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又被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此原則,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公約》規定的內容是: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根據該原則的要求,同一個人因為同一個行為不得遭受兩次審判或者懲罰。

歷史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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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危險原則被認為是西方文明的最古老的法律原則之一,它曾在英國教會法與國王爭奪審判權中發揮作用。12世紀英國,在國王法庭中,當時的刑事程式允許由某個個人追訴人或者由國王或他的代理人進行追訴。這樣就產生了一件案件由個人進行追訴和同時受到以國王或其代表進行公訴的矛盾。在當時,教會對一些涉及宗教的案件有管轄權,從而又產生教會與國家之間關係的緊張。當時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被斷續地引用來反對由宗教法庭和國王法庭的雙重處罰。在13世紀,法庭中確立了這樣的規則,即由追訴人起訴的案件,其結果無論是無罪或有罪都將阻礙該追訴人對同一被告人另行起訴。以國王名義的起訴書也受到同樣的限制。但是那時,個人的起訴並不妨礙國王的起訴。另外,當時只對死刑案件適用雙重危險原則。直到17世紀下半葉,雙重危險原則才在英國法中受到嚴肅的重視,確立了由一個有司法權的機構進行的審判可以阻止其他同樣有管轄權的司法機構進行重複的做法。1660年,國王法庭確立在定罪之後不得重新起訴的規則。另外,該法庭還廢除了在被告人可能被判決無罪時解散陪審團,以便在起訴方改善證據以後另行起訴的做法。

17世紀,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美國得到進一步發展。到1789年,雙重危險原則載入了美國憲法。為什麼要禁止雙重危險這個問題有許多不同的或部分不同的解釋。其中一個重要的解釋是判決最終性英文,拉丁文,即指當一件事情已經完全地和公平地經過了訴訟,其決定應當是對該問題永久性的解決。最終解決的觀點反映了占優勢的一方的公正,即國家在對個人的訴訟中雖然力量對比占絕對優勢,但國家並不憑藉這種優勢無休止地將個人置於危險之下。同時還反映了國家對建立社會穩定的重視和對司法程式有效性的尊重。這些考慮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民事的和刑事的。

原則含義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含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同一個人的同一個行為,不得重複追究,即使是換一個罪名也不得重複追究。根據該原則,不能以同一罪名追究這毫無異義,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換一個罪名也不允許。比如,對被告人開始以搶劫罪起訴,後被宣告無罪,然後對同一個行為又以搶奪罪再一次起訴,根據該原則的規定就不允許。二是對於被告人的最終定罪或者宣告無罪,都意味著訴訟的終結,都不允許再追訴。如果對被告人定了罪,當然不能再對他進行追訴,但是,如果已經對他宣告無罪,也就不允許再進行追訴、懲罰。

雖然中國現在只是簽署《公約》,還沒有批准加入,但從發展的角度而言,中國批准加入《公約》只是時間早晚的事。就此而言,中國《刑事訴訟法》應當儘快修改,以便與《公約》的要求相一致,尤其《公約》中所作出的原則性規定,應成為修改完善刑事訴訟法原則的重要參考。

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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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認識禁止雙重危險的原則,還需要明確該原則的幾個例外情況。

第一,不同的主權國家對同一個犯罪行為人的同一犯罪行為可以重複追訴,因為這是基於不同的主權而進行的追訴。例如,某一種行為,根據中國的刑法構成了犯罪,即使該被告人在國外已經受到了審判,並且被定罪或者被懲罰,根據主權原則我們還可以對其進行審判和定罪。根據《公約》的規定,這樣的重複追訴並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因為這是基於不同的主權而進行的追訴。

第二,為了被告人利益可以例外。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含義是避免雙重危險,但是如果為了被告人的利益,比如,原來判的刑重,再審將其改為輕刑,或者本來判的是有罪,通過再審把他改判為無罪,象這種為了被告人利益而進行再審的例外,符合《公約》的原則精神。

第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原來有利於被告人的裁判是因為有人故意犯罪而導致的,對此,也有部分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再行啟動刑事訴訟。至於這種例外的具體規定,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得比較寬泛一些,如導致放縱罪的故意犯罪,既包括偽證罪也包括貪贓枉法罪。這種有故意犯罪而導致的放縱情況,再予以追訴在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可以例外。雖然有的國家對這類例外也予以嚴格禁止,但普遍認為這樣的例外規定並不違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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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國的刑事訴訟幾乎不存在終審的問題。根據審判監督程式的條件,終審裁判只要發生了錯誤,那就沒有終局,可以再次進行審判。而根據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終審的判決一旦作出,訴訟就終結了。只是發現生效裁判有錯誤,並不能成為啟動再審程式的充分條件。

第二,中國的審判監督程式強調的是有錯必糾,不論這種錯誤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由於故意犯罪造成的,還是其他什麼原因造成的),不論這種錯誤的性質是什麼(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還是不利於被告人的),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要求的卻與此並不相同。該原則強調,糾正錯誤只能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允許;而且,一般糾正的只能是結果有利於被告人的錯誤,或者在嚴格限制的條件下,對某些基於刑事訴訟中故意犯罪而導致的錯誤,才可予以糾正。

第三,審判監督程式的指導思想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一致。中國再審程式的指導思想是有錯必糾,我們所注重、強調的並不是通過總結審判經驗的方式來減少、避免、預防以後犯錯誤,而是通過職權機關對以往的錯誤一個個予以糾正的方式來減少錯誤。然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所強調的是權利保障和規範職權行為,禁止職權機關在糾正錯誤時的任意性。規範職權行為是指,職權機關通過再審的追訴活動,要受到相應的程式限制;權利保障是指,對於被宣告無罪的人或者已被終審確定有罪的人不得再予追訴。而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提起再審程式的主要是不利於被告人的情況。據相關統計資料,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再審案件,90%左右都是不利於被告人的。

基於上述問題,建議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當確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同時,也應該根據該原則的精神對中國的刑事再審程式作相應的改造,使其符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所要求的一系列規範。

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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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該原則與有錯必糾的觀念存在較大的衝突。中國傳統觀念認為,訴訟只要存在著錯誤,尤其是存在有利於被告人的錯誤,就應當予以糾正。這樣的觀念並不僅僅是立法者執法者的觀念,事實上也是廣大民眾的普遍觀念。在民眾普遍的觀念和這個原則相衝突的時候要確立這個原則,確實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對此,可以在技術上作適當處理,以使其與有錯必糾觀念的衝突不那么激烈。例如,可以把該原則的例外規定得相對寬泛一些,雖然衝突還有,但會有所減弱。因此,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該原則的時候,不應規定得過於嚴格;同時,司法實踐應當儘量減少錯案,以使觀念和現實的衝突不至於經常發生,或者即使發生衝突,也不至於過於嚴重。

第二,通過再審程式對冤假錯案予以糾正,人們都可以理解,並且不會有意見分歧,但是,因為不允許進行再審從而導致放縱罪犯,將很難被普遍認同。因此,如果放縱罪犯的現象普遍存在,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將很難確立和被理解,更難以在規定後得到有效地執行。然而,目前中國刑事訴訟的實踐表明,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定罪率高達95%以上。所以,這個困難實際上也不存在。

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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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國家的禁止雙重危險,大陸法系國家稱之為一事不再理,國際刑法中有時稱之為“一罪不二審”、“一案不二理”等,其基本含義是一個人不能因同一行為或同一罪名受到兩次或多次審判或處罰。目前各國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理解還存在一些分歧,但綜觀該原則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明顯呈以下趨勢:一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憲法化。其逐漸從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則轉為憲法性原則,並在憲法或憲法性檔案中予以確立。

近50多年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憲法中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作出了規定(據國際刑法學協會主席巴西奧尼教授考察,截至20世紀90年代初,該原則至少已在50多個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確認)。如印度1947年憲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犯罪受一次以上的指控與處罰。”俄羅斯1993年憲法第5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與此同時,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9年美洲國家組織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 、1984年歐洲理事會通過的《歐洲人權公約》等,均將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予以規定。

二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相對化。其逐漸從絕對走向相對。

在絕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下,對已經被判處無罪的被告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國家都不得基於同一事實啟動追訴和審判程式。而在相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下,對已經被判處無罪的被告人在發現新證據或其他法定的情況下,國家可以對該被告人以同一事實進行追訴。近現代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發源於英美,實行嚴格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存在例外。近些年來,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價值觀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傾向於相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如根據英國1996年《刑事程式和偵查法》第54條的規定,如果原無罪裁判是一項由於某人在有關訴訟程式中干擾或恐嚇陪審員或證人而致,那么對原被作出無罪裁判的被告人可以重新進行審判。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規定,對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並且犯罪對被害人或者整個社會的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故意殺人、強姦、販毒等29種犯罪,在發現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原無罪判決確實存在錯誤的情況下,允許對被判決人再次追究。

三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非主權化。其適用的範圍不僅僅限於一國之內,而且逐漸突破國界和國家主權,在跨國刑事司法追訴競合的情況下,也適用該原則。

根據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例外的雙重主權說,行使刑事審判權是國家主權最根本的屬性,兩個主權國家之間是平等的關係。如果沒有條約規定,各國法院沒有義務承認與執行其他國家作出的刑事裁判。因此,一國所作出的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裁判,另一國的法院沒有義務承認其效力,完全有權根據同一事實對被告進行重新審判。近些年來,有的國家將該非主權化,完全承認外國法院的裁判,如荷蘭和秘魯等;有的國家是附條件的認可該原則在跨國間的適用,如法國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通過了《國內和國際刑事司法管轄權競合和“一事不再理”原則決議》 。該決議指出:“考慮到在全球化的時代,基於日益增長的跨國境犯罪和域外管轄的擴張,不同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活動同時或前後競合的情形越來越多。”“考慮到特設國際刑事法庭及最近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出現了國內司法機關與國際司法機關之間的縱向競合,以及不同國際司法機關之間的橫向競合,導致了新的雙重處罰問題。”為此,大會倡議“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作為一項人權應當適用於國際的或者跨國的層面。”據此有理由相信,隨著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進一步開展,該原則的非主權化會逐步擴大。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憲法化相對化和非主權化的三個發展趨勢,實際上反映了當今世界刑事訴訟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主題的進一步發展。近幾十年以來,犯罪現象尤其是恐怖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腐敗犯罪等在全球範圍內日趨嚴重,許多國家都在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而該原則由絕對化走向相對化便是其加大打擊犯罪力度的重要表現之一。但在現代法治國家,打擊犯罪的同時也絕不能忽視人權保障。該原則體現了限制公權、恤刑慎罰、關愛民生等基本精神,閃爍著人權保障的基本思想。憲法是一部人權保障法,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憲法中得以確立便理所當然了。不僅如此,在跨國刑事司法追訴層面實現該原則的非主權化,還有助於這一原則更具有普遍性,從而加大世界範圍內的人權保障。

在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憲法化、相對化和非主權化的世界潮流下,中國面臨的問題是要不要在國內立法上確立、如何確立該原則。對此,筆者認為,考慮到中國政府已經於1998年簽署了包含有該原則內容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全國人大正在積極創造條件批准該公約),去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有必要在立法上確立該原則。至於如何確立,可考慮分三步走:第一步,在今後修改刑訴法時,確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當然,注意到該原則相對化的發展趨勢以及中國打擊犯罪的客觀現狀,同時也應考慮若干例外,即採用相對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第二步,逐步加大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力度,在雙邊或多邊協定中確立互相承認刑事裁判制度,逐漸實現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非主權化。第三步,將來條件成熟時,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憲法中予以規定,實現該原則的憲法化。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刑法術語(一)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為什麼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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