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1610~1695)

黃宗羲(1610~1695)

中國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字太沖,號南雷,世稱梨洲,浙江餘姚人。明亡之際,他堅持抗清鬥爭,屢經艱險。晚年在紹興、鄞縣等地講學,著述很多,主要有《明夷待訪錄》、《明儒學案》、《宋元學案》等。

黃宗羲(1610~1695)

正文

黃宗羲(1610~1695)中國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字太沖,號南雷,世稱梨洲,浙江餘姚人。明亡之際,他堅持抗清鬥爭,屢經艱險。晚年在紹興、鄞縣等地講學,著述很多,主要有《明夷待訪錄》、《明儒學案》、《宋元學案》等。
反對君主專制,為私有制辯護 明末,資本主義萌芽正在成長,在黃宗羲思想上首先表現為反對封建君主的專制和貪婪。他認為封建君主把天下視為自己的產業,是對人民的最大侵奪,君主的自私自利妨礙了人民的自私自利,因此,把天下之利盡歸於己,天下之害盡歸於人的國君,乃是“天下之大害”。他明確指出天下之利不應是皇帝一家一姓的“橐中之物”,而應該是“天下百姓之天下”,國君的職責是“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以天下(人民)為主,君為客”(《明夷待訪錄·原君》)。從上述思想出發,他提出了既然已經不實行授田,就不應再對人民私有土地徵收苛重的賦稅,這體現了他的維護土地私有制的立場。
工商皆本 南宋葉適公開批判傳統的“重本抑末”的經濟教條,但他只限於否定“抑末”而未否定工商為“末”,這一理論貢獻是由黃宗羲完成的。黃宗羲指出,古代聖王實行重本抑末的原意是抑制奇技淫巧的奢侈品,以及一切民用迷信用品的生產和經營,並不是抑制正當的工商業,而“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妄議抑之。夫工固聖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財計三》)。黃宗羲的工商皆本思想,一方面是當時市民思想的反映,另一方面也為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提供了理論根據。
主張恢復“井田”、實行“輕徭薄賦” 黃宗羲對於土地兼併和農民失地、無地問題非常重視。自宋代以來,恢復井田之議頗為盛行,黃宗羲亦力持恢復井田之說。但他所主張的解決土地的方案,與古時井田之說大旨根本不同。他所謂恢復井田,是在不觸動富戶土地私有權的條件下,使無地農民獲得同等數量的土地。據他計算,每戶平均授田五十畝,即可實現仁義之治。因此,黃宗羲的田制思想,並非真正的恢復井田制,只是打著恢復井田的旗幟,平分為皇室、官府所霸持的官田。這實際上反映了無地和少地農民對土地的迫切要求。儘管它是無法實現的幻想,但其進步意義是不應忽視的。
黃宗羲還主張輕稅,他認為使人民苦於苛稅其害有三:一是“有積累莫返之害”,即稅制每經一次改革,使新增的徭役代金一一併入正賦之內,並未真正減輕賦稅;二是“所稅非所出之害”,即銀非農民所出,田賦征銀實際上使農民加重負擔;三是“田土無等第之害”,即不分土地肥沃程度而按畝計征,實際上貧苦農民的負擔相對加重,因為他們所有的田地一般比較貧瘠。因此,他主張根據土地的肥沃程度分等,按照私有土地和國家授田分別按不同稅率計征。他主張國家授田實行十一之稅,個人私田實行二十而稅一。並且主張“任士所宜”(《田制》),交納實物地租。
此外,黃宗羲還提出了“廢金銀”,“使貨物之衡盡歸於錢”,以及發行可兌現的鈔幣的主張(《財計二》)。他不懂得廢除“以銀為稅”,並不妨礙以銀為幣,他所主張的行鈔也不以銀為本,他以為這樣就可以解決“銀荒”問題。殊不知以白銀為幣,是明中葉以來商品貨幣經濟長足發展的結果,不是人們主觀上要求廢金銀所可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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