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斷能力試驗

開斷能力試驗是在規定條件下檢驗開關設備能夠開斷預期開斷電流的性能的試驗。不同的開關電器要求的開斷電流有很大的差別。例如,斷路器和熔斷器要求具有開斷幾千安、幾十千安短路電流的能力,而負荷開關只要求開斷額定電流或幾倍額定電流。但是它們的開斷能力試驗方法和要求大致相同。

開斷能力試驗

以高壓斷路器為例,三極斷路器應能關合、開斷所有的短路電流,包括對稱的及非對稱的,直到額定短路開斷電流。如果斷路器在最高電壓下關合和開斷所規定的10%、 30%、60%和100%額定三相對稱和非對稱短路電流,則證明斷路器已具備開斷所有短路電流的能力。對於具有臨界電流的斷路器,還應增加臨界電流開斷試驗。
在開斷能力試驗中,斷路器的油或氣應從斷路器專設的排逸孔逸出,不應引起外部閃絡。油斷路器不允許噴火。開斷能力試驗完成後,斷路器的機械傳動部件、非易損件和絕緣瓷瓶不得損壞,實際上應與試驗前的狀況相同。斷路器應能正常操作,其機械特性與試驗前相比不應有顯著的變化。斷路器的主觸頭不應有嚴重燒傷,主絕緣不應受到損壞。油斷路器的油麵應可見。
斷路器還應通過開斷能力試驗檢驗下列額定參數:①近區故障的額定參數;②額定線路充電開斷電流;③額定失步開斷電流;④額定電纜充電開斷電流;⑤額定單個電容器組開斷電流;⑥額定背對背電容器組開斷電流;⑦額定感應電動機開斷電流;⑧額定空載變壓器開斷電流;⑨額定電抗器開斷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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