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

本書從介紹信託法律的發展入手,以此為線索,廣泛蒐集資料,介紹了我國過去和現在的信託法律實踐。該書既注重現有法律的解讀,注重介紹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進行信託實務操作,如何防範操作中的法律風險;又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性,針對信託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因此,本書不僅適合律師、信託從業人員等實務工作者,對於欲了解信託業以及信託法律的人員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基本信息

作 者:關景欣編著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4-1
字 數:440000
頁 數:371
開 本:16開

紙 張:膠版紙
ISBN:9787503682414
包 裝:平裝
所屬分類:圖書>>經濟>>經濟法
定價:¥78.00

編輯推薦

本書從介紹信託法律的發展入手,以此為線索,廣泛蒐集資料,介紹了我國過去和現在的信託法律實踐。該書既注重現有法律的解讀,注重介紹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進行信託實務操作,如何防範操作中的法律風險;又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性,針對信託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因此,本書不僅適合律師、信託從業人員等實務工作者,對於欲了解信託業以及信託法律的人員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內容簡介

信託發展史就是一部信託法的發展史。經過幾次大規模的治理整頓,中國信託業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積多年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充實了資本,改進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專業隊伍,為社會提供信託服務。作者就是從介紹信託法律的發展入手,以此為線索,廣泛蒐集資料,介紹了我國過去和現在的信託法律實踐。這些實踐包括信託關係的設立、變更,信託計畫與信託契約的法律聯繫,信託公司成立、運作和治理的操作過程,信託稅制,信託投融資,受託境外理財等的法律實務。該書既注重現有法律的解讀,注重介紹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進行信託實務操作,如何防範操作中的法律風險;又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性,針對信託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因此,本書不僅適合律師、信託從業人員等實務工作者,對於欲了解信託業以及信託法律的人員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關景欣
專家型律師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律師協會併購與重組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歐美同學會商會會員/法律委員會委員。
2008“中國優秀私募投資法律顧問”,北京律師協會“最佳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五屆、第七屆“中國律師論壇”專家評審,並被選為2005年《人物周刊》封面人物。曾為中國法學會、深圳證交所授課。
商學院、法學院雙重教育背影: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MBA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曾在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攻讀LLM學位。
主要著作:《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操作實務》、《公司併購重組操作實務》、《中國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操作實務》、《中國企業海外上市操作實務》、《企業並構法律風險控制》。在國家級核心法學和經濟學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
關景欣律師是很多併購重組、破產重整案的高級顧問,是多家企業和集團的常年法律顧問,為多起影響較大的企業私募和上市融資提供過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書摘

第一章信託及其法律實務概述
第一節信託概念與特徵
一、信託的概念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並被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所效仿。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隨著信託概念的不斷發展和大陸法系國家對信託制度的引進,出現了多種信託的定義。1985年在荷蘭召開的國際私法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信託的承認及其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中,提出了一種能夠被不同法系國家理解和適用的概念,信託被定義為:一個人即委託人在生前或死亡時創設的一種法律關係,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某個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於受託人的控制之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信託的立法定義為“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從上述立法定義來看,信託在我國有以下含義:
第一,信託的核心是委託他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
我國《信託法》,採用“行為說”的觀點,從法律行為的角度出發,把信託的核心含義界定為委託他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具體來講,這種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委託行為,二是管理和處分行為。
委託行為是指委託人為了使受託人能夠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將自己的財產通過信託檔案委託給受託人占有的行為。此行為主要是通過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來實施的,其實質是對受託人進行授權的行為,授權的內容為受託人占有、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行為是信託的基礎,是管理和處分行為的前提,沒有委託人的委託行為,信託是不可能產生和存在的。委託人在進行委託行為的時候,其首先要確定需要委託受託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的範圍和數額,其次要向受託人交付該財產,以形成信託財產,最後要確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的許可權和責任。委託行為一旦實施,其必然產生如下法律後果:被交付的委託人的財產轉化為獨立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對該信託財產不再享有管理和處分的權利;受託人享有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同時也承擔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交信託收益的義務。 

目錄

第一章

信託及其法律實務概述
第一節信託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我國信託法律的發展及現狀
第三節信託法律實務分類

第二章

信託公司法律實務
第一節信託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
第二節信託公司的治理
第三節信託公司開辦境外理財業務的法律程式
第四節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及規避
第三章信託法律關係的架構
第一節信託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二節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信託財產
第四章信託產品介紹及其法律實務
第一節個人信託
第二節遺囑信託
第三節子女保障信託
第四節法人信託
第五節企業託管
第六節職工持股
第七節資金信託
第八節有價證券信託
第九節不動產信託
第十節資產證券化
第十一節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節保險金信託
第十三節養老保險金的信託
第五章信託計畫與信託契約法律實務
第一節信託計畫
第二節信託契約
第三節信託計畫書與信託契約的法律關係
第六章信託稅制及相關法律實務
第一節信託稅收的範圍
第二節信託稅收的申報程式
第七章信託投融資法律實務
第一節信託投資概述
第二節投資基金的法律運作
第三節信託融資概述
第四節房地產投資信託投資基金
第八章信託法律實務中律師的作用
第一節律師參與信託
第二節律師參與信託法律風險的防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