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有的稱之為罪刑均衡、罪行相應(相稱)。最經典的表述為: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再如,《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減刑與假釋制度等,其中,對於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從重處罰,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險性小而可以從寬處罰。

介紹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罪刑均衡原則,貫穿於刑法內容之中,其具體表現是:(1)立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使司法者能夠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地運用,從而為司法活動實現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礎。(2)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規定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如,《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減刑與假釋制度等,其中,對於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從重處罰,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險性小而可以從寬處罰。這些都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3)設立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人身危險性大小而對犯罪人判處適當的刑罰。

根據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司法機關在貫徹罪刑均衡原則時,應當注意:(1)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把定罪與量刑置於同等重要地位;(2)糾正重刑主義傾向,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量刑平衡與統一。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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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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