在產品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只是一種錯誤的形式和空想的外殼。其所包含的核心和實質,是徹底反封建,並為資本主義開闢道路的。這種外殼之被衝破,比之打碎千年以來的封建鎖鏈,其容易程度何啻千萬倍!若謂不信,請試析於下。
《天朝田畝制度》所規定的關於農村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的分配法,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平均分配。從其分田時“算其家口多寡”和“雜以九等”來看,這顯然是分田到戶,以家庭為生產單位,而不是以“兩司馬”所轄的二十五家為生產單位。它規定了授田,但沒有規定還田。這樣,所謂“田皆天父之田”,實際上變成了個體小農的“永業田”,仍然是變象的小農土地所有制。馬克思主義認為:在解除了封建束縛的條件下,小農經濟是資本主義的溫床,隨時隨地滋長著資本主義。因此,從田產的分配來看,《天朝田畝制度》與其說對資本主義有害,毋寧說對之有利。至於對農副業收成,生活物資的分配辦法,它規定如下:
“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凡麥豆苧麻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
既然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個體生產,則收成自然是以戶為單位進行,而不會是以二十五家集體進行收穫。收穫之後,除留足口糧和所需布帛等外,“余則歸國庫”。這裡就出現了個體生產與集體分配之間的矛盾,在生產力還很低,私有制觀念還占主導的時代,農民對發家致富滿懷著瑰麗的憧憬,他們既喜於不飢不寒而獲得溫飽,但並不滿足於此而希望多分多得。上述規定中的一個“足”,一個“余”,其伸縮性是很大的,也是漏洞百出的。在個體生產的條件下,在農民小私有者中,瞞產、匿留和私分,無論是每戶或每個“兩司馬”所屬的“聖庫”,都將是無法避免而難以稽核的。或者是農民多產少報,或者是集體瞞產私分,其結果必然使這種平均主義的框子被資本主義萌芽所衝破,恰如胡桃的胚芽在春光雨露下會衝破其硬殼而破土而出一樣。我們說《天朝田畝制度》的分配方案是錯誤的,空想的,指的就是它不可能實現,即令短暫的實行了,也會曇花一現,迅即消逝。有的同志誇大了它對資本主義發展的束縛性,其實呢,這種束縛之被農民所突破,就在於《天朝田畝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個體生產與集體分配之間的矛盾性。這種矛盾並非對抗性的,可以由農民自發勢力加以解決,並不象農民與封建地主之間的殊死鬥爭,經歷了二千年的漫長歲月!
3.必須歷史地評價農民平均主義的歷史作用
對農民平均主義思想必須按照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嚴格地、細緻地區分它在不同的歷史範疇內,其性質是迥不相同的。大體說來,在前資本主義社會,農民平均主義思想對摧毀封建制度,促進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是積極的、革命的思想,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平均主義思想或方案,則是違背歷史發展規律要求的,其反動性質是顯然可見的。在關於《天朝田畝制度》性質問題的評價中,我認為有的歷史學家忽略這點,混淆了不同歷史時期平均主義思想的不同性質,因而得出了《天朝田畝制度》實質是反動的這一錯誤論斷。
毛澤東同志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中,針對一九四八年的情況說過:“現在農村中流行的一種破壞工商業、在分配土地問題上主張絕對平均主義的思想,它的性質是反動的、落後的、倒退的”。(《毛澤東選集》(橫排本)第四卷,第一二五七頁。)毛澤東同志指出其“侵犯民族資產階級”,“侵犯地主富農所經營的工商業”是錯誤的、是一種歷史的倒退,這在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已有所發展的時期,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這個論斷卻不宜套用到百年前的太平天國時代,那時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還沒有從娘胎里產生出來呢!列寧在對農民平均主義思想為資本主義開闢道路作出高度評價後,接著向俄國社會民主黨的同志們說道:“從這裡你們就知道,農民的平均制思想,從社會主義的角度來看是反動的和烏托邦的,從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角度看來則是革命的”。(《列寧全集》第十二卷,第四五二頁。)列寧批評那些不分青紅皂白,把農民的平均制思想一律說成是反動的人,指出他們犯了“不可容忍的邏輯錯誤和歷史錯誤”。史達林在《論修改土地綱領》一文中,也十分明確地指出:“那些說分配 土地是反動辦法的人,是把兩個發展階段,即資本主義階段和資本主義之前的階段混為一談了。毫無疑問,在資本主義階段實行土地分配是反動的,但在資本主義之前的條件下(例如在俄國農村的條件下),實行土地分配大體說來是革命的”。(《史達林全集》第一卷,第二一六頁。)關於這個問題,我在一九五七年寫的《略論太平天國革命的性質》一文中,已作過較詳細的敘述,此處不贅。(《教學與研究》一九五七年第二期。)附帶說一下,在俄國民粹派的平分土地的主張中,也伴隨著許多避免貧富分化、防止資本主義的幻想,因而被稱為“烏托邦”。但列寧和史達林卻細心地分辨了它合理的核心與空想的外殼之間的區別。我們學習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這種對具體問題採取具體分析的科學方法,運用於對《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它在百多年前是一個革命綱領的結論。若謂其是反動性的,這就未免脫離歷史唯物主義,與太平天國時代的具體歷史事實不符了。
客觀評價
太平天國的領導們希望通過這樣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社會。
《天朝田畝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農民階級對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當時廣大貧苦農民強烈地反對地主階級殘酷剝削的要求,以及獲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會的渴望。正如列寧所指出的:“‘地權’和‘平均土地’的思想,無非是為了完全推翻地主權力和完全消滅地主土地占有制而鬥爭的農民力求平等的革命願望的表現而已。”但是,《天朝田畝制度》所規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一式”的社會經濟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產的基礎上廢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會財富,以求人人平等,是農民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這種方案不可能使社會生產力向前發展,相反,它將使社會生產力停滯在分散的小農經濟的水平上,把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違反社會發展規律的落後性。這個檔案還規定天王的高度集權,官員的世襲制等,都表現了封建的等級關係。
《天朝田畝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後性,這個矛盾是由農民小生產者的經濟地位決定的。太平天國領袖們繪製的平分土地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圖案,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他們為了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採取一些較為切實可行的措施。大約在《天朝田畝制度》頒布後不久,楊秀清、韋昌輝、石達開等根據天京糧食供應緊張的情況,向洪秀全建議在安徽、江西等地“照舊交糧納稅”。這個建議,經洪秀全批准施行。實行“照舊交糧納稅”的政策,就是仿照清朝的辦法,即地主是田賦的主要交納者,徵收地丁銀和糟糧。這表明太平天國承認地主占有土地,並允許地主收租。封建的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雖然受到衝擊,但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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