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

題本,中國明清時期奏疏文種名稱之一。明初臣民言事於皇帝只用奏本,永樂二十二年(1424)規定,諸司有急務不能面陳,許具題本投進,專用於公事。清沿明制,仍以題本與奏本並行,但因公私事務難以明確區分,官員上奏時往往錯用文書。

題本

正文

中國明清時期奏疏文種名稱之一。明初臣民言事於皇帝只用奏本,永樂二十二年(1424)規定,諸司有急務不能面陳,許具題本投進,專用於公事。清沿明制,仍以題本與奏本並行,但因公私事務難以明確區分,官員上奏時往往錯用文書。雍正、乾隆時反覆諭明題本與奏本的使用範圍,規定凡錢糧、刑名、兵丁、馬匹、地方民務,所關大小公事概用題本,用印具題。乾隆十三年(1748)廢除了奏本。題本只限於高級文武官員使用,如清代的總督、巡撫、將軍、都統及各部院尚書、侍郎等,少數負有言責的科道官也可具題諫言。清末由於奏摺普遍使用,鑒於題本“繁複遲緩”,遂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廢止。
題本的格式明清兩代基本相同。其外形為用紙摺疊而成的摺子,內中每幅6行,每行20字,平寫18字,抬頭2字,首幅上方正中寫一“題”字,是為本面。自第二幅起為正文,首書具題者官銜姓名及題報事由,接敘所報事情的緣起、情節及處理意見,文尾以“謹題請旨”或“謹題奏聞”結束。末幅正中寫具題年月日,月日下列具題者官銜姓名。封面及文尾俱加蓋官印。明崇禎帝時鑒於不限字數而至文字過長,命內閣作貼黃式樣,令進本官員自撮本中大意,不過百字,粘附本尾,以便皇帝閱覽。從此產生了題本的貼黃制度
題本的處理程式,凡地方官員的題本須先送通政使司點查驗收,同時具題者要備揭帖送關係衙門。揭帖為題本的抄件,內容與題本基本相同。在清代,地方官員投遞的題本首先經過通政司,稱作通本,在京各部、院、寺、監衙門的題本可徑送內閣,稱作部本。無論通本、部本都要經內閣票擬後再呈皇帝裁定。所謂票擬就是內閣大學士對題本中所奏事情提出處理意見,寫於小紙票上。紙票時稱票旨,又稱票簽。擬具一種處理意見的謂之單簽;事涉兩可而擬具兩種處理意見的謂之雙簽;關係兩請之事而擬具3 種或4 種處理意見的則謂之三簽或四簽。票簽擬好後夾於題本中進呈,經皇帝裁定,再由批本處和內閣照皇帝認可的票簽文字,用硃筆照錄於本面上,稱為批紅。經過批紅的題本稱為紅本。 紅本轉送六科,由六科發抄關係衙門施行,並別錄二通,分別成冊。送內閣供史官記注的稱史書;送儲本科以備編纂的稱錄書,亦稱錄疏。凡題本批紅的聖旨,內閣滿、漢票簽處的當值中書都要逐日逐件匯抄成冊,名“絲綸簿”。紅本的原本由六科於年終匯交內閣,存於紅本庫。另外,清雍正時建立副本收存制度,以防止檔案遺失或被人篡改。
由於清代文書檔案制度的完備,雖幾經流轉損失,尚存於世的題本及其副本、史書、錄書並黃冊等附屬檔案仍為數甚巨,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存題本就有200多萬件。這些題本是封建統治者處理國家庶政的原始記錄,是研究清史的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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