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活動集團

院外活動集團,西方國家中,為了某種特定利益而組成的、企圖影響議會立法和政府決策的組織。其活動常在議會的走廊(lobby) 或接待處進行,故有院外活動集團、羅比分子或走廊議員之稱。因他們可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議會立法過程和結果,故又被稱為議會兩院之外的第三院。

院外活動集團

院外活動集團以美國最為典型。他們大部分是代表不同利益集團進行活動,如石油幫、銀行幫、醫療幫等院外活動集團。有的院外活動集團是長期性的,設有辦事處;有的則是臨時性的,目的達到後即解散。一些外國政府和實業界為了自身利益也常以重金僱傭對本國利益有重要影響的國家的前國會議員、前政府官員以及著名的律師經濟學家、公共關係專家進行院外活動,以影響該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對外貸款政策、對外援助政策。院外集團的活動貫穿整個立法過程。在提案階段,他們遊說議員提出有益於自己的議案;在議會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們利用議會舉行的聽證會提出有利於本集團的證詞;在議會辯論階段,他們運用各種手段進行專門的調查研究,為議員辯論提供情報和資料,協助議員準備演說詞,為議員的辯論出謀獻策。一些院外活動集團還常常設法與議員進行私人接觸,對議員施加壓力,以影響立法。最重要的方式是對議員進行政治拉攏或威脅,甚至採取行賄、色情等非法手段收買議員。
院外活動集團毫不隱諱的行賄,不僅有損於立法的獨立性和連續性,使立法嚴重地受制於某些院外活動集團,也造成了議員行為的腐敗,從而不斷激起公眾不滿,人們呼籲加強對院外活動進行立法管制。美國國會為此通過《院外活動集團管理法》,要求所有企圖影響政府決策的個人或組織進行登記,並提供財政報告,以限制其非法活動。但在實際中該法實施困難,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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