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制度是指一國為加強對外貿易管制,規定某些商品的進口需由進口商向進口國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獲得許可證後方可進口的一種制度。通過對進口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可以調節國家進口商品結構,穩定國內市場,但是,當進口許可程式透明度不強或簽發過程產生不必要的延誤時,它又成為貿易保護的工具。進口許可證制度是國際貿易中的數量限制措施,作為一種非關稅措施,是各國管制貿易特別是進口貿易的常用做法。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基本信息

概念

廣義

一國政府為了禁止、控制或統計某些進口商品的需要,規定只有從指定的政府機關申辦並領取進口許可證,商品才允許進口。

進口許可證制度作用是進口國採用的行政管理手續,它要求進口商向有關行政管理機構呈交申請書或其它檔案,作為貨物進口至海關

邊境的先決條件。即進口商進口商品必須憑申請到的進口許可證進行,否則一律不予進口的貿易管理制度

海關方面

進口許可證(ImportLicense),是指商務部及其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數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進口貨物頒發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1” 。

適用範圍

1.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2.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2類132個10位HS編碼。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簽發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許可證,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許可證,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海關管理

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

1.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持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報關進口的列入《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的機電產品,企業應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的實際狀態,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報檢單,如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按照《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後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需驗核進口許可證。

2.進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紙質許可證與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

(1)進口許可證紙面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列印。

(2)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3)進口許可證與報關單經營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與進口許可證上的進口商或收貨人一致;

②由於許可證備註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註欄內容為準;許可證備註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塗改或手寫內容,視為無效許可證,並上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③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僅供參考,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

3.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發證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進口許可證中有關項目內容的,進口單位應當持原進口許可證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換證手續;原發證機構應當收回舊證。實際用匯額不超過原定用匯額10%的,不需變更進口許可證。

4.對未使用的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延期時,在進口許可證發證系統中刪除原證,換髮新證。

對已部分使用的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延期時,應核對進口許可證第一聯背面的海關驗放簽注欄中的驗訖數據和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據,在發證系統中核銷已使用數量,按所餘數量換髮新證。

發證機構在辦理進口許可證更改、延期和遺失手續時,應根據情況在新證備註欄註明原證證號和“換證”、“延期換證”、“遺失換證”字樣。

5.進口許可證的延期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後重新簽發進口許可證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6.進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管理,即進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直屬海關報關。

7.一般情況下進口許可證為“一批一證”,實行“非一批一證”的,進口許可證備註欄內列印“非一批一證”字樣。

(1)“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2)“非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其中,每次報關數,是指同一運輸工具的同批貨物,海關可對同批貨物加總後在“非一批一證”進口許可證上作一次批註,如此類推12次後,即使該證尚有餘量也不可再使用。海關在第12次批註後,進行總量核注,並將紙面許可證(海關留存聯)正本隨附報關單歸檔。

8.進口大宗、散裝貨物溢裝數量不得超過進口許可證進口數量的5%。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貨物,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後一批進口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證實際剩餘數量並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

9.進口許可證編號填報在報關單“許可證號”欄目,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種類

按許可證有無限制,可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公開一般許可證(opengenerallicence):它對進口國別或地區沒有限制,凡列明屬於公開一般許可證的商品,進口商只要填寫此證,即可獲準進口。

(2)特種進口許可證(specificlicence):進口商必須向政府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政府有關當局逐筆審查批准後才能進口。

指為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需向有關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書或其他檔案(為了海關目的的要求除外),作為進口到該進口方海關管轄地區的先決條件的行政程式。發放進口許可證是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的一種措施。是進口獲得批准的證明檔案之一。

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許可證和非自動許可證。自動許可證不限制商品進口,設立的目的也不是對付外來競爭,它的主要作用是進行進口統計。非自動許可證是須經主管行政當局個案審批才能取得的進口許可證,主要適用於需要嚴格數量質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動許可證的作用有:管制配額項下商品的進口;連線外匯管制的進口管制;連線技術或衛生檢疫管制的進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額、取得外匯或者通過技術檢查和衛生檢疫,才能取得許可。進口許可證極易被亂用而成為貿易壁壘。

根據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的關係,進口許可證可分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和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

(3)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商人申請發放許可證。

(4)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主要根據臨時的政治的或經濟的需要發放。

申領須知

辦理須知

進口許可證申領須知(1996年9月16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一、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檔案和材料

(1)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檔案和材料:

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寫內容必須規範;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檔案(正本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2)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配額管理進口商品: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一般商品,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非配額管理進口商品: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應提交《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碳酸飲料,應提交國家經貿委簽發的《進口證明》;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製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3)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如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和生產內銷產品進口成品油,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4)華僑、台港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檔案和材料:

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進口,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口,應提交《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國務院規定的實行限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省、市僑辦的批准檔案。國務院未規定限額的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5)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檔案和材料:

其他貿易方式包括;補償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組織或政府間無償援助、經貿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機構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而進口生產用機電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出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出口配額證明》;配額管理一般商品,申領單位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6)租賃貿易項下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檔案和材料;

(7)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行為歸口管理部門的批件和租賃公司的對內對外租賃契約。

二、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內容規範 凡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範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1.進口商:應填寫經外經貿部批准或核定的進出口企業名稱及編碼。外商資企業進口也應填寫公司名稱及編碼;非外貿單位進口,應填寫“自購”,編碼為“00000002”;如接受國外捐贈,此欄應填寫“贈送”,編碼為“00000001”;

2.收貨人:應填寫配額指標單位,配額指標單位應與批准的配額證明一致;

3.進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4.進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一般為一年(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貿易方式:此欄的內容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協定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際租憑、國際貸款進口、國際援助、國際招標、國際展銷、國際拍賣、捐贈、贈送、邊境貿易許可貿易等;

6.外匯來源此欄的內容有:銀行購匯、外資、貸款、贈送、索賠、無償援助、勞務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租賃等填寫“外資”;對外承包工程調回設備和駐外機構調回的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公用物品,應填寫“勞務”;

7.報關口岸:應填寫進口到貨口岸;

8.出口國(地區):即外商的國別(地區);

9.原產地國:應填寫商品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別、地區;

10.商品用途:可填寫:自用、生產用、內銷、維修、樣品等;

11.商品名稱和編碼:應按外經貿部公布的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填寫;

12.規格、型號:只能填寫同一編碼商品不同規格型號的4種,多於4種型應另行填寫許可證申請表;

13.單位:單位指計量單位。

數量:應按外經貿部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寫,允許保留一位小數;單價(幣值):應填寫成交時用的價格或估計價格並與計量單位一致。三、進-口許可證更改、展期、遺失的處理

各類進出口企業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對進口許可證更改、延期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申領單位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進行、並填寫進許可證更改申請表,按表中要求填寫清楚,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交原發證機關;

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領單位一般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契約。如確實簽定了進口契約,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契約,不得再申請展期。

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

四、申領單位的法律責任

申領單位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進口許可證,對違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自動進口

行政事項名稱:自動進口許可證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監督

法律依據

一、《對外貿易法》第15條

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2條

三、《貨物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申請辦理

申請條件:

一、進口經營資格進口商需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國營貿易的須具備國營貿易資格;某些貨物進口須符合有關商會、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要求;

二、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符合法律法規特定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如商務部公告第62號《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式》。

申請材料

一、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上證書、檔案僅限年內初次申領者提交);

二、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三、貨物進口契約(正本複印件);

四、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應提交委託代理進口協定(正本複印件);

五、對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法律法規有特定規定的,應當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者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針對不同商品在《目錄》中列明的應當提交的材料;

七、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八、進口經營者公函(介紹信)原件;

九、進口經營者領證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十、如因異地申領等特殊情況,需要委託他人申領的,被委託人應提供進口經營者出具的委託公函(其中應註明委託理由和被委託人身份)原件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書面申請

進口經營者可以從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網站下載《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可複印)等有關材料,按要求如實填寫,與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一併遞交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

網上申請

進口經營者在網上申請前應先申領用於企業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申請時登錄相關網站,進入相關申領系統,按要求如實線上填寫《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等資料。線上查看《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狀態,待覆審通過後列印《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並加蓋公章。持《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到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

監管程式

進口經營者可以通過書面或網上申請方式向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告知方式

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

承諾時限

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

收費性質為國家行政性收費。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01號、財政部(94)財預字第37號檔案《進出口許可證收費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每份證書收費人民幣20元整。收費性質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行政監督

行政監察部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山東山東省外經貿廳外資處) 一、辦理事項: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辦理部門:山東省外經貿廳外資處

三、辦理對象:外商投資企業

四、辦理依據:《外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外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實施細則》、《外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相關規定。

五、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由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轉報);

2、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驗資報告(複印件),以及聯合年檢合格的證明檔案;

3、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說明;

4、企業進口契約;

5、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

6、涉及進口貨物證明檔案原件(涉及許可證管理貨物時出具);

7、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檔案和材料。

六、申請程式:企業向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七、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備註:辦理時限為材料齊備後廳內運轉時限

英國制度

對於開放國內市場,英國政府持積極態度,但也採取適當的非關稅措施。英國政府在此方面的立場是:在考慮到各種巨觀因素的同時,也要考慮各行業及個人的利益,以確保有關措施的使用並完全反映英國國家的整體利益。

英國的進口許可證主要由貿工部(DepartmentofTradeandlndustry)負責管理,但是,對某些貨物的限制或禁止則由政府的其他部門負責。例如,某些特定藥品的進口就由英國內務部(HomeOffice)管理;進口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由環境部(DepartmentoftheEnvironment)負責;一些有關農業、園藝或食品的進口則由農業、漁業及食品部負責。歐盟成員國之間大部分貨物的進口,不需要進口許可證,但是,某些進口則需向有關部門申請許可證。在英國,負責進口許可證的具體部門是貿工部的進口許可證司(ImportLicensingBranchILB)。在多數情況下,進口受到限制的貨物,如已在歐盟內部流通,在進入英國時,則不再需要許可證。

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有多種原因,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如下:

保護英國或歐盟的工業;

執行國際通用原則,以達到穩定市場,鼓勵自由貿易的目的;

用於信息監查目的,例如,通過進口許可證,可了解有關敏感貨物進口的趨勢;

保障國人的健康與安全。

審核要求

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契約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契約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後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處理事項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領單位一般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契約。如確實簽定了進口契約,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契約,不得再申請展期。

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

辦理流程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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