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

環境犯罪

環境犯罪又稱為危害環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認為,現行的刑法對於環境污染打擊的力度不夠;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平的觀點是,中國現在對於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設定以及刑罰的設定不是重了,而是輕了。至於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為什麼這么少?“很多案件在追究違法企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同時,也伴隨著對環保部門瀆職犯罪的追究。”環境保護部環監局李錚表示在執法方面有移送移交不到位的問題。

環境犯罪環境犯罪比較研究
環境犯罪又稱為危害環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因各國的社會發展、法律歷史背景等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國的環境犯罪概念的內涵也不同,它主要取決於該國刑事立法的具體規定。

概述

環境犯罪環境犯罪
什麼是環境犯罪,國內外學者有各種不同的表述。國外的學者給環境犯罪所下的定義大致有如下幾種:

1、危害環境罪是指通過惡化環境而危害人身健康財產等的犯罪

2、危害環境罪是指以破壞環境媒體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財產和環境的行為;

3、危害環境罪是指危害生態系統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實施了法律所不許可行為或未履行某項法定義務,如果這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危害了公眾生命、健康、財產、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礙公眾行使或享有公眾共有的權利,就構成了一項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環境污染,或者是由於各種有害的製品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和危害,具有明顯犯罪性質的行為等。

國外環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國環境刑事立法狀況的不同。英美等適用單一刑事處罰的國家將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環境的行為都規定為環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環境需造成嚴重結果或情節嚴重,其對環境犯罪的規定只有“質”的要求,沒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較實用。而德國日本等適用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國家,僅將嚴重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環境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小,或者情節不甚嚴重的則不是犯罪行為。

認知

環境犯罪環境刑法
中國學者對環境犯罪的表述,也有各種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有:

1、認為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破壞環境生態系統,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主張中國的公害犯罪應定義為危害環境的犯罪以及危及公眾人身財產 的有害製品犯罪;

3、認為環境犯罪的確切表述是,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環境資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害的行為;

4、主張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扦非自然人主體,故意或過失地或無過失地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嚷或破壞土地礦藏森林草原珍貴瀕危動物或其他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具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後果的作為或不作為;

5、認為危害環境罪的概念可以表述為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地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或者無過失地超標準排放各種廢棄物,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有造成嚴重損害危險的以及抗拒環保行政監督,情節嚴重的行為;

環境犯罪環境犯罪基本理論研究
6、認為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地對國家保護的環境、資源加以污染或者破壞,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環境、資源以及人們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害的行為;

7、認為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地超標準排污或不合理地開發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後果或有造成嚴重後果危險的行為;

8、認為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過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一國家)無過失地污染、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從而嚴重損害環境要素及人類健康和生命或損害巨額公私財產的行為等。中國學者對環境犯罪所下的定義較之於外國學者,比較注重中國的傳統概念模式,通常將犯罪主體犯罪結果、所違反的法規、所侵害的法益等都在概念中描述出來,注意形式上和“量”上的概括。

從內涵和外延上看,國內學者對環境犯罪的定義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認為環境犯罪的成立應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的損害為條件。這類對環境犯罪的研究的視角僅停留在對人的利益的侵害上,是傳統的以人為中心的立法觀的反映,沒有突出環境價值的獨立性。第二類認為環境犯罪侵害的不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還包括對環境的損害,這類研究已經突破了傳統的以人為中心的環境價值觀,有值得借鑑的地方。第三類把環境犯罪當成是侵犯生態系統及環境價值自身的犯罪,其研究的視點已經放到保護環境法益上來,觸及到了環境犯罪的根本屬性。

主體認定

根據中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的規定,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情節嚴重或後果嚴重的行為。由此可見,環境犯罪的主體應該是不僅具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還應具有嚴重情節和嚴重後果的行為人。這樣的認定是否嚴謹,是否對環境保護有利呢?我們可以聯繫目前社會上的一些現象來探討一下。例如,中國各地大小煙筒目前仍有不少冒著黑煙,但是人們司空見慣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因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個或者少量的煙筒,污染小。有關方面對於這類“案件”也往往以行政處罰了事,人們尤其是行為人的思想上對此沒有什麼犯罪感。再看看另一具體事例:2000年6月16日參考訊息《治沙種樹保首都碧水藍天》一文,報導了“人為的破壞加劇了西北地區生態的惡化”。每年下雨季節,數十萬外地大軍不顧政府禁令,成群結夥的開進內蒙古草原瘋狂採掘,草場如同剝去一層皮。據說,一斤髮菜要以破壞20畝草地為代價,一斤甘草會令近10畝草場變為沙丘。內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約5.8億畝的草場沙化、退化。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和後果。難怪中國的沙塵暴愈來愈強烈,一年比一年次數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也許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個小煙筒冒煙,影響的範圍有限,也易被大氣稀釋,但千百個煙筒冒煙的後果就嚴重了。因而從整個大生態環境的保護著眼,從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考慮,為子孫後代著想,我們可以肯定的認為這類行為就是十足的犯罪。

中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童海保曾經提出,打擊環境犯罪須用重典。英國《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意性,只要煙筒冒濃煙的,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範圍是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表明社會對該行為的關注,要求全社會,尤其行為人加強責任心,促使人們小心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並明確自己在這些方面有義務嚴加防範。另外,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範圍也有利於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有錯,這樣就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放縱犯罪。由此可見,在環境犯罪越來越嚴重和複雜的今天,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主體認定範圍對制止環境犯罪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另外,對於單位企業作為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時,更應該加大制裁力度。因為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多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施的,企業單位是目前環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但在根據目前的規定,將企業作為犯罪主體的時候,前提是其環境犯罪行為必須是單位行為,而不是企業的個別人的行為,否則就不能追究企業的責任。目前劃分環境犯罪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標準有兩條,一是看實施環境犯罪的決定是由誰作出的,如果犯罪行為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主要責任人決定的,則應視為單位行為,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犯罪行為不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僅是單位個別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則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既是個人行為;二是看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如果實施環境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則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實施環境犯罪的目的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也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

但是,中國目前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國有形式民營形式合資形式獨資形式等等。很多企業單位的效益與個人利益相掛鈎,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因而出現的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行為,很多情況下是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相結合造成的,因而在環境犯罪上,如果對單位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制裁力度加大的話,那么依附在單位利益之中的個人利益也將受到影響,從而使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意識增強,達到遏制環境犯罪的發生,使得環境保護得到相應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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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學術語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對於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衛國家利益不可或缺。 中國刑法從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修訂通過的新刑法典,取得了重大改革和全面進展的成就。刑法學以刑法為研究對象,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基本而重要的部門法學,是普通高等法學教育中的一門重要的主幹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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