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

鬥毆

鬥毆:相爭為斗,相擊為毆。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檔案,則以上述法律檔案為準。準確地講: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實施暴力擊打以達到制服對方的行為,其目的是否合法、正當等因素均不受中國大陸法律的保護。《水滸傳》第三三回:“便爭競到上司,也只是文武不和鬥毆之事,我卻如何奈何的他?” 孔厥 《新兒女英雄續傳》第十章:“他的衣襟扯破了,臉上有帶血的傷痕,似乎是經過了一場小小的鬥毆。”

基本信息

解釋

漢語拼音:dòuōu
釋義:爭鬥打架。《朱子語類》卷五七:“有兄弟固當救,然事也須量大小。若是小小鬭毆,救之亦無妨。”《水滸傳》第三三回:“便爭競到上司,也只是文武不和鬥毆之事,我卻如何奈何的他?”孔厥《新兒女英雄續傳》第十章:“他的衣襟扯破了,臉上有帶血的傷痕,似乎是經過了一場小小的鬥毆。”[1]

鬥毆

即打架。

實例

<動>
(形聲。從殳,區(ōu)聲。殳(shū),古代兵器,用以撞擊。本義:打擊,捶擊)
同本義[beatup;hit]
毆,捶擊物也。——《說文》
後數復毆傷郎。——《漢書·梁王襄傳》
或至相毆。——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
又如:毆曳(毆打拖曳);毆仗(以仗毆打);毆逐(毆打追逐);毆傷(毆鬥致傷,打傷);毆擊(毆打);毆罵(打罵);毆撻(毆打,鞭撻)
同“慪”。氣惱[getangry;takeoffense]
楊志罵道:“這畜生不毆死俺,只是打便了。”——《水滸傳》
假借為“驅”。驅趕[driveout;whipup]
以弓矢毆烏鳶。——《唐石經《周禮·夏官·射烏氏》
毆除群厲。——張衡《東京賦》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