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基本信息

罪行簡介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徒刑的一種。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和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可以延長到20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不得少於10年,也可延長到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2017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聯合裴春亮、宋豐年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從十五年調整至二十年。

定義特徵

有期徒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於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於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於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範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適用對象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

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範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等。

刑期計算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執行規定

執行

中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各國法律中有期徒刑的規定

有期徒刑,這個詞語多用於中國。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又稱有期監禁,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這種刑罰的執行有所不同。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裡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見第七十八條),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也就是在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香港

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雇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例如跟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全處分,所以澳門的徒刑就類似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期徒刑。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台灣

依據台灣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在第三十五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無期徒刑輕,比拘役及罰金重。在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西方國家

在西方國家,有期監禁的時間是沒有上下限的,而且各種刑罰可以累加,如一個人的兩種犯罪行為在西方被判定分別是5年和6年,那么他會得到11年的刑期,而中國則會採取大於6年而小於11年的一種判決,西方的這種法則實際上會導致變相的無期徒刑。

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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