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控

邊控

邊控即邊境控制,它是為防止涉案的外國人或者中國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機逃避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給境內的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等帶來重大損失,而通過法定程式在國邊境口岸對之採取限制出境的一種保全措施。

適用法律

目前國內關於邊控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以下簡稱“兩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的《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及公安部發布的一些部門規章等。總體上講,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適用中還需要不斷地加以完善。

處理方法

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分別規定了對於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不準出境。《若干規定》在參照“兩法”的基礎上,規定了對某些外國人和中國公民(與案件審理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依法予以辦理邊控手續,不準其出境。與案件審理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一般指當事人本人或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這些人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裁判的執行有直接關係,他們是否在我國境內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並且強調:

(1)對於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國人或限制中國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須嚴格依法儘快辦理,從嚴掌握。

(2)在限制外國人或中國公民出境的審批許可權的設定上,要求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以及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由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3)法院在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時,可以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了結之前,不得離境。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辦法,或令其提供財產擔保或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準予出境。還有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應在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處理了結,同時發給本人扣留證件的證明。法院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如在出入境有效期內不能了結的,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

(4)《若干規定》還要求,法院對某些不準出境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應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控。在緊急情況下,如確有必要,也可以先向邊防檢查站交控,然後按照規定,補辦交控手續。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通過有關省級公安機關辦理交控手續。

在限制出境期間,一般情況下,並不限制被控對象在國內活動的自由。對持有外國護照的當事人實施扣留護照、限制出境等措施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逐級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通報。決定限制出境時,扣照後,必要時可以通知外國使、領館該外方當事人護照已被法院扣留,防止被扣照人到使、領館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補辦護照出境,造成強制措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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