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

上海社保

目前參加上海社保的人數有約400萬人。根據新的規定,今後與上海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按照上海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基本信息

介紹

平台保險基數
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上海繳納社會保險主要分三類,一是外來非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繳納的綜合保險;二是郊區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繳納的小城鎮保險;三是城鎮社會保險。本次系列調整,三類人群均有牽涉,其中繳納綜合保險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響最大,不過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來從業人員:從綜合保險向“城保”轉變
按照上海市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上海市綜合保險。據悉,目前上海參加綜合保險的人數有約400萬人。根據新的規定,今後與上海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按照上海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非城鎮戶籍和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有所區別
凡與上海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
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上海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非城鎮戶籍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5年過渡,考慮到此次政策調整涉及人群範圍廣,社會影響大,且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都有較大幅度增加,因此,為實現平穩過渡,上海市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設定了兩個過渡:一個是險種過渡,現在先實行三險,時機成熟再實行其他的;第二個是繳費基數過渡,用5年的時間逐步跟城保的標準一致。
外來從業人員中非城鎮戶籍人員,可以採取過渡期辦法繳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現行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沒有設定過渡期。
適合過渡期的外來人員,2011年度繳費基數為1558元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與目前繳納城保的繳費基數相同。
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具體繳費的基數(詳見表1)。舉例來說,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參保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558元。
據了解,原來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共9%
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總計繳費基數的37。5%。其中,個人需繳納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1%,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總計9%。

待遇

社保卡社保卡
養老保險待遇:可按規定異地轉移接續,也可在上海市領取養老金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上海市的,按照上海市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非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次月起,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中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賬戶(門診專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過渡期內),個人按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低於30元的,個人醫療賬戶計入標準按每月30元執行。個人醫療賬戶(門診專用)可用於上海市醫保定點藥店購藥和上海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用完為止;住院和急診觀察室醫療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住院或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相關規定執行;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待遇。有關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轉移接續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按上海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上海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繳費比例
上海市勞動部門明確,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同時單位、個人按先前規定的繳費比例,即個人按繳費基數的10%,單位按繳費基數的36.5%繳納社保費。
上海市個人(包括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以及從事自由職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為去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去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2009年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1975、9876;
2010年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2139.6、10698;
2011年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2338、11688。
繳費基數:
五險(原城保):基數=上年平均工資*60%,最高300%
三險(綜保過渡):基數=上年平均工資*40%
五險:48%,企業交37%,個人交11%
三險:37.5%,企業交28.5%,個人交9%
上海市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及增長率的通知》,通知顯示,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46757元,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比上年增長9.3%。
據了解,今後凡按2010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事項,均按該通知標準執行。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數也按此調整:
社保參數
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896元
社保繳納基數下限:3896*60%=2338元
社保繳納基數上限:3896*300%=11688元
綜合保險:3896*60%*12.5%=293元(政府固定基數)292.2
上海大城鎮保險繳納比例:
公司承擔:37%(養老保險22%;醫療保險12%;失業保險2%;生育保險0.5%;工傷保險0.5%)
個人承擔:11%(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生育保險0%;工傷保險0%)
大城鎮保險:2338*48%=1122.3元
上海小城鎮保險繳納比例:
公司承擔:25%(養老保險17%;醫療保險5%;失業保險2%;生育保險0.5%;工傷保險0.5%)
個人承擔:0
小城鎮保險:2338*25%*12.5%=585元(政府固定基數)
企業參保以個人工資(不包括獎金等)為基數
養老:企業20%,個人8%
醫療:企業10%,個人2%
失業:企業2%,個人1%
工傷和生育由企業負擔,個人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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