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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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香港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法律處罰的行為變成法律不處罰的行為。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或行政罰,並不必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就算除罪化,人民通常還是必須面對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別在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國家,刑罰系通常是被高額的損害賠償所取代。
隨著各國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為亦有所不同,例如:
• 愛國行為(在以愛國為名的美麗包裝下,像是暗殺或騷擾異議者之類的行為,往往會被刻意美化或除罪化。)
• 毀謗行為
• 通姦行為
• 同性性行為或同性戀
• 性交易
• 猥褻物
• 使用毒品(或稱軟性藥物):如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在部分歐洲的國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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