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責任主義

無過失責任主義,又稱為無過錯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在英美法中,無過失責任主義被稱為“嚴格責任”。

基本信息

必要性

近代民法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但是,鐵路,汽車,飛機等高速交通工具的發展以及礦業,電氣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體,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失存在技術上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過失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放棄了對受害者的救濟。因此,超越過失責任主義,承認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立法在逐漸增加。

論據

作為無過失責任論的根據,學者主張報償責任及危險責任的說法。前者指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給他人帶來損害的人,必須從其利益中取出部分用以賠償損失的觀點,後者是指,製造某種危險的人必須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但是,普遍認為,上述任何一種說法都不能全面說明使用無過失責任主義的所有情況。

適用領域

在特別法領域中,如僱傭者的事故補償責任,礦難賠償責任,核事故責任等方面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另外,機動車駕駛責任雖然接近無過失責任,但實質上屬於一種中間責任。此外,在公害方面,無過失責任主義的適用尚在探討過程之中。

注意

無過失責任主義即嚴格責任又稱為無過錯責任主義。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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