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被稱為“陽光法案”。在西方許多法治國家,法律對於官員的財產必須進行公開申報有明確的規定。

基本信息

簡介

陽光法案(Sunshine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ofInformation),簡指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一般指官員所擁有的財產向公眾說明其來歷,以證實是合法所得和自己的清廉作風。“官員財產申報”是一種防止官員貪污腐敗的措施。國外成功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其為反腐倡廉最為根本的制度保障。

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秘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還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歷史發展

實施陽光法案 實施陽光法案

最早起源於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財產收入申報制度被稱為“陽光法案”。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自20世紀80年代迄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已在全球90多個國家實施。其中,在美國,法律對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法務部門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
在中國,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此後不久,《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頒布實施。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行,該法中重申了《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嚴禁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

主要內容

陽光法案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政府和官員的公務活動及個人活動都要公開,如契約簽訂的實情公開、土地信託公開、競選資金公開、府官員財產和收入公開等。申報的財產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等涵蓋全部財。並且建立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措施,規定如何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如何讓公眾知情,受理相應的舉報,同時也沒有規定如何與銀行等機構進行聯網,核實申報內容的真假;最後,對不如實填寫財產狀況的官員缺乏嚴厲的制裁措施。
產儘管中國在制度體制、價值觀念、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等方面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但是在反對以權謀私、遏制腐敗蔓延這一點上是相同的。漸趨成熟的國外家庭財產申報制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鑑的先進經驗。

必要性和緊迫性

只有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定為法律,體現國家對於這一制度的高度重視,並且在法律中規定完善的措施才能讓公職人員的財產“陽光”起來,才能防範腐敗現象的發生。在這部“陽光法案”中,首先必須規定縣處級領導幹部應申報的財產,包括本人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和已單獨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這樣才能不留漏洞,讓公職人員財產全部現形;其次,法律應當規定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內容不僅是向組織公開,更應當向公眾、社會和媒體公開,這樣才能保證“陽光法案”的有效實施;再次,法律也應當規定有效的監督與制約手段,比如接受申報的組織應當與銀行等單位進行聯網,進行核實,比如接受公眾和媒體的投訴,調查其申報內容的真假;最後,法律還應當規定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輕則降職、降級,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官員信息披露制度是現代國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通識和通則,其義理應當是來源於人類日常的生活經驗。所謂“公務員”或“公僕”,顧名思義,其實質就是全體納稅人供養並雇用的為作為主人的納稅人打理公共事務的僱工,正如同主人家裡雇用的為主人料理家務的僕人或保姆。“私仆”的一應花費悉取於主人,當然應徵得主人的同意並置於主人的監督之下;“公僕”的花費悉取於全體納稅人(主人),當然也應徵得全體納稅人的同意並置於其嚴密的管控之下。中國式的“陽光法案”頒行全國,不能不說是全體納稅人之福。

中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進程大事記

實施陽光法案 實施陽光法案

1987年11月17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說:“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收入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式。

1995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2000年12月,中央決定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並於2001年6月頒布《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

2004年7月,針對貪官外逃前,往往利用親屬向海外轉移財產,中央紀委決定在部分地方開展領導幹部親屬出國、子女就業申報備案試點工作。

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2007年9月,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副局長屈萬祥表示,中央紀委、監察部在抓緊研究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在適當時候將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

2010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2010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首次明確副處級以上官員須報告收入、房產及投資情況,而諸如婚姻變化、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及從業情況,也在報告之列。

常見法律術語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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