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場效應

關係場效應 在角色群體的活動效率中,既可能產生增力作用,也可能導致減力作用。“關係場效應”就是如此顯現於上述決策領域,而顯現的又是如此複雜的狀態。 豈止於決策領域呢! 從角色群體中“利他行為”這一社會心理方面去分析,不是同樣存在“關係場效應”嗎 “利他行為”是指在任何形式下不指望得到報答也幫助他人的行動。

關係場效應

在角色群體的活動效率中,即可能產生增力作用,也可能導致減力作用。“三個臭皮匠,湊成一個諸葛亮”,這種情況下,“1+1+1”大於3。這在群體成員活動的效率角度上,稱之為“群體增力作用”。“三個和尚沒水喝”,這種情況下“1+1+1”卻等於0了。這在群體成員活動的效率角度上,稱之為“群體的減力作用”。這種由不同角色扮演者組成的群體產生的內聚力或摩擦力,在社會心理學上,統稱為“關係場效應 ”。“關係場效應”給人們的提示是人們在與集體融合的過程中,既不能忽視群體對個體智慧的促進作用,也不能迷信群體在任何群體在任何情況下都比個體活動更有效率。關係場效應體現了權利的微妙,也體現了個人奮鬥的精神,當集體決策PK個人決策的時候,有兩種情況。群體決策的精確性高於個人決策,這是因為群體成員間的相互提示和啟發促進了信息交流,提供了許多選擇方案,同時,成員間還能彼此檢查對方意見所存在的不足;而個人決策由於是單獨進行的,不能交流信息,也無法檢查自己意見是否正確,所以難免失誤。

角色群體中的關係場效應

從角色群體中“利他行為”這一社會心理方面去分析,不是同樣存在“關係場效應”嗎“利他行為”是指在任何形式下不指望得到報答也幫助他人的行動。如果你幫助他人是為了從中得到報答,或者是想給請求你幫助的人以深刻的印象,或者是為了其他類似的目的,那么這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利他行為。簡單地說,利他行為必須排除利他行為的有意性,才算真正的利他行為。很容易想到的是,角色扮演者結成群體,個人在一起,如果其中一個人在某一方面落後了點,那么,大家就可以集思廣益,有效地給予幫助,促其進步。這就是群體活動效率在“利他行為”方面所發揮的增力作用的表現。但不能忽視的是,角色群體在“利他行為”方面,也有減力作用;社會心理學家研究利他行為的很多工作,都把注意力放在發生利他行為的條件上,也就是人們得以自發地幫助其他人的條件。結果得到一個發現,就是看到有其他角色在場即在角色群體的場景下,其中的個體角色往往減少了幫助他人的可能性,抑制了幫助他人的行為。這是為什麼?原因之一,就是在角色群體中,有其他人在場,個體角色往往認為反正別人能幫助,自己就沒有必要去幫忙了。當一個人遇到緊急事件,一時拿不定主意是否要作出干預,因而他就觀察角色群體中其他人的行動,看看他們作何反應。不幸的是,那些人很可能也在觀察別人的反應,於是就出現了一種“群體性的坐視不救”的態勢。一些社會心理學專家指出;人們有時拒絕救助他人,不一定都懷有惡意或冷淡無情,不一定就是道德品質低下的反映,而也許是他們沒有感到自己應負的責任。這恰恰正是角色群體在“利他行為”方面所顯現的一種“關係場效應”。根據上述分析,透過“關係場效應”,我們可以看到,在角色群體的活動效率中,實質上有兩種原則在運行著:一是“責任依從原則”,一是“責任分散原則”。先說“責任依從原則”。這是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提出來的,他認為群體關係高度發展的主要標誌是“責任依從關係”。而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則進—步闡明,“賁任依從關係”的發展程度是群體整合和分化過程的一定水平的結果。這種“責任依從關係”,具體來說,就是表現在個體在群體中接受群體韻影響,可以產生三個方面的心理效果:群體的歸屬感、認同感,群體的支持力量。所謂“歸屬感”,即是群體內各個成員發生相互作用時,行為上表現得很協調,同一群體成員能一致對外,彼此都體會到大家同屬某—群體。比如,第九屆亞運會在南韓舉行,在結束前的一天,中國與南韓的運動員所奪得的金牌數都是92枚,到底“鹿死誰手”,誰能最終獲得金牌總數第一的殊榮,要看最後一天的衝刺。在這個時候,我們中國人都提起了心,熱切希望中國運動員獲勝。這種社會心理,實際上就是一種群體歸屬感的具體表現。與“歸屬感”緊密聯繫的是“認同感”,那是指群體內各個成員對一些重大事件和原則問題,都保持共同的認識與評價,群體內其他成員的認識對個體的認識具有某種約束力。而“群體的支持力量”是什麼?就是說,當一個成員表現出符合群體規範的行為時,群體就會給予他讚許與鼓勵,以支持其行為,從而進一步強化他的行為。總而言之,群體的歸屬感是給個人情感上的依據,群體的認同感對個人的認知給以知識與信息,群體的支持則給個人以力量,使個人的行為能堅持下去。所有這些群體的心理效果,都體現著“責任依從原則”。群體活動效率中的增力作用,即“1113”,乃由此而來。正是從這個意義上,馬克思說道:“12個人在144小時的總勞動日中共同勞動,比12個孤立的勞動者各自做12小時,會供給一個更大得多的總生產物。”這可以稱之為角色群體中由“責任依從原則”帶來的一種“關係場效應”。那么,“責任分散原則”呢有位心理學家做過一項實驗,讓年輕人分別以單獨、二人,三人……直至八人小組的形式拉繩,測量記錄下他們在不同群體規模下用力的情形。結果顯示出,當他們單獨時以平均63公斤的氣力拉。如果依此類推,兩人組應有126公斤拉力,三人組應有l89公斤拉力,八人組應有504公斤拉力力,但實際上,在兩人一起拉時只有118公斤的拉力減少了8公斤,三人只有而八人組僅使出了256公斤的力氣減160公斤拉力減少了29公斤,少了248公斤。這說明,群體活動過程中存在一種損耗現象當群體合作完成一項共同任務時,由於“過程損耗”現象,因而群體共同使出的力氣就可能低於這些人單獨活動時使用的氣力的總和。可見,角色群體蘊含著一種“責任分散”原則。這往往會對發揮每個個體的智慧和創造力的工作產生一種阻抑作用。“三個和尚沒水喝”的故事,“群體性的袖手旁觀現象,正是角色群體中由“責任分散原則”帶來的另一種“關係場效應”。這樣說來,是不是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揚“責任依從原則”、棄“責任分散原則”呢不能如此簡單化。凡事皆有個“度”。一味地揚“責任依從原則”就好嗎不一定。倘過了“度”,就可能使個體角色“去個性化”,淹沒在群體中。一概排斥“責任分散原則”就對嗎也不一定。因為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客觀牲,而且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要科學地駕馭這兩項原則,在有機應。50年代美國創造學家奧斯本提出了一種“智力激勵法”,其強調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實施“責任分散”,對群體中個人提出的新見解先不作批評和挑剔,而只能加以鼓勵,以使每個人都能不受拘束地亮出自己的新主意,只是到最後才對這些見解、主意進行選擇和評價,加以集中。試想,在角色群體中進行智力激勵的過程中,如果一味地強調對群體現有的認識和評價,恪守“責任依從原則”,而不讓個體角色在“責任分散”中充分開動腦筋,那就很可能出現“大家都說現成話,說來說去沒啥啥”的情景,那怎能談得上“激勵”智力嗎看來,角色群體中的“關係場效應”就是這樣告訴我們:既不能忽視群體對個體智慧的促進作用,也不能迷信群體在任何情況下都比個體活動更有效率。為此,我們既要看到“只有在集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頁,也要看到“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共產黨宣言》。這就是說,要正確認識群體發展和個體發展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辯證關係:個體的發展必須依賴群體發展所提供的環境和條件,而群體的發展又只能通過其中個體的發展才能實現。群體的作用正是通過個體表現出來的,任何群體的生命力都取決於其中的個體的活力。角色群體對角色個體的約束力如果超過一定的度,個體就會因“去個性化”而失去活力,從而使你所在的群體的生命力也逐漸衰竭。認識到這一點對於你如何自覺地使自己成為角色群體中的“皮匠”,而不是成為“和尚”,如何使自己所在的角色群體不斷產生良性“關係場效應”,

千奇百怪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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