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否決權

雙重否決權

雙重否決權是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每個常任理事國所享有的以投反對票的方式阻止安理會關於實質事項和先決問題的決議通過的權力。依《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和1945年中蘇美4國代表關於安理會投票程式的聲明,安理會關於程式事項以外的一切事項(實體事項)的決議應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的表決,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即可阻止該項決議的通過,安理會成員國就某一事項出現分歧或異議時,應適用實質事項的表決,對此先決問題作出預備性表決,任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該事項即成為實質事項。常任理事國缺席均不構成否決,預備性表決的情況極少出現。

來源

1943年下半年,在羅斯福邱吉爾多次雙邊會談的基礎之上,盟國之間醞釀著舉行多邊首腦會晤。為籌備多邊首腦會議,蘇、美、英三國外長莫洛托夫、赫爾、艾登於1943年10月在莫斯科會晤,議題之一就是討論未來國際和平機構的基礎。直到會議尾段,蘇聯才同意美國的要求,邀請中國參加會議宣言的發表,即歷史上著名的“四國宣言”——《美英蘇中四國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中四國首次明確宣布要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組織,並對要在“儘速可行的日期”內建立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正式承擔了義務,從而表明四國將在這個國際組織中居於特殊的地位。由於當時蘇聯還未對日宣戰,史達林不願意參加有蔣介石參加的、討論對日作戰的國際會議,所以,四國首腦會議被迫分三個階段在開羅德黑蘭兩地交叉舉行。在11月份的開羅會議上,中國取得了四強之一的地位,羅斯福表示,中國應以平等的地位參加四強小組機構並參與制定該機構的一切決定。

由於同樣的原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也被分為兩個階段舉行。會議上,美、英、蘇對於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應該享有否決權這一總的原則並無異議。但英國主張,如果一個大國是爭端當事國時,它就不應該享有否決權,美國支持該意見。蘇聯則明確表示反對。蘇聯主張,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取消否決權,它堅持在安理會中的絕對否決權。在這次會議上這個爭論並沒有解決。會議作出決議: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主要權力在安全理事會,中、美、英、蘇以及“於相當時期後”的法國應在安理會擁有常任理事國席位,並對安理會的決議擁有否決權,安理會的決議對所有會員國都有約束力。

蘇聯主張的絕對否決權的問題最終在1945年2月的雅爾達會議上得到了解決。在這次會議上,由於蘇聯堅持自己的絕對否決權,美英為使這個新的國際組織不至流產,向蘇聯承諾:新國際組織的權力不得用來反對三大國,蘇聯在得到明確和肯定的答覆之後,遂接受美國的方案,此即“大國一致原則”,又稱之為“雅爾達公式”。

雅爾達公式”關於安理會表決程式的規定是:

1、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

2、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式事項的決議,應以七個理事國的可決票通過;

3、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的決議,應以七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通過;但對於爭端的和平解決和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而求地方爭端之和平解決內各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按照這一公式,安理會通過除程式性之外的實質性決議時,必須貫徹“大國一致原則”,換句話說,大國在實質性問題上享有否決權。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成立大會在舊金山隆重召開。舊金山會議在制定聯合國憲章的過程中,就安理會的許可權和否決權發生了爭論。6月7日,美中蘇英四個發起國發表了《四發起國政府代表團關於安全理事會投票程式的聲明》,闡述了它們對“雅爾達公式”的解釋,強調了規定否決權的理由,即既然常任理事國負有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那么就不可能期望一個常任理事國輕易承諾按照一項其所不同意的決議而擔負起行動的義務。同時,聲明也表達了這樣的意思,即大國不會任意行使否決權干擾安理會的活動,否決權不得用於阻止對爭端的自由討論,而當安理會有所行動時,就要運用“大國一致”原則,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法國隨後也加入了這項聲明。

行使情況

否決權原則確定之後,第一次在安理會實際行使的先例出現在1946年2月16日。在通過美國、荷蘭的一項已獲得多數票的有關英、法從黎巴嫩、敘利亞撤軍的決議案時,蘇聯第一次使用了否決權。當時,蘇聯的意見與美荷方案其實並無多大差別,蘇聯投否決票的目的是標明與西方國家的政治對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年恢復聯合國席位後,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共八次使用否決權。中國目前是使用否決權次數最少的國家。
2012年2月4日,中俄就中東局勢(敘利亞)相關決議草案投反對票
2011年10月4日,中俄就中東局勢(敘利亞)相關決議投反對票
2008年7月11日,中俄就非洲和平與安全(辛巴威)相關決議投反對票
2007年1月12日,中俄就緬甸局勢相關決議投反對票
1999年1月25日,中國就馬其頓共和國局勢相關決議投反對票
1997年1月9日,中國就中美洲:邁向和平的努力決議投反對票
1972年9月10日,中國和前蘇聯就中東局勢(巴勒斯坦)相關決議投反對票
1972年8月23日,中國就接納新會員國(孟加拉國)決議投反對票

改革建議

聯合國關於改革否決權的幾種建議 由於時代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對否決權的存在合理性或使用提出了懷疑,並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改革方案。歸納目前各國對於否決權改革方案,大致有以下幾種。

1、主張全部保留的,這主要是現有五個常任理事國的態度。他們在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的安理會改革方案都未提到否決權問題,這實際上就表明了五大國對於否決權的一種態度。美國前國務卿赫爾曾說過:“要是沒有否決權,美國一天也不會留在聯合國。”這可能也是今天五大國對於否決權的一種心態。

2、主張全部取消的,這主要是一些開發中國家的意見,它們以古巴厄瓜多等為代表。它們認為,以否決權為代表的大國特權,與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相違背,尤其是在冷戰之中兩大國濫用否決權的教訓。“因此,不僅必須永久取消否決權,而且必須永久取消現為某些理事國所使用的所謂間接否決權。”

3、主張限制使用的,這些國家的代表主要有斐濟智利荷蘭哥倫比亞等,它們對否決權不滿,但也深知要一下子取消否決權也不大可能,主張逐步限制使用否決權。

4、主張重新審查否決權,但並沒有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這些國家主要有巴基斯坦菲律賓委內瑞拉等。 此次聯合國名人小組提交的聯合國改革的報告中,對安理會改革提出了兩套構想,這兩套構想要點包括:

1)重申現有五個常任理事國有不可動搖的否決權這一機制。報告認為,現有五個常任理事享有否決權是他們在二次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作出重大犧牲的結果,是這五個聯合國創始國在建立聯合國過程中作出歷史性貢獻的結果,也是其他46個聯合國創始國授予他們“大國一致”原則以確保世界和平和安寧的結果。這種神聖的授予不可動搖,而且這種機制對處理當今國際社會中出現的許多複雜、尖銳的矛盾應對傳統與非傳統威脅的挑戰方面仍具有重大的意義。

2)開發中國家在安理會的席位將得到擴充,以滿足開發中國家多年以來正當和強烈的願望。目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開發中國家中只有中國一家。按改革小組的方案,開發中國家可能增加4席或更多,這是聯合國成立近60年來前所未有的事情。安理會的成員在地區分布上謀求基本上達到平衡,這樣有利於發揮各個地區的大中小國家的積極性,此可謂聯合國創立以來的創舉,彌補了歷史的缺陷。

3)聯合國安理會擴大的適度性,有利於保證安理會機制的精幹性和高效性。由於地區大國和開發中國家席位的增加,勢必進一步加強安理會的透明度,在行使其職權時,勢必會較大地加強它的權威性。 兩套方案中存在以下異同點:第一套方案高度關注開發中國家在安理會席位的擴大,除新設的常任理事國之外,還設有3名非常任理事國,以儘可能地照顧到中小國家,具有很大的包容性,並基本上做到一步到位,使欲成為安理會常任國的國家基本上滿足了願望。第二套方案,建議增設“8個半常任理事國”,可在亞太、非洲、拉美、歐洲四個地區平均分配,這樣開發中國家會占到相當的數額;相當程度上滿足了欲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國家的願望,當然從名稱上同第一方案中提及的新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還略有不同,即第一方案是一步到位,第二方案是實行任期制,即4年,但都不享有否決權;第二方案中還增設一名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國”,體現了對中小國家的高度關注。但總而言之,這兩套方案都不主張新任的常任理事國擁有與五大國相同的否決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