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4〕45號

各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為了明確已在華設立的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有關事宜,現通知如下: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有關條件的,其總公司可以申請將該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一年以上;

(二)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其總公司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三)在華營業以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不得損害改建前該分公司原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因改建發生的有關民事責任,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和改建後的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將其在華設立的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前,應就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公告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改建前該分公司原有的稅務、債務等責任由改建後的外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承擔;

(二)改建前該分公司原保單持有人有權對所持有的保單契約作出繼續或終止的選擇;

(三)因改建發生的有關民事責任由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和改建後的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五、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將其在華設立的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申請;

(二)改建報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的改建方案;

(三)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承擔擬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稅務、債務等責任的擔保書;

(四)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對擬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的有關材料;

(五)擬改建後公司的章程;

(六)外國保險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擬改建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九)擬改建後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請檔案之日起二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在保險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五日內收回原先頒發給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該獨資財產保險公司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三個月後,可按照有關法規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八、在華設立多家分支機構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只能將其中一家分支機構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其在華的其他分支機構,在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財產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改建為獨資保險公司的,比照適用本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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