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亞英

黃亞英

黃亞英,男,法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現任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兼任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市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深圳仲裁委員會委員兼仲裁員,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

主要經歷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黃亞英2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黃亞英2

吉林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本科畢業,獲國際法學士學位;

後繼續攻讀國際法碩士學位研究生,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學位。主要從事國際私法、仲裁法,國際經貿法的教學研究。

1988年起在西北政法學院任教。

1993年破格晉升法學副教授。

1994年報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任國際法碩士生導師。

1999年晉升法學教授。曾任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專業研究生導師組長。

1998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大學高級訪問學者、

2001年香港大學訪問學者。

2003年調入深圳大學法學院任職。

現任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兼任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市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深圳仲裁委員會委員兼仲裁員。

2015年7月任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

主要成果

黃亞英教授從事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長達近20年,有豐富的教學經驗。主講過國際私法、海商法、國際經貿法案例、國際公法等多門課程。曾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國際法年刊》、《法律科學》、《法學雜誌》、《政法論壇》、《政治與法律》等法學類核心刊物發表數十篇學術論文,其中多篇還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轉載。曾獲得西北政法學院全校課堂教學評比一等獎、法務部科研優秀論文獎、陝西省政府哲社優秀成果獎、中國法學會優秀成果一等獎。從1994至今已連續招收和培養10多屆國際法碩士研究生,其中已有多位正在攻讀或已經獲得國內外著名學府的博士學位。他在多年的教學研究和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力主並倡導理論結合實踐、求真務實的學風,密切關注國內外案例和我國的司法、仲裁動態,積極參與重大疑難案件和法律問題的研討、諮詢、論證。他還率先提出了我國的司法解釋具有特殊判例法價值的觀點。近年的主要學術研究領域是信用證與國際金融結算法律問題、國際經貿仲裁法律問題等。

任免信息

2015年7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黃亞英為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

與張翔律師談話

尊敬的張翔律師:

黃亞英黃亞英

今天(7月13日)從報紙上讀到您的來信很高興,也很感意外。高興是因為市民將自己好的想法和建議直接與我們這些相當於“議員”的人大代表交流,是對我們的信任和鼓勵。意外是因為這種公開信的方式過去沒有過,而且事先我並沒有得到關於報紙刊發您公開信的任何訊息。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應感謝《南方都市報》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好的交流平台。

從您來信署名得知,您是作為合伙人的資深律師,從你來信內容更可以看出您對法治城市建設的深刻理解和高度關注,作為法律專業的同行,我很認同您在來信中提到的諸多觀點和建議。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城市的大政方針,國家和深圳市早已確立,中國法治化的歷史進程不容逆轉。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和深圳市民,我應當努力工作,為深圳法治城市建設貢獻力量。

眾所周知,深圳特區今年三十而立,就像一個躊躇滿志的青年人,處在人生未來發展的歷史轉折時期。一個青年人未來是否有出息,是否受人尊重,生活是否有質量和品位,主要取決於他的綜合素質的提高。深圳從此平庸還是繼續“特”下去,同樣需要認真思考。應該看到,深圳特區未來的發展顯然不能再依賴國家早年的扶持和優惠政策,也無法僅僅依賴地處沿海的地理優勢,而應該依靠國家賦予的“先行先試權”和“特區立法權”這兩大獨特優勢,拿出當年“殺出一條血路”的勇氣來,在提升全市人居生活質量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兩大方面大踏步前進,不僅GDP要追趕新加坡和香港,人居生活質量和民主法治建設也應“衝出亞洲、走向世界”。

我想就深圳法治城市建設的想法和建議與你交流。

其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大投入。

要將深圳法治城市建設提高到先行先試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去認識。應深刻全面領會科學發展觀的內涵,絕不應僅僅從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角度,而應從社會全面均衡發展,從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長治久安等方面全面理解,因此民主法治建設是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深圳法治城市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法治水平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官,深圳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用法,帶頭樹立法治權威,要有必要的量化考核。深圳要像特區建設初期重視基礎設施建設那樣,高度重視法治城市建設,要像搞“三通一平”那樣捨得投入。加大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方面的人員、設施和軟硬體環境的投資。

其二,落實和發揮人大的權威作用。

正像你所知道的那樣,我國憲法等法律賦予了各級人大在立法和政府監督方面的權威地位,但現實情況還有很大差距。深圳在這方面完全有條件改革和完善人大的工作機制和體制。例如,人大會議常態化、提高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比例等。昨天(7月12日)深圳各大報紙刊登政協領導要求政協常委不能做“掛名常委、聽會常委、舉手常委”。同樣,人大代表也不能成為“掛名代表、聽會代表、舉手代表”。

其三,嚴肅認真地改革立法工作。

法治建設的龍頭是立法工作。一定要強化公開、民主、科學的立法理念。立法要力戒部門利益的痕跡,切實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現在一些地方法規出台後,沒有收到多少實際效果,譬如媒體報導《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菸條例》出台11年了,卻從來沒有開出一張罰單,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法規的科學性、操作性、可訴性不強。這種法規不僅沒有權威性,不僅難以發揮法律作用,反而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更有甚者,立法成了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和政府應時性政策的宣傳品。因此,我市今後法規和規章的制定,要力戒“重形式、輕內容,重數量、輕質量,重製定、輕執行”的不良傾向。提高立法質量,擺脫部門立法、少數人立法,要承認和尊重法律專業化和專家學者的作用,同時增加公眾的參與力度。最近開展的我市30年來的法規和規章清理工作,也為我們改革立法工作和加強立法質量提供了契機。

其四,大膽借鑑國外和港台的法治經驗。

早在1999年《中共深圳市委關於加強依法治市工作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城市的決定》中就明確提出,要突出特區特點,勇於探索,敢於創新,大膽借鑑國際經驗。據我所知,深圳在借鑑國外和香港等法治工作經驗方面有不少好的嘗試。今後還應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組織代表和委員有計畫、有目標、有準備地考察調研國外好的做法和經驗。這個話題太大,我們可以個別再詳細交流。但我可以舉一個例子。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法治水平高低和成熟與否的重要方面是法律的可預見性。具體到律師辦案工作,就是案件審判結果的可預見性。就是說,律師僅依據事實和專業知識及已有判例就可以較準確地告知當事人案件結果。但國內目前普遍存在原告訴的“東”,被告辯的“西”,法官判成了“南”,結果使當事人和律師找不著“北”了。所以,律師很難給當事人專業預測。或者有的律師只好告訴當事人,如果法官按法律和事實判的話會如何,而如果法官考慮其他因素則又會如何。律師很鬱悶,感覺沒權威,自己代理意見得不到尊重。克服弊端,進而增強法律可預見性的有效辦法就是推行“陽光審判”。

在這方面,新加坡和香港的判決書上網公示做法就是很好的經驗。新加坡和香港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書全文隨時在其網站公布,任何人均可查閱和下載。這不僅有利於克服“同案不同判”的弊端,而且可以為律師和法官甚至普通百姓在遇到案件或法律問題時,通過查閱同類案例從而對自己的案件或問題具有預見性,同時也以此監督法官規範辦案。我曾多次呼籲我國的陽光審判應從法律文書全文上網開始,我也希望深圳法院加快這方面的工作。

學術研究成果

(一)著作類

1.《國際法》,陝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主編。

2.法務部統編法學主幹課程教材《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副主編。

3.《中國審判實務大辭典》,法律出版社,1994年,常務總主編。

4.《中國律師實務全書》,學苑出版社,1996年,主編。

5.《國際投資法》,陝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副主編。

(二)論文類

1.《引渡中的政治犯罪問題》,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90年卷(獲陝西省政府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獎)。

2.《論對本國人的引渡問題》,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獲法務部優秀論文獎)。

3.《國際信用證交易中的準據法確定》,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 期。

4.《國際商事仲裁中實質事項的法律適用及其新發展》,載《政治與法律》,1999年第3期(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國際法學》1999年第5期全文轉載)。

5.《論信用證交易中嚴格相符的條件》,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4期(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2000年第12期全文轉載)。

6.《論1958年紐約公約中的“更優權利條款”》,載《法學雜誌》2000年第2期。

7.《對國際貨物銷售中承諾制度的研究》,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6期。

8.《論紐約仲裁公約與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載《國際經貿與法》,1988年第6期。

9.《美國船舶法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載《遠洋運輸》,1992年第2期。

10.《美國海商法中的船舶扣留制度》,載《國際經貿與法》,1989年第5期。

11.《承攬商業衛星發射活動法律問題控討》,載《政治與法律》,1988年第1期。

12.《試論建立我國引渡制度》載《法學雜誌》,1988年第6期。

13.《國際引渡的法律途徑》,載《法學科學》,1989年第5期。

14.《國際引渡條件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載於《法學科學》,1992年第2期。

15.《日本的引渡制度》,載《法學雜誌》,1991年第1期。

16.《波蘭<外國投資公司法>評析》,載《法制日報》,1993年4月13日。

17.《羅馬尼亞<外國投資法>評介》,載《法制日報》,1993年6月29日。

(三)譯文類

1.《國際返銷貿易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載《國際貿易譯叢》,1997年第4期(獲西安譯協譯選優秀獎)。

2.《國際返銷貿易中的法律問題及對策》,載《國際貿易譯叢》,1990年第2期。

3.《外空國際法淵源中的習慣》,載《法學選譯》,198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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