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

憑藉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可以享受孕前優生檢測和孕期跟蹤服務。

辦理流程

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

1、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選擇生育時間,並應當在女方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機構登記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憑《生育保健服務證》享受婚育知識諮詢、孕情查詢等生殖保健服務。
2、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第一個子女經市、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鑑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 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具有上列四個條件之一的; 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3、育齡夫妻符合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女方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機構申請生育登記。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並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條件的,按下列審批許可權核准發給《生育保健服務證》: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二)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4、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生育登記,並收回《生育保健服務證》: 胎兒發育正常卻擅自施行終止妊娠術的; 報稱新生嬰兒死亡卻無合法死亡證明的; 虐待、遺棄女嬰或者非法送養嬰、幼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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