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制度等,造成水生動物、水體、土壤、植被、陸生動物、大氣等自然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各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主管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10,5220458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所在鄉鎮政府和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五條 各鄉(鎮)和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
第六條 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制度。
第七條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獎勵。
(一)在我縣水域內炸魚、毒魚、網魚、電魚的;
(二)非法製造或者買賣炸魚、毒魚物品和電捕工具的;
(三)在禁漁期內捕魚的;
(四)捕殺、銷售、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的;
(五)亂砍濫伐林木,亂采濫挖樹篼及花草等植被以及砍伐、採挖、買賣野生珍稀植物的;
(六)向河流、水庫、飲水源等水體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七)損毀縣城範圍內的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對土壤有污染的化肥、農藥等有毒有害農業投入品以及其它土壤污染違反行為的;
(九)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它有毒物質氣體的;
(十)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有效的控制污染,造成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水體、土壤、大氣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第八條 各鄉鎮和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許可權具體組織實施。舉報人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或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九條 舉報人必須提供本人的聯繫方式,以方便調查核實和辦理兌獎事宜。
第十條 接到舉報後,應進行登記、審查並立案。經審查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將舉報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查處被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自處罰決定下達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以現金獎勵為主要形式。根據舉報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的性質、內容、情節及處理結果,確定對舉報人的獎金數額。在處罰決定中,無罰款處罰的,視其情況每次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獎勵;有罰款處罰的,可按罰款金額的10-20%予以獎勵,最低為100元,最高獎金為5000元。徵得舉報人同意,也可以同時給予精神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
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聯合舉報的,由舉報者協商確定,不能確定的,獎金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縣監察局、縣財政局負責舉報獎勵事項的審核監督。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知舉報人兌付獎金。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兌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政府設立舉報獎勵資金,財政部門加強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監察、審計部門對舉報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鳳岡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