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鬧

飛鬧

飛鬧,又稱機鬧,是某些乘客在飛機上打架鬥毆的現象。飛機上打架,嚴重威脅到全體乘客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損壞了國家形象,應從法律上進行嚴懲,同時加強對乘客的素質教育。

簡介

 飛鬧 飛鬧

飛鬧,是飛機鬧事的簡稱,是指航空乘客互相在飛機上打架鬥毆或者與借各種理由與乘務人員糾纏,對乘務人員及全體乘客的造成危害。飛鬧事件不僅在國內外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也嚴重危害了民航飛行安全。民航客機作為一種空中公共運輸工具,飛鬧行為的發生將會給飛行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對全體旅客的生命安全帶來風險,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原因

個人素質問題

國政協委員王銀香認為,“飛鬧”事件之所以頻頻出現,首先是乘客個人素質問題。因為飛鬧事件,中國人已經被貼上低素質的標籤,甚至成為不受歡迎的人。

這其中,一些旅客重權益而輕義務,旅客有權乘坐航班去往目的地,但也有義務和機上旅客共同維護機上安全,遵守乘機規則;此外,一些旅客對航空基本常識、飛行知識了解甚少。

鬧事成本太低

 飛鬧 飛鬧

飛鬧存在根本的原因還是違法成本太低。一些旅客法制觀念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並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需要進一步加大對這種行為的處置力度。

雖然中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201號)第二十五條有相應處罰的規定,但從多起事件的處罰來看,基本上是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以治安拘留。飛機上乘客鬧事不應成為法外之地,法治應成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底線。

儘管中國《民用航空法》和《刑法》都對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明確表述,但真正因此受到具有震懾性處罰力度的涉事案例卻很少,往往罰款了事,或航空公司與乘客間私了。這容易導致人們對“飛鬧”的嚴重性認識不足,某種程度上還可能助長囂張氣焰,讓各類飛鬧越來越毫無顧忌。基於此,提高飛鬧的違法成本,至少在短期內是最有效的舉措。

特點

飛機上的糾紛,常常發生在回國的航班裡。可能回國的航班裡中國人較多,不久後將落地於中國的土地等原因,無形中助長了某些人的優越感和霸權感,於是他們顯得異常猖狂和生猛起來。

而容易鬧事的人,性格中肯定有這些特徵:容易激動、自私、偏激,自以為是。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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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飛機上打架可能造成多種危害,由於雙方情緒不穩定,在打架過程中可能觸碰飛機上的一些安全設施,如緊急閥門等。如果在飛機起飛著陸時來回跑動扭打,也可能造成飛機失衡。此外,在飛機上沒有調處人員和執法機關,發生衝突以後容易波及其他旅客。

一些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反映,有些旅客是“無知者無畏”,衝擊跑道、登機口等行為其實和在飛機上打架類似,都會給自己和其他旅客的安全造成極大威脅,但是一些旅客對這些毫無顧忌。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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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乘客在飛機上“打架”的新聞頻繁見諸報端:

2012年9月2日,從蘇黎世飛往北京的一瑞士航空航班上,兩名中國男子鬥毆迫使飛機在飛行已超6小時後返航,而起因僅僅是坐椅調整問題。瑞士航空方面稱,在該航空公司歷史上只遇到過五次類似事件,但像如此嚴重的還是第一次。

2014年4月,在泰國飛北京的航班上,3名中國乘客持用餐的刀叉互毆;

2014年11月29日,國航CA1518航班原定16時55分從上海虹橋機場起飛的該航班,因為國航聲稱“兩名乘坐其他航班的女士強行衝上飛機”,導致延遲1小時55分鐘起飛,晚點1小時12分鐘抵達,最後公安部門稱,兩名乘客為正常登機,由於航空公司過錯,出現“一座兩人”情況導致航班延誤。

2014年12月11日,4名中國乘客向泰國亞航空姐潑開水和速食麵,造成航班中途返航,fd9101航班所屬的亞洲航空公司表示,向空姐潑開水的4名涉事中國乘客,賠償5萬泰銖(約1萬人民幣),4人同時還因影響公共秩序被罰款。幾天后,由重慶起飛前往香港的國航CA433航班上,前後排乘客之間因瑣事在萬米高空大打出手,飛機差點因此返航。

法律規定

美國

世界各國都對航空安全高度重視。美國聯邦航空法規(FAR)第125部第32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攻擊、威脅、恐嚇或干擾機組人員履行職責,非法干擾機組行為將被判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俄羅斯

對於飛機上打架的嚴厲處置是各個國家通行的,比如,俄羅斯從2009年起就規定了凡是在機上打架的一律拘留。2009年兩名俄羅斯外交官在一航班上大打出手,導致飛機中斷飛行,他們依法受到了處理。

中國

現行的中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代表建議

修訂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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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頻繁發生的“飛鬧”事件,全國人大代表、民革江蘇省委副主委鄒建平表示,隨著中國民航航空業的迅猛發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均是1996年起施行的,距今近20年,明顯滯後於社會現實,客觀上需要做出修改,以適應現實生活的變化。

同時,《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對各種“機鬧”行為沒有具體規定或處罰規定,造成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由此導致此類行為頻繁發生。

因此,鄒建平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加快《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涉及民用航空安全法律的修訂。

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記錄製度

不論法律、法規多么完善,都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無法對潛在威脅進行預防。民航主管部門只有通過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記錄製度,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旅客乘機進行限制,實現關口前移,才是規範航空運輸秩序、確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

依法加大懲處力度

針對近年來頻頻出現的危害航空安全和破壞運輸秩序的“飛鬧”行為,鄒建平建議,應依法加大懲處力度,依法打擊各類“機鬧”行為,維護中國民航飛行安全和運輸秩序。

觀點

部分參加十二屆全國政協第三次會議的代表委員表示,“飛機上鬥毆是對生命的漠視,也是對生命的褻瀆”;有的委員提出“現在人們變得越來越浮躁,接人待物時的克制力也越來越低”;還有的認為“飛機上鬥毆不僅是對社會道德的玷污,也是對中國形象衝擊”。

一些網友感嘆:“丟人丟到天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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