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民政府領導幹部保密制度

個人講話、作報告、寫文章和對外活動,不得擅自擴散黨和國家的秘密。 不在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秘密事項。 要隨時關心、教育和支持身邊工作人員嚴守黨和國家秘密,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二條 傳送和閱辦秘密以上文電,應嚴格登記手續,原則上不帶出辦公室。確需在外閱辦的,由機要人員或秘書送閱,閱辦後當即帶回。
第三條 外出工作或開會時不得攜帶秘密文電。因工作需要攜帶的,必須嚴格保管,或通過機要交通遞送。
第四條 召開涉及秘密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保密措施,會前應對相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做到嚴格保密,不泄露、不擴散。參加會議帶回的檔案,應及時交機要人員統一管理。
第五條 個人講話、作報告、寫文章和對外活動,不得擅自擴散黨和國家的秘密。不在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秘密事項。
第六條 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嚴禁在無保密設施的計算機網路中傳遞國家秘密。不在電子郵件、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政和私人通信中談論、傳遞、傳播、轉發或抄送黨和國家秘密。
第七條 不得擅自複印秘密文電,如確需複印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複印絕密檔案和制文機關規定不準複印的密件,須經制文機關批准;複印其它密件,需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八條 要隨時關心、教育和支持身邊工作人員嚴守黨和國家秘密,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個人調動工作或工作變動時,必須按程式移交秘密文電和用過的工作筆記本、保密本,不得自行帶走或當廢紙出售。
第九條 個人如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儘可能挽回損失。因泄密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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