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審判

遠東審判

遠東審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判處7年徒刑 。

60年前,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宣布開庭,這是一次規模空前的大審判。審判日本的戰犯,是人類基於正義和平的原則以及國際公法的慣例而進行的文明對野蠻的嚴正審判,是二戰後一個重大的國際事件,也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項創舉。遠東審判持續了近3年,其中波瀾起伏,懸念迭生,最終正義戰勝了邪惡,它對世界格局產生了深遠影響。近年來,日本某些政要企圖否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結果,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合法性、正義性不容置疑。

背景與依據

其時,戰爭剛剛結束,為了減輕及開脫戰爭罪責,日本政府曾提出,由日本自行審判戰犯,如同一戰後的德國獨自審判一樣,但遭到了同盟國的一致拒絕。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早在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在聯合發表的《開羅宣言》中宣告“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這是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緣起。1945年7月,戰爭臨近尾聲。26日,中美英三國發布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在中蘇美等國的強大攻擊下,日本被迫於9月2日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這時,世界各國人民強烈要求公開審判日本戰犯。延安《解放日報》於9月14日發表社論《嚴懲戰爭罪犯》,代表了億萬受侵略的中國人民的心聲和要求。日本東京大阪京都等地也舉行了集會,公布戰犯名單,要求懲處。在全世界輿論的聲討下,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先後發出5道戰犯拘捕令,將東條英機等戰爭嫌疑犯拘押在東京巢鴨監獄。當年的12月16到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舉行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以便落實日本投降書的各項條款。依據上述各權力,麥克阿瑟於1946年1月19日頒布《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下令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地址定於東京。
其時,戰爭剛剛結束,為了減輕及開脫戰爭罪責,日本政府曾提出,由日本自行審判戰犯,如同一戰後的德國獨自審判一樣,但遭到了同盟國的一致拒絕。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國代表組成。法庭庭長是澳大利亞人衛勃,他剛正不阿,但有時有些剛愎自用。首席檢察官是美國法務部官員約瑟夫·季南,這個人非常強悍和果敢,人稱“魔鬼檢察官”。他領導的國際檢察局為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做了大量工作。中國派出的法官是清華大學畢業的立法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梅汝璈,檢察官為原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向哲浚,他們兩位都是留美法學博士,是當時中國優秀的法學家。中國監察組的成員即助理檢察官還有裘紹恆、鄂霖、高文彬周錫卿張培基、劉濟生、鄭魯達、吳學文、劉子鍵等。中國檢察官首席顧問是倪征(日奧)。
那么,東京審判具有哪些法律依據呢?那就是基於正義與和平的原則以及國際公法、條約和慣例,對日本的戰犯進行公開審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1條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之設立,其目的為公正與迅速審判並懲罰遠東之首要戰爭罪犯。”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圖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第六條),“對於戰爭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第十條)。除此之外,還有1928年在巴黎簽訂的《非戰公約》,日本也是締約國。公約明確規定不得把戰爭當作實施政策的工具。戰前的國際社會,已公認發動侵略戰爭是犯罪。1923年國聯曾起草《互助公約》,指出侵略戰爭是一種國際犯罪;1924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議定書》也認定侵略戰爭是國際性犯罪。遠東法庭宣布,審判犯有以下三種罪行的日本甲級戰犯:即破壞和平罪、普通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也就是說,法庭不僅僅以普通的戰爭罪來處罰日本,而且增加了“侵略罪”和“反人道罪”。這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和最為殘酷的戰爭,戰後審判的目的,不僅是要懲罰戰犯,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審判揭露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罪行,讓全人類記取教訓,捍衛世界和平。

正義與邪惡的較量

坂垣的第一個證人是“九一八”事變時的日軍聯隊長島本,出庭後島本宣稱,當天他並沒有接到任何命令,而是在朋友家喝醉了,第二天才知道事變爆發。中國檢察官當即指出,一個糊塗的醉鬼怎么能夠是可靠的證人呢?庭長立即將其逐出法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採用英美法系,根據英美法律習慣,採取對質制,以證據為中心,首先假設被告無罪,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如果認定證據不足,可以拒收。而被告們得到充分的辯護權利,由日美兩國著名律師組成龐大的國際辯護團,因而使得法庭的審理過程充滿著激烈對抗。
1946年4月29日首席檢察官季南向法庭遞交了起訴書。起訴書以大量鐵的事實和罪證,控告日本戰犯犯有55項罪行,控訴日本法西斯在“大東亞共榮圈”等幌子下對中國、東南亞各國人民所實行的極其殘暴的統治。同一天起訴書被送到了東條英機等28名被告手中。5月3日,法庭正式開庭。首先宣讀起訴書,對先後被逮捕的28名甲級戰犯進行起訴。在審判中法庭幾乎每天都座無虛席,日本民眾要求旁聽的十分踴躍。剛開庭,日本律師團竟要求曾參與紐幾內亞日軍犯罪調查的庭長韋勃迴避,企圖來個下馬威,但立即遭到法庭全體法官會議的拒絕,給了日本律師團以當頭一棒。接著日本律師團又以1946年前國際法中沒有破壞和平罪而對法庭的司法管轄權提出質疑,季南立即以1919年《凡爾賽條約》、《開羅宣言》等為依據,進行針鋒相對的反擊,保證了法庭審判的正常進行。
中國是遭受日本侵略時間最長、受害最深的國家,對日本侵華侵略犯罪的認定,是整個東京審判中的重頭戲,證據極其重要。中國檢察團決定將皇姑屯事件作為控訴罪犯的起點。最初首席檢察官對此表示懷疑,但向哲俊指出,一個國家製造陰謀炸死了另一個國家的首腦,這不是戰爭行為嗎?於是被法庭所接受,這樣對日本侵略罪行的認定就從1928年開始。為認定被告犯罪,中國檢察團組織了偽“滿洲國”皇帝溥儀等出庭作證,指認日本策劃建立偽滿、其本人失去行動自由的事實。溥儀連續出庭8天,創造了遠東法庭作證時間最長的記錄。對於日軍在“七·七”事變中開的第一槍,中方提供了宛平縣長、29路軍副軍長等重要證人的證言。南京大屠殺受害者梁廷芳、伍長德以及國際人士貝德士、馬吉的證言,揭露了大屠殺的暴行;由於戰爭時期日本政府隱瞞真相,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皇軍”在南京的令人髮指的獸行。證人的證言,引起了日本社會的極大震動。對於號稱要與中國人大戰三百回合的坂垣征四郎,勢單力薄的中國檢察團從上海搬來東吳大學畢業的英美法系專家倪征(日奧),倪以首席顧問的身份火速增援,他們夜以繼日地搜尋材料,在日本政府檔案中發現了大量侵略證據。為了保密,他們用暗語指代戰犯,如“板完”代表坂垣征四郎,“板完”是上海方言,意思是“板定完結”。坂垣的第一個證人是“九一八”事變時的日軍聯隊長島本,出庭後島本宣稱,當天他並沒有接到任何命令,而是在朋友家喝醉了,第二天才知道事變爆發。中國檢察官當即指出,一個糊塗的醉鬼怎么能夠是可靠的證人呢?庭長立即將其逐出法庭。當時有個小插曲,倪征(日奧)在法庭上引述了《奉天特務機關報》的文章:“華南人士一聞土肥原賢二、坂垣征四郎之名,有談虎色變之慨”。為土肥原辯護的美國律師立即反對說,這裡講的是一隻老虎,與土肥原賢二無關。當倪解釋說,在日占區,土肥原、坂垣就像老虎那樣可怕時,法庭爆發出哄堂大笑。中國檢察團在法庭上,運用精深的法律知識和鬥爭策略,舌戰日本侵華元兇,完全壓倒了被告、被告證人和辯護律師的囂張氣焰,出色地完成了任務。

公正的判決

由於對國際法精神的理解不一和法律體系的不同,11國法官對主要被告是否要判處死刑發生了嚴重分歧。庭長衛勃的想法最古怪,他主張將戰犯流放到一個遠離陸地的荒島上去。
法庭設在東京市谷山的前陸軍士官學校,戰爭時這裡是陸軍省和參謀本部所在地,在戰爭的指揮地點來審判這些戰爭罪犯,歷史對他們開了一個玩笑。從1946年5月3日開庭,到1948年11月12日,審訊歷時兩年零7個月,這是世界歷史上規模最大、時間最長的國際審判。期間公開開庭818次,英文庭審記錄4.8萬餘頁,包括日本在內的12個國家共419名證人出庭作證,779人書面作證,有關證據資料達8000件,其中檢察方提供的證據資料21200頁,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資料26800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長達1231頁,對日軍侵華、日軍在太平洋戰爭、在東南亞的罪行進行了控訴。法庭用了整整7天時間才宣讀完畢。
1948年4月16日,經過漫長而艱辛的審判,審理程式全部完成,庭長衛勃宣布等候判決。梅汝璈主寫《日本對華侵略》部分,長達200多頁,首先獲得了法官會議的通過。此後,法官們將對被告逐一量刑。這時中國政府給梅法官發來了“東字1103號密電”,指示要嚴懲戰爭罪犯。梅法官表示“自當竭其綿薄,為我國在此次空前國際法律正義鬥爭中之勝利盡其最後之努力。”但法官們由於對國際法精神的理解不一和法律體系的不同,11國法官對主要被告是否要判處死刑發生了嚴重分歧。庭長衛勃的想法最古怪,他主張將戰犯流放到一個遠離陸地的荒島上去。而印度法官帕爾則提出所有被告無罪釋放,理由是“世人需以寬宏、諒解和慈悲為懷。”法國、澳大利亞的法官以本國已廢除死刑為由而主張輕判。在這一過程中,梅汝璈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官也主張判處死刑以嚴懲戰犯。最後,11名法官以秘密投票方式決定戰犯的生死去留。
1948年11月12日,法庭進行了最後一次也就是第818次開庭,衛勃庭長宣布:所有日本被告有罪。在28名甲級戰犯(其中2人在獄中病死,1人被診斷患有精神病而中止受審)中,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本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戰爭狂人被判處絞刑,16人無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0天后,7名甲級戰犯被執行絞刑,火化後的骨灰被拋灑在荒野上。此後在南京上海伯力馬尼拉等地審判日本乙級、丙級戰犯共5416人,其中937人被處以死刑,日本戰犯得到了應有的下場。

意義和歷史價值

當時的美國政府根據自己全球戰略的需要,將裕仁排除在被起訴戰犯的名單之外,這給戰後日本一些政治人物拒絕正視那段侵略歷史留下了後患。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使命是:把當年在日本法西斯政府中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侵略戰爭負有最高或主要責任的人物,作為主要戰犯予以逮捕、偵查、起訴、審訊和判刑,由國際軍事法庭依照法律程式,對這類主要戰犯加以審訊和懲處,這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東京和紐倫堡兩個國際軍事法庭一致確認了發動侵略戰爭和違反人道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因此判決表達了世界各國人民的意願。兩個判決,不僅制裁了德日主要戰犯,而且給了此後企圖發動侵略戰爭的人以強有力的警告。
遠東審判是司法程式和司法正義的結晶。著名法學家王鐵崖曾指出:“懲罰戰爭罪行和戰爭罪犯就是從區分侵略戰爭和非侵略戰爭以及譴責侵略戰爭這樣的原則引申出來的,而反過來又推動了這樣的原則向前發展,從而使它們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確立。”在紐倫堡和東京對戰犯的審判,確立了聯合國一致贊同的原則:破壞和平、進行戰爭、踐踏人道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必將為此承擔責任並付出高昂的代價。這一原則對當下和未來人類處置戰爭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實踐意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張揚了理性、公平、正義”,是國際法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法庭所堅持的“侵略罪”和“反人道罪”,早已被寫入《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中,成為人類社會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庭所確立的一系列戰爭法原則和規則,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一般國際法原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運作,是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而作出的努力之一,它所宣揚的價值對今天的人們仍有啟發。
遠東審判也提高了中國的國際聲望,中國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等一系列制裁日本侵略的國際檔案的簽字國之一,中國積極認真地參加了審判,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東京法庭審判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貢獻。
也許有人會問,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有沒有缺陷和遺憾呢?與紐倫堡軍事法庭一樣,東京審判在消除日本軍國主義的政治、經濟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時也有許多明顯的缺點。
遠東法庭在懲處日本戰爭罪犯和消滅軍國主義勢力上是不徹底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作為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元首和軍隊最高統帥的天皇沒有被追究戰爭責任;二是美國從本國立場出發,主要追究的是對美太平洋戰爭的日本戰犯;三是在審判後期,美國出於自己遠東政策的需要,放鬆了對部分重大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釋放19名重要戰犯,1950年又在刑期終了前釋放了所有日本國內在押戰犯。其中被稱為“滿洲之妖”的岸信介還於1957年出任日本首相,其內閣成員半數為曾被清洗的戰犯。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東京審判應達到的效果,使戰後對日本軍國主義和戰爭犯罪的清算並不徹底。
而其中最大的遺憾在於讓天皇裕仁逃脫了戰爭責任的追究。梅汝璈指出:“在第二輪的審判過程中,我們得到無數的證據,足以證明他(日本天皇)即使不是日本侵略戰爭陰謀的發起人之一,至少也是一個消極的陰謀的參加者。這一點,即足夠構成他從犯的罪名。”事實上,參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的多數法官包括庭長韋勃也認定日本天皇裕仁有罪。但是,由於當時的美國政府根據自己全球戰略的需要,制定了對天皇的處置方針:保留天皇制,不逮捕、不起訴天皇;但在新憲法中,天皇只是一種象徵性存在。從而將裕仁排除在被起訴戰犯的名單之外,這給戰後日本一些政治人物拒絕正視那段侵略歷史留下了後患,給日本戰後政治帶來了深刻的負面影響。正是這種不徹底,使得日本不能正視自己發動的侵略戰爭及其戰爭罪行。

審判啟迪未來

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11條明確規定:“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與其他在日本境內或境外同盟國戰罪法庭之判決”,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日本才得以重返國際社會。
20世紀80年代,隨著日本政治的右傾化,否定遠東審判的思潮逐漸抬頭,他們把遠東審判視為日本民族“痛苦”、“自虐”的根源。90年代以來,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學者從政治、學術、教育、文化等各個方面,變本加厲地詆毀遠東審判。一些高官公然否認遠東審判的合法性,為日本甲級戰犯開脫罪責;日本政要接連參拜供奉著甲級戰犯牌位的靖國神社,並詭辯稱這是“日本的內政”;文部科學省還通過否定遠東審判的歷史教科書;他們把侵略戰爭歪曲為解放戰爭,胡說南京大屠殺是虛構的,是“20世紀最大的謊言”。這些言行已經影響到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日本政府接受遠東法庭的判決這一歷史事實不容篡改。戰後日本政府接受了遠東法庭的判決,即接受了遠東法庭關於日本侵略事實和戰爭責任的認定,接受了對東條英機等甲級戰犯的判決。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11條明確規定:“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與其他在日本境內或境外同盟國戰罪法庭之判決”,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日本才得以重返國際社會。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寫道:“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長官在眾議院內閣委員會答辯時說,日本“根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11條,在國與國關係上,接受審判是事實”,這些都表明,日本政府已明確承認東京審判的正當性。
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性質,國際社會早有明確的結論,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是公正的審判。企圖以狹隘的民族史觀來挑戰歷史的定論,只能是徒勞的。日本軍國主義已永遠被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我們不能忘記昔日的戰爭元兇給我們帶來的苦難和傷痛,更不允許軍國主義幽靈的復活。
儘管第二次世界大戰已經過去61年,然而,戰爭依舊在與人類相伴而行。人類是否能永遠告別戰爭,遠離暴力與強權下的恐懼,將取決於人類是否能從每一次劫難中增長更多的理性。正如梅汝璈法官所說:“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