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能源

綠色能源

綠色能源也稱清潔能源,是環境保護和良好生態系統的象徵和代名詞。它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狹義的綠色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水能、生物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海洋能。這些能源消耗之後可以恢復補充,很少產生污染。廣義的綠色能源則包括在能源的生產、及其消費過程中,選用對生態環境低污染或無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氣、清潔煤和核能等。

概述

(圖)綠色能源綠色能源

“綠色”能源有兩層含義:一是利用現代技術開發乾淨、無污染的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二是化害為利,同改善環境相結合,充分利用城市垃圾淤泥等廢物中所蘊藏的能源。與此同時,大量普及自動化控制技術,不斷提高設備能源利用率。1987年以來,工業化國家利用太陽能、水力、風力植物能源獲得的電力相當於900萬噸標準煤的能量,而且這種增幅在本世紀內將以平均每年15%~19%的速度增長。從1981~1991年工業化國家僅在風力和太陽能兩種發電設備方面的成交額就達120億美元,其中,美國、德國、日本、瑞典、中國和荷蘭等國家進展最快。

綠色能源 不僅包括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還包括套用科技變廢為寶的:秸稈,垃圾等新型能源。人們常常提到的綠色能源,如太陽能、氫能、風能等,但另一類綠色能源,就是綠色植物提供的燃料,叫做綠色能源,又叫生物能源或物質能源。其實,綠色能源是一種古老的能源,千萬年來,人類的祖先都是伐樹、砍柴燒飯、取暖、生息繁衍。這樣生存的後果是給自然生態平衡帶來了嚴重的破壞。沉痛的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利用生物能源,維持人類的生存,甚至造福於人類,必須按照它的自然規律辦事,既要利用它,又要保護它,發展它,使自然生態系統保持良性循環。

但在綠色能源中,另一種資源是草類。據統計資料表明,目前世界上的草場面積有26億公頃,絕大部分是天然草場。它既能放牧,又是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樂園。還有一部分草場專為牲畜越冬提供飼料,極少部分的草場才是為人們生活提供燃料的。由於廣大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氣化程度也在不斷地提高,大多數農民們的燃料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許多農民朋友,冬季取暖不再用柴火燒炕,而是電熱毯一插溫暖如春,做飯也不再燒柴、燒秸稈了,而是用上了蜂窩煤爐、液化氣灶以及沼氣。即使燒秸稈,也是邊遠山區極少一部分,或個別農家。而大量的秸稈堆放在田間,成堆成山,有的甚至侵占了農田。因此,有的農民在田間大量焚燒秸稈,造成環境污染,甚至影響高速路行車和飛機起降。

發展機遇

綠色能源綠色能源

大規模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已成為世界各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能源資源約束日益突出。這種情況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緩解能源瓶頸、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新年伊始,《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相關配套措施也將很快出台。
這是否意味著,“十一五”開局,中國綠色能源產業將迎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瓶頸突破的動因

可再生能源,是指從自然界獲取的、可以再生的非礦物能源,主要指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由於它來自自然,在使用過程中又很少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被稱之為綠色能源。也稱之為可再生能源。
煤炭短缺、石油短缺……當前,能源短缺日益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突破這一瓶頸,是中國大力發展能夠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可再生能源直接動因。
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拉動下,中國能源需求和能源生產增長迅猛。過去一年,中國一次能源供應不容樂觀:煤炭供應呈現局部緊張局面,特別是部分電廠發電用煤告急;一些地方出現柴油等成品油短缺現象;全國還有部分省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拉閘限電。中國一次能源的資源情況也不樂觀,人均剩餘可采儲量遠低於世界人均水平。礦物能源終有耗盡之時,人類要持續發展,必須開發新的能源,特別是可再生能源。

取之不盡的潛力

中國綠色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潛力很大。據測算,在今後二三十年內,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預計每年可達8億噸標準煤。
在綠色能源中,太陽能資源取之不盡,清潔安全,是最理想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國際上對太陽能的開發十分重視。到2003年底,全國已安裝光伏電池約5萬千瓦,我國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和生產量均居世界前列,2003年使用量為5200萬平方米,約占世界40%,年產量達1200萬平方米。據測算,中國擁有可開發太陽能達1700億噸標準煤。
風能是地球“與生俱來”的豐富資源,加快開發利用風能已成為全球能源界的共識。風能的利用主要是發電,目前風電在全球已發展為年產值超過50億美元的大產業,50多個國家正積極促進風能事業的發展。中國風力資源十分豐富,國家氣象局提供資料顯示,我國陸地上10米高度可供利用的風能資源為2.53億千瓦,陸上50米高度可利用的風力資源為5億多千瓦。世界公認,海上的風力資源是陸地上的3-5倍,即使按1倍計算,我國海上風力資源也超過5億千瓦。我國2003年已建成併網風力發電裝機容量57萬千瓦。風電設備製造技術已形成了批量生產能力,全國各地正在建設一批風力發電場。
此外,中國生物質能利用也已起步。目前,中國農村地區擁有戶用沼氣池1300多萬口、年產沼氣約33億立方米,大型沼氣場200多處,年產沼氣約12億立方米。生物質能發電裝機容量200多萬千瓦,主要以蔗渣稻殼等農業、林業廢物和沼氣、垃圾等發電。中國正進行從生物質能製取固體、液體燃料的研究和試驗。

方興未艾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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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已成為世界各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歐盟自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就高度重視能源戰略。按照歐盟的要求,到2010年,其成員國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消費比例要達到12%,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提高到發電總量的22.1%。目前,可再生能源已分別占北歐國家挪威和瑞典能源供應的45%和25%。法國政府多年來一直重視生物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法國農業部的公告顯示,按照目前的生物能源發展的態勢,到2010年,法國可再生能源消費能夠增加50%,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達到21%。
日本在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以後,開始推行擺脫對石油依賴的政策,引進天然氣和核能。在多樣化方面,除了依靠大量採用核能發電取得成效外,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2000年以後在日本被加快普及。
對於能源極度匱乏、所有原油都需要進口的韓國來說,可再生能源的研發更顯得重要。韓國能源部此前宣布,在未來3年裡,韓國公用事業部門將在可再生能源開發領域投入11億美元,用於對抗不斷飆升的石油價格和全球變暖帶來的影響。
美國的能源政策一直都將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充分合理利用現有資源作為核心內容。為了擴大可再生能源市場,美國已經要求其聯邦機構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達到總能耗的7.5%。
中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雖有進展,但在發展速度和水平上還遠低於大多數已開發國家,也落後於印度巴西等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在戰略和政策上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激勵性舉措。
專家指出,利用可再生能源,初期成本高,風險大,其低排放與可循環等優勢暫時不能體現在價格上,因此與傳統能源競爭一開始會處於劣勢。這一特性,也決定了政府必然要成為綠色能源發展的主導因素。《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範了政府和社會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確立了包括中長期總量目標與發展規劃,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和技術開發,支持可再生能源併網,優惠上網電價和全社會分攤費用,設立可再生能源財政專項資金等。它的正式實施,被看作中國綠色能源發展的風向標。

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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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

太陽是一個巨大、久遠、無盡的能源,同時也是許多能源的來源。儘管太陽輻射到地球大氣層的能量僅為其總輻射能量(約?3.75×1026W)的22億分之一,但已高達173,000TW,也就是說太陽每秒鐘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就相當於500萬噸煤。 地球上的風能、水能、海洋溫差能、波浪能和生物質能以及部分潮汐能都是來源於太陽;即使是地球上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氣等)從根本上說也是遠古以來貯存下來的太陽能,所以廣義的太陽能所包括的範圍非常大,狹義的太陽能則限於太陽輻射能的光熱、光電和光化學的直接轉換。 太陽能既是一次能源,又是可再生能源。它的資源豐富,既可免費使用,又無需運輸,對環境沒有任何污染。但太陽能也有兩個主要缺點:一是能流密度低;二是其強度受各種因素(季節、地點、氣候等)的影響不能維持常量。這兩大缺點大大限制了太陽能的有效利用。

地熱能

地熱能是來自地球深處的可再生熱能,它起源於地球的熔融岩漿和放射性物質的衰變,其利用可分成地熱發電和直接利用兩大類。 地熱能的儲量比目前人們所利用的總量多很多倍,而且集中分布在構造板塊邊緣一帶、該區域也是火山地震多發區。如果熱量提取的速度不超過補充的速度,那么地熱能便是可再生的。地熱能在世界很多地區套用相當廣泛,據估計,每年從地球內部傳到地面的熱能相當於100PW·h。 不過,地熱能的分布相對來說比較分散,開發難度較大。

風能

風是地球上的一種自然現象,它是由太陽輻射熱引起的。太陽照射到地球表面,地球表面各處受熱不同,生溫差,

風能風能

從而引起大氣的對流運動形成風。據估計到達地球的太陽能中雖然只有大約2%轉化為風能,但其總量仍是十分可觀的。全球的風能約為2.74X109MW,其中可利用的風能為2X107MW,比地球上可開發利用的水能總量還要大10倍。
風能是一種有巨大發展潛力的無污染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對沿海島嶼、邊遠山區,地廣人稀的草原牧場,以及遠離電網和近期內電網還難以達到的農村、邊疆,作為解決生產和生活能源的一種可靠途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即使在已開發國家,高效潔淨的風能也日益受到重視。

海洋能

大海,不僅為人類提供航運、水源和豐富的礦藏,而且還蘊藏著巨大的能量,它將太陽能以及派生的風能等以熱能、機械能等形式蓄在海水裏,不像在陸地和空中那樣容易散失。

海洋能指依附在海水中的可再生能源,海洋通過各種物理過程接收、儲存和散發能量,這些能量以潮汐、波浪、溫度差、度梯度、海流等形式存在於海洋之中,分述如下:

潮汐與潮流能來源於月球、太陽引力,其他海洋能均來源於太陽輻射,海洋面積占地球總面積的71%,太陽到達地球的能量,大部分落在海洋上空和海水中,部分轉化成各種形式的海洋能。

海水溫差能是熱能,低緯度海面水溫較高,與深層冷水存在溫度差,而儲存著溫差熱能,其能量與溫差的大小和水量成正比。

潮汐、潮流,海流、波浪能都是機械能,潮汐能是地球鏇轉所產生的能量通過太陽和月亮的引力作用而傳遞給海洋的,並由長周期波儲存的能量,潮汐的能量與潮差大小和潮量成正比;潮流、海流的能量與流速平方和通流量成正比;波浪能是一種在風的作用下產生的,並以位能和動能的形式由短周期波儲存的機械能,波浪的能量與波高的平方和波動水域面積成正比。

河口水域的海水鹽度差能是化學能,入海徑流的淡水與海洋鹽水間有鹽度差,若隔以半透膜,淡水向海水一側滲透可生滲透壓力,其能量與壓力差和滲透流量成正比。因此各種能量涉及的物理過程開發技術及開發利用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

生物能

生物質是指由光合作用而產生的各種有機體,生物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中的一種能量形式,一種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量,它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種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是獨特的,它是貯存的太陽能,更是一種唯一可再生的碳源,可轉化成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

據估計地球上每年植物光合作用固定的碳達2x1011t,含能量達3x1021J,因此每年通過光合作用貯存在植物的枝、莖、葉中的太陽能,相當於全世界每年耗能量的10倍。生物能是第四大能源,生物質遍布世界各地,其蘊藏量極大。世界上生物質資源數量龐大,形式繁多,其中包括薪柴,農林作物,尤其是為了生產能源而種植的能源作物,農業和林業殘剩物,食品加工和林農業品加工的下腳料,城市固體廢棄物,生活污水和水生植物等等。

磁能

泛指與磁相聯繫的能量,嚴格地說應指磁場能。線上圈中建立電流,要反抗線圈的自感電動勢而做功,與這部分功相聯繫的能量叫做自感磁能。兩個線圈之間存在互感作用,在兩個線圈中分別建立電流,除了反抗線圈的自感電動勢而做功外,還將反抗線圈的互感電動勢而做功,與後者相聯繫的能量叫做互感磁能。
 
在靜磁情形,電流與磁場總是相伴存在的,因此,將磁能看成與電流聯繫起來還是儲存在磁場中,效果完全相同。然而科學實踐證明磁場是一種特殊形態的物質,它可以脫離電流而存在。變化的電場也能產生磁場,這種變化電場產生的磁場亦具有能量,其場能密度與靜磁相同。在一般情形下,變化的電磁場以波的形式傳播,傳播過程中伴隨著能量傳遞。

氫能

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因為它是通過一定的方法利用其他能源製取的,而不像、石油和天然氣等可以直接從地下開採,這種能源總有枯竭的一天,而氫能若能從中生產,則可望能抒解能源危機的警戒。

在自然界中,氫已和氧結合成水,必須用熱分解或電分解的方法把氫從水中分離出來。燃料電池即是將氫與氧直接通過電化學反應產生電與水,一個步驟就可發電,發電較傳統方式有效率。商品化後,這樣的發電系統不但適合一般家庭使用,其副產品所產生的熱水,大約在攝氏40到60度間,相當適合家庭洗澡與廚房利用,一舉兩得。

如果用煤、石油和天然氣等燃燒所產生的熱或所轉換成的電支分解水制氫,那顯然是划不來的。現在看來,高效率的制氫的基本途徑,是利用太陽能。如果能用太陽能來制氫,那就等於把無窮無盡的、分散的太陽能轉變成了高度集中的乾淨能源了,其意義十分重大。

熱泵

工質是將低品位熱能吸收後經壓縮機轉為高品位熱能的一種工作介質,它在壓縮機里也常以這5種基本形態存在。也是熱力學研究的基礎。

價值意義

綠色能源綠色能源

綠色能源,不僅取之不盡,而且間接價值也十分可觀。據專家推算,每利用相當於1噸標準煤的可再生資源,可以節約原生資源120噸,少產生垃圾廢水10噸,增加產值約3000元人民幣,產生利潤500元。利用可再生資源進行生產不僅可以節約資源,遏制廢棄物泛濫,而且比利用原生資源進行生產具有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優點。

專家指出,開發可再生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相結合,不僅對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還可以降低對煤炭的過分依賴,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同時還能減少廢氣排放,為改善環境質量作出貢獻。環境專家測算,大氣中90%的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70%的煙塵來自燃煤,煤炭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的矸石、腐蝕性水、煤泥、灰渣和塵垢等,已構成對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的危害,而可再生能源基本上不產生環境污染問題。
此外,如果綠色能源產業能夠得到健康快速發展,可以帶動大批相關產業的發展,並為城市創造大量就業崗位。美國的實踐表明,可再生能源發電比傳統發電方式的勞動密集程度要高。美國全球觀察研究所的報告說,10億千瓦時的發電量,如果用煤炭或核燃料,需要100個到116個工人,而太陽能發電站則可以提供248個工作崗位,風電場可以提供542個工作崗位。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風車風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三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採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範。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並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並予公布。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併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
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

第四章 推廣與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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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定,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並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築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衛生綜合治理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套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辦法分攤。
第二十三條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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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式進行,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線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
(三)能源作物,是指經專門種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國綠色能源發展潛力

綠色能源綠色能源

未來幾十年可轉換能源的發展可以產生2000萬個工作機會,只要政府採取措施減少資源損耗。 全球已有大約230萬人從事可轉換能源工作,其中一半人從事生物燃料工作。快速增加工作機會靠的是國家執行和擴大政策,包括阻止溫室氣體排放,把石油和天然氣方面的補助轉移到新能源,如風電、太陽能和地熱。
如果不轉換為低碳經濟,人們將錯失快速增加就業機會的良機。即使2009年年底全世界在穩定然後削減溫室氣體方面沒有達成新協定,綠色能源業產生工作機會也會發生。如果世界再等10年採取有效行動,那么發展綠色經濟的代價就太高了。自次貸危機震撼華爾街、全世界再次擔心經濟危機之前,許多行業包括新能源業發展速度可能放慢。
在目前全球經濟危機期間放棄綠色政策是錯誤的,因為從長遠看,綠色新工作將使經濟更加強大,製造產品需要石油和天然氣更少。
由中國金融網、中國金融研究院、亞洲金融研究院等主辦的世界能源金融大會,於2008年11月3日至5日在北京舉行。各國在本屆大會上就加強可再生能源(“綠色能源”)開發利用國際合作、研究開發、技術轉讓、資金援助等方面展開深入探討,使“綠色能源”在人類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中國的‘綠色能源’已開始在中國的能源供應中發揮作用,在未來能源構成中更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綠色能源’領域發展前景廣闊,投資潛力巨大。同時更能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利在當代業在千秋,因此也必將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與清潔能源的區別

綠色能源綠色能源

清潔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包括核電站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生物能(沼氣)、海潮能等,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日益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國家。
包括常規能源的清潔利用,如煤的氣化和液化;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能、海洋能、地熱能、生物能的利用;以及新能源(如氫燃料)的開發。氫燃料的發熱值為同等重量碳的4倍,燃料產物是水,對環境無污染,是未來理想的清潔能源。
核能雖然屬於清潔能源,但消耗燃料,不是可再生能源,投資較高,而且幾乎所有的國家,包括技術和管理最先進的國家,都不能保證核電站的絕對安全,前蘇聯的車諾比事故和美國的三里島事故影響都非常大,日本也出現過核泄漏事故,核電站尤其是戰爭或恐怖主義襲擊的主要目標,遭到襲擊後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所以目前已開發國家都在緩建核電站,德國準備逐漸關閉目前所有的核電站,以可再生能源代替,但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比其他能源要高。
可再生能源是最理想的能源,可以不受能源短缺的影響,但也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如需要有水力、風力、太陽能資源,而且最主要的是投資和維護費用高,效率低,所以發出的電成本高,現在許多科學家在積極尋找提高利用可再生能源效率的方法,相信隨著地球資源的短缺,可再生能源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美國倡導綠色能源政策

美國往屆政府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態度搖擺不定

在過去三十年中,美國往屆政府在氣候變化問題的態度搖擺不定,其相關政策也隨之變化。卡特政府時期,美國國家科學院就對氣候變化的人為原因及其必然後果作出科學評估並建議採取行動。

但是,20世紀80年代初,在經濟滯脹與保守主義回流的背景下,里根政府將環境管制看做是經濟的負擔,採取了一系列“反環境”措施,掀起了一股“環保逆流”。喬治·H.W.布希執掌白宮後,在對待環境問題上延續前任政府的指導思想,在緩解全球變暖趨勢上行動遲緩,被戲稱為“里根政府第三任期”。

柯林頓政府雖然從一開始就正視氣候變化問題,並將包括氣候變化問題在內的環境問題置於戰略性高度,大力推動國際氣候談判進程,並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是,由於共和黨國會的阻撓,柯林頓政府在其兩個任期內對氣候變化問題都未能採取實質性行動。

喬治·W.布希政府當政之初,在“科學政治化”趨勢下,借氣候變暖缺乏科學根據而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雖然迫於國際社會愈來愈多的指責和壓力,小布希接連出台了《國家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2007年),規定了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能效等內容,但是在其任期內始終沒有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水平。

歐巴馬政府積極倡導綠色能源

歐巴馬多次明確提出通過積極發展替代能源來減緩氣候變化、實現能源獨立的立場和主張。概括起來說,歐巴馬政府沿襲《京都議定書》的思路,以總量減排方式為美國設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的長期目標和時間表,並主張在全國範圍內針對溫室氣體排放實施“限額—交易制度”。同時,歐巴馬政府要重新定位美國在全球氣候努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國內政策層面,歐巴馬政府承諾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平;2050年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80%;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限額—貿易制度”,且擬拍賣全部排放許可證。在國際政策層面,歐巴馬政府強調,美國必須重回聯合國氣候談判的軌道,與國際社會緊密合作,以便恢復美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領導地位,特別是恢復美國在綠色能源技術領域的領導作用。

為了充分貫徹其政策主張,歐巴馬政府計畫在下列領域開展工作:今後10年要向可再生能源、高級生物燃料、能效及其他清潔技術方面投資1500億美元,創造500萬個綠色就業崗位。同時,還任命了一批“環境友好型”的官員或專家來擔任能源和環境機構的領導。如任命推崇可再生能源的朱棣文(Steven Chu)為能源部部長,任命提倡保護環境的傑克遜(Lisa P. Jackson)為環保署署長,並重新啟用柯林頓政府時期的環保官員掌管新政府中的重要機構,如原環保署署長卡洛爾·布朗內(Carol Browner)擔任白宮能源和環境政策協調官等。這些領導人不但有能力和經驗,而且更具有行動的政治意願。

而且,其政策已經具有較為廣泛的政策和實踐基礎。國內各州和地方政府在氣候和能源政策、立法方面已取得不少進展。目前,美國有40個州建立了統一的溫室氣體報告制度,30多個州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目標,30多個州已經或正在制定氣候行動計畫,23個州已經實施了排放貿易,另有7個州正在考慮實施該機制。
歐巴馬政府的氣候政策既有調整又有延續
由於美國國會和政府分立、兩黨分野的治理結構以及利益集團之間的複雜博弈,歐巴馬政府的氣候政策既有調整又有延續,最根本的調整在於指導思想與對外政策兩個方面。在指導思想上,歐巴馬政府把美國未來的經濟安全、氣候安全、能源安全統籌起來考慮。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在面對經濟危機時,歐巴馬政府提出通過增加“綠色崗位”來緩解龐大的就業壓力,並將新能源產業建設成為美國未來的支柱產業之一。這與小布希政府將經濟與氣候變化對立起來形成鮮明對比。在對外政策上,歐巴馬多次向國際社會傳遞 “行動”與“合作” 的積極信號,在氣候變化問題上試圖擺脫以往單邊、孤立的做法,在政策目標和行動上明顯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但是,美國氣候政策仍然具有一定的延續性。首先,美國希冀藉助氣候變化問題將氣候與能源、貿易、投資、技術等領域聯繫起來,從而降低開發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達到維護美國全球利益的目的。從長期看,歐盟於2009年1月宣布承諾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排放的基礎上降低20%,而歐巴馬則承諾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降至1990年水平,因此歐巴馬政府的承諾實在是“太少,太慢”。從短期看,鑒於美國的立法與決策程式及當前現實情況,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之前美國很難作出國際社會所預期的實質性減排承諾,至多會就“2012年後制度框架”的要點及某些要點的細節問題達成大致協定。

其次,在對待中國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上,由於美國兩黨始終保持一致立場,即促使中國承擔減排或限排義務,因此其最終目標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實現目標的方式。歐巴馬政府仍然是竭盡所能誘使中國等發展中大國參與美國主導的減排框架,但已進行戰術調整,即試圖弱化、模糊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責任”與“能力”差別。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訪華時明確提出希望中國作為美國減輕全球變暖的合作夥伴。美國智庫也在努力推動中美兩國將“氣候與能源議題”納入雙邊合作的關鍵範疇,最有代表性的是近期美國亞洲協會發布的《共同的挑戰:協作應對——中美能源與氣候變化合作路線圖》和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發布的《突破中美氣候合作的障礙》。

世界期待美國在能源改革上做表率

美國在能源消費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方面舉世無雙,而其超級大國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對影響全球能源體系變革的強大能力。美國有責任和能力率先垂範,執行削減排放的目標任務。歐巴馬曾表示,“世界上沒有別的國家比我們更有能力引領全球化體系的發展,或讓各國圍繞使自由、安全、富裕的地方越來越多的新國際規則達成共識。”我們將拭目以待,看美國將如何行動,從而確保國際體系向更平等、更公平和更繁榮的方向發展。

自然資源分類導航

自然資源,一定時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代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和。
能源 再生能源 綠色能源 新能源
土地資源 海洋資源 水資源 地下水
礦產資源 礦物 旅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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