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

中國1996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為提高訴訟效率,增設了簡易程式。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簡易程式的適用在各地不是很平衡,大部分法院沒能很好地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率達到30%的不是很多,未能有效地發揮程式分流的功能,立法意圖也沒能得到很好的實現。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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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院所在轄區的基層法院為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基層法院刑事受案總數的60%,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卻不足20%。正是因為相當一部分原本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案件,由於種種原因適用了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普通程式適用的壓力大了,有人便認為有必要對普通程式進行簡化。事實上,對普通程式進行簡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簡易程式“適用難”矛盾的迴避。2001年,海南中院轄區基層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045宗,其中按照簡易程式審理的有339宗,占刑事受案總數的16%,另有84%的案件是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如果我們能夠將現行立法規定的簡易程式用到位,把至少30%的案件分流出來,那么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也會大大地減輕按照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壓力。北京市的海淀區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的比例已達到55%,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因此,我們在考察普通程式簡化審必要性問題的同時,不能忽略簡易程式。如果一昧地將符合簡易程式審理條件的案件也按照普通程式搞簡化審理,其法律適用本身就存在問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把符合簡易程式審理條件的案件,徹底地分離出來,將簡易程式適用到位,剩下的案件則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如果數量仍然很大,才有必要考慮簡化審的問題。

適用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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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低,適用不到位,有相當一部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也被普通程式取而代之。造成簡易程式“適用難”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方面的因素。有法官訴訟效益觀念不強、法官業務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簡易程式本身操作上存在的問題。文昌市法院2002年共受理207宗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僅有8宗,其適用率只有3.86%。我們經調查了解得知,文昌法院並非不願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而是由於文昌法院刑事審判庭總共只有3名法官,卻要擔負著207宗案件的審理工作,工作量相對較大,而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只有20天,把握不好,會出現超審限辦案的被動局面,令辦案法官心有餘而力不足。況且文昌法院並未將簽發判決書的權力下放到合議庭,致使時間原本就很短的審限又因增加了找領導核簽判決書這一環節變得更為緊湊。因此,就案件的承辦法官而言,即使有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但為了穩妥和保險起見,他還是寧願按照普通程式來進行審理。人力資源的嚴重匱乏和工作機制的滯後制約著簡易程式在部分法院的大幅適用。2002年,海南中院轄區基層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979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有399宗,占刑事受案總數的20%。簡易程式適用比例較低的情況可見一斑。

良莠不齊

適用出現良莠不齊的不平衡狀況。有的市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工作進行得較為順利,如白沙法院,其適用率達到了60%;而有的市縣法院適用率卻不足10%甚至幾乎沒有推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做法。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存在認識上的問題,訴訟效率的意識不強。有的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式適用的規定只是“兩可性”規定,並不是“確定性”規定。既然法律規定在遇到符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時是“可以”適用,那么對此類案件也“可以不”適用,適用與否主要還是取決於承辦人的意願,不適用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相反,如果一開始適用了簡易程式,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不宜適用的情況後,還得轉為適用普通程式,倒不如乾脆直接適用普通程式以省卻日後可能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再則,簡易程式採取的是獨任審判,在審理過程中有時難免出現對案件把握不準的情況,比如有的自訴案件,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有時比公訴案件還複雜,因此相比較而言,還是普通程式的合議制讓案件承辦法官覺得心裡比較塌實。

觀念誤區

簡易程式簡易程式
法檢兩家在適用過程中都各自存在著觀念上的誤區。簡易程式的設定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法檢兩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默契配合的特點。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兩家在觀念上都存在著各自的誤區。法院的誤區是,認為一旦適用了簡易程式,檢察機關不出庭,缺少了檢察機關的的庭審,有悖司法公正,如果萬一案子辦砸了,豈不自己要負主要責任?而檢察院的誤區是,認為自己如果不出庭,就無法對庭審進行監督,擔心法院不能公正司法。對簡易程式適用的必要性,法檢兩家在認識上很難統一。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時候法院在審查案件時想適用簡易程式,但檢察院不同意;有時候是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式,而法院又不願意。讓人覺得在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式適用過程中法檢兩家似乎更偏愛“互相制約”的工作方式。這樣的觀念誤區在實踐中危害很大,造成了司法資源不必要的浪費。此外,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法定條件法檢兩家的理解也存在分岐。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該條所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認為應是指案件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但從實踐來看,檢察院提請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均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根據全案具體情況(如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罪行較輕)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基本上未提請適用簡易程式。這在一定程度上亦縮小了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法規問題

簡易程式《中國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式的法律規定本身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給法律適用造成一定的困難。儘管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已就如何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我們仍然不難發現程式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目前大家已經普遍認同的公訴人可以不出庭這一突出的實際問題,公訴人不出庭,那么那些原先應該由公訴人做的大量工作(宣讀起訴書、出示證據等)自然就得由法官代勞。法官在庭上充當這樣一種不適格的角色,就連許多法官本人都覺得不倫不類,又如何能勾起他們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意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一般應噹噹庭宣判。事實上,有些基層法院的大部分案件很難做到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率並不高。萬寧市法院2002年共適用刑事簡易程式審理了24宗案件,作出當庭宣判的案件僅為6宗,當庭宣判率只有25%。此外,關於自訴案件被告人不認罪能否適用簡易程式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對原告起訴的事實予以否認,或者雖然承認事實但否認犯罪。如果因自訴案件被告人不認罪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式,那么幾乎自訴案件都得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再比如簡易程式如何轉為普通程式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規範的操作方式。經濟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問題,法律亦無明文規定等等。

對策

簡易程式法律
1、徹底轉變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樹立追求效益的價值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一個時代需要一個主題,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主題就是公正和效率。要把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為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由此可見,訴訟效率是人民法院當前所要追求的世紀工作主題之一。刑事簡易程式的設定,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審判力量合理分配,簡化了訴訟程式,提高了辦案效率,既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也達到了及時懲罰犯罪的目的。訴訟效率的內在價值可從中得以充分體現。因此,徹底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大膽地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刑事案件,也是對肖揚院長所提出的“公正與效率”這一人民法院世紀工作主題要求的積極回響。

2、在司法過程中,儘量彌補立法上的缺陷,靈活適用簡易程式。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尋求適當擴大簡易程式適用範圍的方法:對於擬適用簡易程式的公訴案件,應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為判斷標準,且不分罪名,以刑為限,也就是說,無論何種性質的案件,只要符合條件,均可考慮適用簡易程式;無論何種類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條件,也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同時,在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在實踐操作中最大限度地發揮簡易程式的效用,切實提高訴訟效率。為此,可以強化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一是加強立案審查工作,確保簡易程式適用的準確性。如果簡易程式適用不當被迫轉為普通程式,就會使案件在法、檢兩家之間流轉反覆,增加不必要的麻煩,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把住收案關口,將問題解決在立案階段,有利於保證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來源穩定、順暢,避免案件的反覆流轉。二是加強庭前的準備工作,提高當庭宣判率。簡易程式便捷與高效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當庭宣判。因此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應儘量當庭宣判。為此,庭前準備工作的好差顯得至關重要。三是簡化裁判文書的製作。如果簡易程式案件的裁判文書與普通程式的裁判文書基本沒有區別,那么製作起來就會耗費大量時間,不符合簡易程式高效快捷的特點。因此,對簡易程式裁判文書製作進行簡化也是靈活適用其的一項重要舉措。

3、加強法、檢兩家在簡易程式適用問題上的溝通協調。立法對簡易程式的規定充分反映了在簡易程式的適用上法、檢兩家應當完全地協調一致。任何一方的不配合都會使簡易程式的適用成為一紙空談。我們從調研中得知,不少依照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於法、檢兩家對法律適用理解不一致進而互相扯皮造成最終沒能予以適用。因此,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法、檢兩家聯席會議,就簡易程式的適用問題進行深入溝通,達成共識,為日後共同做好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4、加強調研,加大簡易程式適用工作的指導力度。由於中國簡易程式模式單一,規定相對較為粗糙,簡易程式在適用過程中難免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及時進行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總結和推廣適用簡易程式過程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充分發揮簡易程式功能與效用的同時,不斷開創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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