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民法典》

《義大利民法典》

《義大利民法典》是費安玲等譯的一部義大利民法典,出版於2004-11-1

義大利民法典

譯者: 費安玲

《義大利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

作者: 費安玲等譯
定價: 59.0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裝幀: 平裝
出版年: 2004-11-1

內容簡介

中文版的《義大利民法典》是在1997年首次與我國讀者見面的。它的問世不僅使我們能夠深入了解和分析這部典型的“民商合一模式”的民法典,更為我們提供了一條從理論上比較分析民商法的立法體系與制度的新途徑。在《義大利民法典》中文版問世後,得到了我國法學界許多朋友的關注,對此我們表示十分的感謝。
這次翻譯出版2004年《義大利民法典》中文版,主要目的有二:
第一,將1997年第一版《義大利民法典》中文版問世後至2003年底期間《義大利民法典》最新變化的信息介紹給我國法學界。從1997年到2003年底,《義大利民法典》的變化是較大的。這種較大的變化取決於兩個要素:其一,從1997年到2003年底是歐洲經濟與社會發展變化較大的歷史階段之一,而且這一變化還在進行當中。歐洲社會的發展尤其是歐洲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不僅對諸如義大利等參加一體化的國家在政治上、經濟上有著巨大的影響,在法律上也產生了我們前所未料的變化。雖然民法典依然具有國內法性質,但是,歐洲一體化的進展對各參加國國內民法典的震盪是巨大的,它導致各參加國國內民法典紛紛發生著一定的變化。法律的變化是正常的,而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法律變化並非一般的變化,而是具有特定歷史性。其二,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和歐洲一體化的進展,義大利國內要求對民法典的相公部分進行修改的呼聲甚高。
眾所周知,義大利民商立法採取的是民法典與單行法並存的方式。民法典的修改通常是藉助於單行法進行的,即被修改的立法通過單獨的立法令公布,其修改的內容一經公布,也就隨即替代了民法典中的相應條款。在1997年至2003年底期間,與《義大利民法典》有關的單行法的修改林林總總的近六十次。與此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機構也對民法典整章整節地進行修改,例如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第五章中的“公司法”部分,就是立法機構對民法典的直接修改。
第二,為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可資借鑑的信息。目前,正值我國制定物權法、修改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並進而制定我國《民法典》的重要時期,將目前新的《義大利民法典》翻譯出版,可以為我國的相關立法的制定與修改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新信息。
自1997年至2004年期間,《義大利民法典》的部分條款發生了變化,該變化主要有二:
第一,公法務部分發生巨大變化。這次對1942年《民法典》中公法務部分的修改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在2002年完成。同歷史上包括公司法在內的商法修改的情況相比較,我們發現,義大利商法的修改有一個明顯的“60年一變’’的規律,即義大利商法部分的重大修改分別完成於:1882年、1942年和2002年。
為了使讀者能夠更加清楚地了解此次《義大利民法典》公司部分修改的內容與背景,費安玲教授利用在義大利講學的機會,特地邀請了義大利十分著名的商法學教授佛朗切斯克。卡爾喀諾(Francesco Galgano,任教於歐洲最古老的大學、羅馬法復興的發源地波洛尼亞大學法學院)為中國讀者專門撰寫了一篇介紹公法務部分修改的文章(即2004年《義大利民法典》的序)。在卡爾喀諾教授的這篇文章中,詳細介紹了公法務部分修改的內容及其理論思考。
第二,民法典明顯弱化了政府機構的審批許可權和干預私法活動的許可權。在2000年之前的《義大利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政府不可動搖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對法人從事私法活動的嚴格限制,例如凡社團、財團以及其他具有私法特徵的機構,必須經共和國總統令批准、或者經政府授權的省長的審批,方能夠取得法人資格(《義大利民法典》第12條);公司或其他團體修改設立檔案或章程也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進行審批(第16條)。此外,“未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法人不得購置不動產、不得接受贈與遺產、或取得遺贈。凡未經許可進行的購置和接受行為均無效。”的內容(第17條)。進入21世紀後,立法者有意使這些內容在民法典中弱化甚至從民法典中退出。因此,上述內容於2000年12月22日被立法機構通過法令廢除,與政府批准行為有關的法人登記條款也被同時被廢止(《義大利民法典》第33條、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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