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犯罪對象的表征性特徵告訴我們,在認定具體犯罪行為的時候,必須透過犯罪對象這個表象去看清其所體現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犯罪對象是刑法所規定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觀事物。按照犯罪對象必須具有合法性的觀點,作為盜竊槍枝罪的犯罪對象的槍枝,一般來說是具有合法性的,即犯罪人如果是從合法持槍人如軍人、警察等那裡盜竊槍枝,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犯罪人的行為直接指向了槍枝,且槍枝又具有合法性,因而該槍枝就是盜竊槍枝罪的犯罪對象了,但在少數情況下,犯罪人也可能從非法持有槍枝者那裡盜竊槍枝,例如某甲知道好友某乙最近非法購得手槍一支,遂向某乙借用,某乙不肯借,某甲便於某日在某乙家中玩耍時趁機盜走了該手槍。犯罪對象同一,體現的社會關係卻未必相同,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犯罪類型卻未必一致。

犯罪對象的主要特徵

犯罪對象的主要特徵,是對犯罪對象認識的進一步深化。研究犯罪對象的特徵,有助於進一步了解犯罪對象、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同時,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認識、把握犯罪對象提供了一個正確的方法。

筆者認為,犯罪對象的特徵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1、具體性。正如犯罪對象的定義中所指出的那樣,犯罪對象是一種客觀事物,屬於客觀的現象範疇。一經犯罪行為作用,就成了具有法律意義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作用的情況,通過受作用時的痕跡、位置歸屬的變化以及其他的影響記錄於犯罪對象。 同時,從客觀上看,任何犯罪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對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痕跡與影響,從而忠實、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對其作用時的實際情況,這一特點,使犯罪對象在刑事訴訟法中具有提供證據和檢驗證據的雙重功能。

2、法定性。犯罪對象是刑法所規定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觀事物。犯罪行為侵害犯罪客體必須是通過對犯罪對象的侵害進行的,而不可能直接地去侵害抽象的社會關係。有學者在分析犯罪對象中的具體人或物的特徵時認為:“具體的人或物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的主體或物質表現,或者反映客體受到侵犯的某種社會關係有密切聯繫的人,必須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犯罪對象。那些為我國社會和法律嚴禁的物品,不受法律保護的某些人身權利的主體,都不能成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對象。” 但筆者認為,犯罪對象應是受法律規定的,而不宜認為是合法的,因為很多情況下犯罪對象都是非法的,但卻是受法律規定的、不容侵犯的。按照犯罪對象必須具有合法性的觀點,作為盜竊槍枝罪的犯罪對象的槍枝,一般來說是具有合法性的,即犯罪人如果是從合法持槍人如軍人、警察等那裡盜竊槍枝,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犯罪人的行為直接指向了槍枝,且槍枝又具有合法性,因而該槍枝就是盜竊槍枝罪的犯罪對象了,但在少數情況下,犯罪人也可能從非法持有槍枝者那裡盜竊槍枝,例如某甲知道好友某乙最近非法購得手槍一支,遂向某乙借用,某乙不肯借,某甲便於某日在某乙家中玩耍時趁機盜走了該手槍。同樣是盜竊槍枝罪,難道從警察手中盜竊槍枝的犯罪就有犯罪對象,而從非法持有者手中盜竊槍枝的犯罪就沒有犯罪對象嗎?同樣的道理也存在於普通的盜竊罪中,難道犯罪人所盜竊的錢財是他人的合法財產時,該盜竊罪就有犯罪對象,而如果盜竊犯罪盜竊了某局長受賄的10000元錢時,該盜竊罪又沒有犯罪對象了嗎?如果同一種犯罪時而有犯罪對象,時而又沒有犯罪對象,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上述兩例中的槍枝及10000元錢雖然是非法的,但同樣是受法律規制的,因而也是犯罪對象。

3、主體選擇性。犯罪對象的這一特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從立法上看,並不是所有的客觀事物都能夠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有些事物,原來不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而是在刑法修訂之後才成了刑法的保護對象;有的對象,立法者規定當其沒有達到一定量的時候刑法並不對其進行調整,只有當其數量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刑法才介入,這時其才成為犯罪對象。從這點上看,何種事物能成為犯罪對象或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成為犯罪對象與立法者的取捨、選擇有很大的關係。其次,客觀事物即使被刑法規定予以保護,但這也僅僅只是一種可能性,但並不必然成為犯罪對象。例如,甲從銀行取出5萬元人民幣,這些錢當然是受刑法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對這些錢實施盜竊、搶奪、搶劫等犯罪行為。但是在這些錢未受到犯罪行為作用之前,我們只能說其可能成為犯罪對象。這些錢是否真的是犯罪對象呢?這與犯罪分子的選擇有關,一旦犯罪分子對之實施了犯罪行為,其便成為了犯罪對象。因此可以這樣說,立法者的選擇使客觀事物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這時這些客觀事物還只是有成為犯罪對象的可能性,而只有當犯罪分子通過其有意識的犯罪行為作用於這些客觀事物時,才使這種可能性變成了現實性。

4、客體制約性。在每一種具體犯罪中,犯罪對象的確定是受立法者所確定的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的制約的。在某一犯罪中,犯罪行為所作用的事物往往很多,但並不是犯罪行為所作用的所有事物都能成為犯罪對象。只有體現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事物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例如,用破門撬鎖的方法入室盜竊,那么門、鎖、室內的財物、存放財物的抽屜都受到了犯罪行為的作用。用破門撬鎖的方法入室,門、鎖也被盜竊行為作用了,它體現的社會關係——住宅權也被犯罪行為侵害了(擅自撬開他人門鎖,侵犯了他人住宅權),但門、鎖並不是該罪的犯罪對象,因為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在該罪中只有財物才能體現財產所有權,所以財物才是該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5、表征性。犯罪對象同一,體現的社會關係卻未必相同,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犯罪類型卻未必一致。例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無論是身體健康權還是生命權都是通過被害人來體現的。也就是說,雖然犯罪對象都是同一的,但是體現的犯罪客體卻不一樣,因而犯罪類型也就不一樣。這是因為同一犯罪對象可以體現出多種社會關係,對其不同的侵害則就可能構成不同種的犯罪。同樣,不同的犯罪對象也可能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例如,甲盜竊乙現金50000元,丙盜竊乙的金銀首飾價值為50000元,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金,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金銀首飾,但兩者卻體現了相同的社會關係(客體)——乙的財產所有權,都構成盜竊罪。犯罪對象的表征性特徵告訴我們,在認定具體犯罪行為的時候,必須透過犯罪對象這個表象去看清其所體現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順便指出,即使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均相同的犯罪行為,所構成的犯罪也未必是一樣的。例如,甲盜竊乙的錢包、丙搶奪乙的錢包、丁故意毀壞乙的錢包(假定數額達到犯罪標準),戊通過詐欺方式騙取乙的錢包,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均同一,但卻構成不同的犯罪。有時一種犯罪對象在某一危害行為的侵害下可能同時體現多種社會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以立法者保護的客體作為認定犯罪對象的依據。如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訊電纜變賣的行為,改變了電纜與其通訊系統整體的關係,侵害了通訊安全;同時使電纜的位置改變,使其所有者(通常是國家)失去了對電纜的所有權。但立法者在這種情況下側重保護通訊安全而非財產所有權,因而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能夠體現通訊安全的整個通訊設備。

中國刑法學術語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對於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衛國家利益不可或缺。 中國刑法從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修訂通過的新刑法典,取得了重大改革和全面進展的成就。刑法學以刑法為研究對象,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學體系中基本而重要的部門法學,是普通高等法學教育中的一門重要的主幹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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