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財產

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智慧財產權)。

基本信息

基本含義

從哲學上講,所謂客體是主體的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所指向的對象。作為被認識和被實踐的對象,客體必須是客觀的現實存在,它一經表現出來就不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而只能為主體所反映。主體根據自己的實踐能力、思維能力以及不斷變化的需要,有目的的把活動指向現實的客體。因此,客體是被歷史地規定著的。在靜態的原初法律關係上,同主體相對應的只能是各種形式的財產,只有財產才是主體對應的客體。但是,由於法律是社會的產物,在普遍存在的動態的法律關係中,法律不僅規範主體對客體的關係,還規範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這樣,法律所指向的客體就不僅包括財產,還包括主體的行為。在現實法律和主體行為的影響之下,純粹的、靜態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被賦予了動態的、社會歷史的意義,成為法理意義上的“財產”。

財產財產

財產的法律含義較為複雜。首先,財產必須是獨立於主體之外的客體,當人們說“這是我的財產”時,所指向的必然是實實在在的獨立客體。其次,財產這一概念又必須包含主體與客體的關係,即客體為特定主體或全體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如果僅僅說“這是財產”而不強調其歸屬,那么這種表達在邏輯上是荒謬的,在實踐中也是無意義的。事實上,任何人都不享有權利的客體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財產。脫離了財產的關係內涵,脫離了主體基於財產而取得的權利,財產這一概念是毫無意義的。因此,在法律上構成財產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財產的客體條件,它必須是獨立於或相對獨立於主體之外的客體;二是財產的主體條件,它必須是主體享有財產權的客體。

財產的雙重內涵決定了在法治條件下財產的成立必須得到法律的認可。財產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很多產生於法律存在之前。沒有法律的存在,財產的純客體內涵,即“物”、“智力成果”之類,並不會自然消亡。但是,當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聯繫,成為表達和證明社會關係、調節和保護社會秩序的最主要手段之後,客觀存在的財產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並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就顯得極為重要。因為,只有作為客體的財產得到法律認可,財產的關係內涵才能得到法律保障,特定主體對財產的控制也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現實。財產法正是確認和保障主體對特定財產的控制和利用關係的法律。“財產法調整人們因物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在任何社會中,由於人類結群而居,並為控制和使用相對稀缺的資源而競爭,這些關係的發生也就勢所必然。”

法律對於經其認可的財產關係保護的最基本方式是賦予財產控制者一種法定權利,我們通常稱之為財產權。允許財產控制者享有和主張這種權利構成了對財產的法律保護,而財產權的權能則說明了這種法律保護的範圍與程度。財產的概念與財產權的概念相輔相成,須臾不可分離。沒有了財產權,所謂的“財產”只不過是不為任何人控制的“死物”;而沒有了財產,財產權就失去了其行使權利的對象,財產權本身也就不可能得以成立。財產權本身只是一種表達“關係”而非表達“事物”的概念,它的雙重性在於既表明了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同時又表明了主體與主體之問的關係。從主體與客體的關係看,財產權表明了主體對客體的控制和利用程度。從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看,財產權表明了法律對稀缺性客體的分配機制和對基於這種分配機制形成的分配結果的保護。

特點

(一)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任何人不經財產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財產,否則就是非法侵犯權利;

(三)財產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諸如公司這樣的法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對上述的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類型

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又稱“有體物”),如金錢,物資;無形財產(又稱“無體物”),如債權,智慧財產權,虛擬財產權等。也可以為:積極財產,如金錢,物資及各種財產權利;消極財產,如債務。

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和觀念的變化,人們對財產的認識不斷深化,財產的範圍也隨之拓寬。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於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關於產權的理論》)。所以產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非人與物之間的關係。

產權的概念同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是產權的眾多屬性中的一個,比如對於空氣來說,一個人可能不擁有空氣的所有權,但是一個人可以擁有向空氣中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產權的三個重要的因素是:排他性,可轉讓性和憲法的保護。排他性保護資產的收益可以由其所有者獲得,這就鼓勵所有者對資產進行能夠提高其價值的投資。可轉讓性:使資產從相對不樂觀的所有者向相對樂觀的潛在所有者的轉移成為可能,這就有利於對資產價值得到最大的體現。憲法的保護使權利:有來自更高層次的保護,有利於資產專用性的投資。

資產和財產的區別關於資產和財產的區別,可以從下述幾方面來理解:

第一,由於淨資產是企業財產或財富的積累並最終歸出資者所有,所以,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就具有企業和出資者雙重所有的性質相比之下,資產則只歸企業所有。

第二,由於淨資產是企業運營總資本的一部分並且歸企業所有,所以財產屬於自有資本的範疇,與此同時,與淨資產相對應的資產就成為財產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

第三,企業的財產雖屬於自有資本的範疇,但它並不是由出資者的投資所形成的,而是企業總資本運營收益或總資產運營收益的積累,所以,財產既是資本的產物,又是資產的產物。

第四、從企業的借貸關係看,有資產就有負債,即資產是與負債相對應的,相比之下,財產則不與負債相對應。

第五,由於資產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資產就隨負債的增加而增加,隨負債的減少而減少。相比之下,由於財產不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財產就不隨負債的變化而變化。

區別

關於資產和財產的區別,可以從下述幾方面來理解:

第一,由於淨資產是企業財產或財富的積累並最終歸出資者所有,所以,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就具有企業和出資者雙重所有的性質相比之下,資產則只歸企業所有。

第二,由於淨資產是企業運營總資本的一部分並且歸企業所有,所以財產屬於自有資本的範疇,與此同時,與淨資產相對應的資產就成為財產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

第三,企業的財產雖屬於自有資本的範疇,但它並不是由出資者的投資所形成的,而是企業總資本運營收益或總資產運營收益的積累,所以,財產既是資本的產物,又是資產的產物。

第四、從企業的借貸關係看,有資產就有負債,即資產是與負債相對應的,相比之下,財產則不與負債相對應。

第五,由於資產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資產就隨負債的增加而增加,隨負債的減少而減少。相比之下,由於財產不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財產就不隨負債的變化而變化。

財產與產權

(英語:property rights),也被簡稱為財產,是指“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財產權在某些國家受到憲法保護。
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於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關於產權的理論》)。所以產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非人與物之間的關係。

引證解釋

屬於公有或私有的物質財富。

賈誼論積貯疏》:“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財產何得不蹷!”

南朝 梁 何遜《仰贈從兄興寧寘南》詩:“宗派已孤狹,財產又貧微。”

宋 郭彖《睽車志》卷五:“不數年,財產盪盡。”

洪深《五奎橋》第一幕:“捉住他!他損壞人家的財產,有罪的!”

經濟學知識(二)

面對這個經濟時代,我們不得不去考慮很多的事情,經濟學並不僅僅是在府院課堂里或研究機構里高深莫測的東西,它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上至看懂關係普通老百姓福祉的國家政策,下至管理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鹽。理解經濟學,掌握經濟學知識,已經成為一個現代人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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