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業務。

來料加工(Processing)

來料加工的定義

來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業務。

來料加工的方式

  • 全部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託方提供全部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業加工後,將成品交國外委託方,製件和成品均不計價,承接方按契約收取工繳費。
  • 部分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託方要求加工裝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繳費外,還應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
  • 對口契約,各作各價。國外委託方和承接方簽署兩份對口契約。一份是委託方提供的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的銷售契約,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契約。對於全部來料來件,兩份契約的差價即為工繳費,對於部分來料來件,兩份契約的差價,既包括工繳費,也包括國內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以對口契約方式進行的加工裝配貿易,必須在契約中表明。承接方無需支付外匯。

來料加工的特點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輔助材料,製成品交外商銷售,加工企業只收取加工費;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輔助材料、主件、配件和包裝材料,成品交外商銷售,但原材料進口與產品出口分別作價;

外商除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外,還提供一些機器設備、工具、模具等,其價款一般從加工費中償還。

採用來料加工貿易形式,有利於充分發掘人力資源,增加外匯收入,提高工業生產技術,促進經濟發展。進行來料加工的企業多布置在勞動力或土地費用較低、交通方便且進出口貿易自由度較高的地區。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

這兩種加工貿易的共同之處在於原材料和元器件來自國外,加工後成品也銷往國外市場。但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 進料加工貿易中,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的兩個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託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 進料加工貿易中,企業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 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有自主權,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選擇市場上所適銷商品進料加工。而加工裝配貿易,則由委託方控制生產的品種、數量和銷售地區。

來料加工的作用

來料加工,對於委託方來說,是利用承接方的勞務,降低產品成本,對於承接方來說,則是以商品為載體的一種勞務輸出。

我國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護和支持,因而發展迅速。加工裝配貿易額,在我國進出口總額中,已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該說,這一貿易方式,在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和推動出口貿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貿易的企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承接方為我國企業或合資企業,和委託方之間是單純的委託加工關係,通過承接加工業務,企業得以利用國外資金,發揮生產潛力,擴大出口,增加收入,並能獲得國際市場信息,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進工藝技術。另一種是國外委託方在國內直接投資設廠,然後以委託加工裝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國的政策優惠和低廉的勞動力,獲利豐厚,並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原來的出口貿易爭奪市場。儘管目前這種“前店後廠”的方式對發展我國經濟利大於弊。但從長遠來看,把這一利用外資方式,用政策導向技術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產業,並加強稅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來料加工的海關核銷手續

按照我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 6條:加工裝配契約必須在契約到期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後的一個月內,憑當地稅務部門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2)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契約核銷申請(結案表)。

(4)對損耗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生產用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5)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海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體現促進與服務生產的方針,根據不同的企業和商品分別採取信任核銷、一般核銷和重點核銷等方法進行核銷:

①信任核銷。是指海關對守法經營,單證齊全,契約執行情況正常,沒有違反海關臨管規定,可允許由經海關培訓認可的企業和自管小組自行核銷。核銷後的契約、“登記手冊”和單證等應及進送交海關存檔。海關除對核銷結果保留抽查權外,一般不再核對。

②一般核銷也稱單證核銷。是指海關對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國家許可管理,保稅金額不大,有準確的耗料定額,沒有走私違規嫌疑的,可採取一般核銷。該方法通常無需下廠核查有關實物和倉儲、帳冊等,海關只對有關單證、帳冊進行證面核對,企業只需提供有關資料、樣板等,配合海關完成核銷工作。:

③重點核銷。它是一種單證核對與下廠核量相結合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於信譽不好、有走私違規嫌疑的企業,或海關在某段時間內需要作為重點監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業向海關提供詳細的進口料件、存儲、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儲、出口銷售帳冊,以及相關的商業來往函電、加工工藝流程圖等,並為海關下廠核查實物、倉儲、帳冊等提供方便

核銷中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①需要辦理征、減、免稅手續的。一是加工完畢後,剩餘的的邊角料件,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海關按其實際使用價值估價徵稅或酌情減免稅,企業按海關規定納稅或免稅。二是加工企業按契約規定對外履約後,由於改進生產工藝和心頭經營管理而剩餘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轉為內銷,海關核准屬實的,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並且總價值在人民幣3000元以下的,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稅,其超過部分,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按料件納稅。三是契約項下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轉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契約,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後,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其中涉及應稅商品的,照章納稅,屬國家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還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②將半成品轉讓加工的。進口料件加工裝配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加一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由轉讓料件的單位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託加工契約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③需要中止、延長或轉讓契約的。企業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延長或轉讓某全契約時,應向審批機關申請批准後10天內,向契約主管海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執行。

核銷完畢,企業向海關領取加工裝配“核銷清表”,並按海關規定處理契約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 

來料加工辦理報關手續

(1)申報。報關員持以下單證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①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綠綠色)一式4份;②"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③有關運輸單據,如提單、載貨清單、裝箱單、磅碼單等;④出口外匯核銷單

(2)接受查驗。根據《海關法》規定,海關查驗貨物時,孤關員應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拆和重封貨物包裝。

(3)辦理繳納稅費手續。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進口稅;①加工裝配契約項下進口用於加工成品復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裝配契約項下進口,直接用於企業加工生產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業生產自用發電油;③進口合理數量的用於安裝、加固機器設備的材料;④為加強工業生產管理,由外商提供進口的微型計算機、閉路電視監視系統、電話機等管理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章徵收進口稅費;①為加工生產進口的辦公用品;②超出海關規定免徵進口稅範圍的加工貿易貨物;③加工裝配契約項下進口料件、設備等按規定繳交海關監管手續費

(4)按受放行。企業妥申報、按受查驗和繳納稅費手續,並領取了海關簽章的報關單核銷聯後,可將貨物運離海關監管現場。 

來料加工契約登記備案

(1)申請契約備案。報關員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契約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契約登記備案手續。 ①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檔案; ②海關頒發的《報關註冊證明書》; ③經營單位的公章、報關專用章、契約章和更改章等印模及報關員證件的複印件; (以上為首次開展來料加工業務企業必須遞交的單證); ④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契約備案證明書(如需以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外經貿部批准立項的檔案); ⑤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⑥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⑦對外簽訂的正式契約副本和料件清單、耗料定額等; ⑧申請單位向海關購買後填寫的簽章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⑨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

(2)接受審核。加工企業應接受海關對其單證及加工場所、設備等的審核和勘察,特別是首次申請開辦加工裝配業務,或開展當前敏感性商品加工項目的企業,應該向海關詳細介紹企業生產能力、加工工藝、生產組織形式、經營決策機制和企業會計帳冊制度等企業基本情況,以便海關對企業的資信進行評估,為海關分類管理企業提供依據。

(3)領取"登記手冊"。契約登記備案的目的是為了最後取得通關資格。因此,凡被確認為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契約,均可向海關領取已蓋主管海關契約備案專用章及手冊編號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報關員憑此手冊向口岸海關辦理加工裝配契約項下料件、設備進口和加工成品出口通關手續。報關員應妥善保管"登記手冊",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並將有關原進出口貨物的單證交主管海關,經海關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在海關補發"登記手冊"前,有關貨物不得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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