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國民待遇WTO體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研究
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以內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通常包括:國內稅,運輸、轉口過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難施救,商標註冊,申請發明權、專利權著作權民事訴訟權等;不包括領海捕魚、購買土地、零售貿易等。

概述

國民待遇國民待遇

締結貿易條約的一項法律原則。指一國給予外國公民 、企業、船舶在民事方面以本國公民、企業、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國民待遇條款的形式列入貿易條約。

資本主義國家在貿易條約中採用國民待遇條款,是為了在對方市場上取得與該國法人、自然人同等的地位和條件 ,以利於進行競爭,擴大貿易。

國民待遇必須對等,不得損害對方國家的經濟主權,並只應限於一定範圍。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力圖擴大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它同義大利簽訂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規定,締約國一方的公民有權在締約國對方國境內,購買、占有、建築、出租、承租不動產,或租賃適當地段加以使用、居住,或用以從事工商業、金融業、科學等活動 ,甚至有權按最惠國原則在締結國境內勘察和開採礦產資源 。

1947年簽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定各成員國相互給予國民待遇 , 主要限於內地稅與內地規章方面 。《 總協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徵收高於對相同的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同條第四款還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在關於產品的國內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於相同的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堅持外國人在中國進行貿易 ,應在服從中國法律管轄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範圍內,與中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的義務是互補的,主要是指成員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對方自然人法人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與法人同等的待遇,這種待遇,主要限於國內稅收和國內規章等方面。根據該原則,若只對進口產品徵收某種國內稅或徵收比國內產品較高的稅的;規定對進口產品進行特別的測試的;規定外國直接投資的投資者在生產某種產品的過程中,必須以某個最低的購買比例購買本國國內的原材料的;對購買國產品提供金融、稅收等方面的便利的;規定進口產品必須使用特定的銷售或者運輸以及倉儲等渠道的,都是屬於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行為。

當然國民待遇原則也有例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所購貨物是供政府使用的政府採購行為可例外;

(2)有關電影片的國內放映數量規定可免於適用;

(3)只給予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補貼不屬於違反該原則;

(4)開發中國家以使用國產品為條件提供補貼,最不已開發國家可將此項補貼保留8年,其他開發中國家可保留5年,自1995年1月1日起計算。

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法律援助給外國人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主要規定有:

一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給予進口產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於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產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

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此外,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以及其他相關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都有較詳細的規定得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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