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

離婚證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辦理程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定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5.領取《離婚證》。

基本信息

寫作內容

離婚證

子女安排____

字第 號 財產處理____

其他協定____

……( 周歲) 結婚日期__證件字號__

和……( 周歲) 持證人__(男女)__

申請離婚,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登記機關:

準予登記,發給此證。

發證日期:

申報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定的;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戶口;

6、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辦理材料

離婚證 離婚證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辦理程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定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領取程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檔案;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定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發放步驟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籤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註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布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補領步驟

1、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和離婚登記檔案、《申請補領婚姻證登記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2、香港居民應當提交:

(一)通行證或者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四)《申請補領婚姻證登記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3、澳門居民應當提交:

(一)通行證或者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四)《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4、台灣居民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旅行證件;

(二)本人身份證。

(三)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1970年離婚證樣本 1970年離婚證樣本

(四)《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本人離婚登記檔案

(三)《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的簽字聲明。

6、當事人各提交二張二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備註:第二代身份證複印時需要正反兩面。

相關法規

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離婚條件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定,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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