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爾辛基宣言

赫爾辛基宣言

《赫爾辛基宣言》全稱《世界醫學協會赫爾辛基宣言》,該宣言制定了涉及人體對象醫學研究的道德原則,是一份包括以人作為受試對象的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原則和限制條件,也是關於人體試驗的第二個國際檔案,比《紐倫堡法典》更加全面、具體和完善。

簡介

赫爾辛基宣言 赫爾辛基宣言

1964年公布的《赫爾辛基宣言》,是由於在納粹時代殘忍地進行人體醫學試驗(如用俘虜做活 體高空試驗、冷凍試驗和複製人試驗等)而促成誕生的,長期以來一直被看作是臨床研究倫理道 德規範的基石。其中包含應該限制使用安慰劑的內容,但其措詞並不很明確。

因此,一些專家(包括美國醫學會的專家在內)推動《赫爾辛基宣言》在1997年做了一次修改 ,但是他們提出的幾個草案均遭到安慰劑對照研究反對者們的強烈批評。直到最近,經過長期的 激烈爭論,醫學研究人員和倫理學家才達成較一致的意見,並最終通過了新的《赫爾辛基宣言》 。

新《赫爾辛基宣言》對臨床試驗中安慰劑的使用加上了一些 限制,規定“僅當沒有其他的治療方法可資採用時,安慰劑才可以在新藥的臨床試驗中被用來作 為對照。如果市場上已經有了一種合適的藥物,那么臨床試驗就應該以這種已經在使用的藥物來 作為對照。

這也就是說,參與臨床試驗的病人志願者將不再冒僅得到安慰性治療而可能導致病情 加重的危險。“我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病人。”世界醫學會秘書長道爾頓·休曼說。病人組 織也對這項新規定感到高興。華盛頓特區的病人利益組織——“公民”組織的成員彼得·盧瑞為 了影響宣言的修訂結果而曾經進行廣泛的遊說。

其背景

赫爾辛基宣言 赫爾辛基宣言

2008年10月,第59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赫爾辛基宣言》修正案,是宣言 自1964年首次發布以來的第六次修正。修正案擴展了宣言的適用對象,重申並進一 步澄清了基本原則和內容,加強了對受試者的權利保護,同時還增加了臨床試驗數據註冊和使用 人體組織時的同意等新內容,修正案提高了人體醫學研究的倫理標準。《赫爾辛基宣言》全文被 作為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附錄,宣言在我國具有法律拘束力,除了遵循宣言的 倫理規則外,我國還應建立臨床試驗註冊制度和受試者保護制度。

2008年10月18日,在韓國首爾召開的第59屆世界醫學大會 (WorldMedicalAssociation,WMA)年會上,通過了《赫爾辛基宣言》 (DeclarationofHelsinki,以下簡稱“宣言”)修正案。WMA是由各國醫學 會自由加入組成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代表全體醫務工作者的機構,目前有94個成員。

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不同,WMA是一個非政治性組織,旨在確保醫務人員 的獨立性,為醫務人員的倫理行為及醫療行為制定最高標準,各成員有一個共同的理想——對患 者負責。宣言有關人體醫學研究的倫理指導原則 (EthicalPrinciplesforMedicalResearchInvolvingHuman&nbs p;Subjects)已獲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最普遍承認,1964年首次發布以來已經過六次修訂 。

2008修正案是由WMA倫理委員會主席EvaB?genholm博士領導的,巴西 德國日本、南非及瑞典五國醫學會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起草,經過各成員國內 的醫學專業人員及公眾的廣泛討論,同時諮詢了世界衛生組織和醫學、衛生保健和醫學研究協會 等相關國際組織。

自2000年宣言第五次修正以來,醫學研究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亟待解決,並且宣言中的 倫理原則的適用問題也有待澄清,更重要的是隨著人權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給予研究受試者 (researchsubjects)特別保護成為當務之急。

但所附的是1996年10月,在南非舉行的第48界世界醫學大會上通過的修訂版。事實上,2000年 10月,在英國愛丁堡召開的第52屆世界醫學大會又修訂了。2002和2004年又再度修訂。

大事記

赫爾辛基宣言在第18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赫爾辛基,芬蘭,1964年6月)採用,並在下 列聯合大會中進行了修訂:

第29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東京,日本,1975年10月

第35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威尼斯,義大利,1983年10月

第41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香港,1989年9月

第48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西索莫塞特(SomersetWest),南非,1996年10 月

第52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愛丁堡,蘇格蘭, 2000年10月

第53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華盛頓,美國,2002 年

第55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東京,日本,2004年

第59屆世界醫學協會聯合大會,首爾,韓國,2008年10月

其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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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民的健康是醫生的光榮使命。他或她的知識和道德正是為了實現這個使命。

世界醫學協會的日內瓦聲明用"病人的健康必須是我們首先考慮的事"一句話對醫生在道義上加 以約束。國際醫學道德標準的規定宣稱:"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時,醫生才可提供可能對病 人的生理及心理狀態產生不利影響的醫學措施"。

涉及以人作為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必須是以改進疾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方法及提高對 疾病病因學和發病機制的了解為目的。

當前的醫學實踐中,大多數的診斷、治療或預防所採用的方法都包含著風險,尤其是在進行生 物醫學研究時,其風險可能更大。

醫學的進步是以研究為基礎的,這些研究最終在一定程度上均有賴於以人類為對象的試驗。在 生物醫學研究領域中,對於以對病人的診斷和治療為目的的研究與對受試者毫無直接的診斷或治 療價值的純"科學"研究須作出根本性的區別。

對可能影響環境的研究應特別加以注意,並應關注用於研究的實驗動物的權利。為了促進科 學的發展和救助罹病的患者,將實驗室的試驗結果用於人體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世界醫學協會對每個從事人體生物醫學研究工作的醫生提出下述各項作為推薦指南,並將 不斷審核更新。但應強調指出,協會所起草的這些標準,僅是一份對世界各地醫生 的指南。醫生並不能據此而減輕按各自所在國家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刑事、民事和道德上的 責任。

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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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人體的生物醫學研究必須遵從普遍接受的科學原則,並應在充分的實驗室工作、動物 試驗結果以及對科學文獻的全面了解的基礎上進行。

2、每一項人體試驗的設計與實施均應在試驗方案中明 確說明,並應將試驗方案提交給一個專門任命的獨立於研究者和申辦者的委員會審核,以徵求意 見和得到指導。該委員會須遵守試驗所在國的法規。

3、在人體進行的生物醫學研究應該由專業上有資格的人員進行,並接受有關臨床醫學方面專 家的指導監督。必須始終依靠一名醫學上有資格的人員對受試者負責,而不是由受試者負責,即 使受試者已作出同意參加該項研究。

4、只有在試驗目的的重要性與受試者的內在風險性相稱時,生物醫學研究才能合法地在人體 中進行。

5、開始每一項在人體中進行的生物醫學研究之前,均須仔細評估受試者或其人員可能預期的 風險和利益。對受試者利益的關注應高於出自科學與社會意義的考慮。

6、必須尊重受試者自我保護的權利,應採取儘可能謹慎的態度以尊重受試者的隱私權,並將 對受試者身體精神以及人格的影響減至最小。

7、只有當醫生確信試驗所致的損害可被檢出,他們方可參加該項人體試驗。一旦發現其弊大 於利,即應停止研究。

8、在發表研究結果時,醫師有責任保證結果的準確性。研究報告與本宣言之原則不符時,不 應同意發表。

9、在人體中進行的任何研究都應向每一名志願參加的受試者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預期的 受益、可能的風險及不適。應告知受試者有權拒絕參加試驗或在試驗過程中有隨時退出試驗的自 由。其後,醫生應獲得受試者自願給予的知情同意書,以書面形式為好。

10、在取得知情同意時,醫師應特別注意是否受試者與其 有上下級關係,或可能被強迫同意參加試驗。在此種情況下,知情同意書的獲得應由不從事此研 究或此研究完全無關的醫師來進行。

11、在法律上無資格的情況下,按照國家法規,應從合法監護人處取得知情同意。若受試者身 體或精神狀況不允許,無法取得知情同意書,或受試者為未成年人,按照國家法規,可由負責親 屬替代受試者表示同意。若未成年兒童實際上能作出同意,則除從法定監護人外,還須徵得本人 同意。

12、研究方案必須有關於倫理考慮的說明,並指出其符合本宣言中所陳述的原則。

附加原則

1、在人體進行的純學術性醫學研究中,醫師的責任始終是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健康
2、受試對象應為志願者,可為健康人,或按實驗設計系與所患疾病無關的病人 。
3、如研究者或研究組判斷繼續進行試驗可對受試者有害,即應停止研究。
4、對人體試驗而言,科學上的或社會的興趣絕不應該 置於受試者健康的考慮之上。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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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展了宣言的適用對象
宣言第2條指出,儘管宣言在根本上適用於醫師,但世 界醫學大會鼓勵其他人體醫學研究參與者採用這些原則。人體醫學研究涉及多個參與主體,包括 研究申辦人(sponsors)、研究機構(institutionalaffiliations)、研究人員 (researchers)及倫理委員會(researchethicscommittee)等。宣言不僅要求參 加人體醫學研究的醫師遵守這些原則,更鼓勵其他的研究參與者 也遵循這些倫理原則。中國早在2003年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要求所有以人 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即要求臨床試驗的整個過程及所有參與 研究試驗的人員都遵守宣言規定的原則。

二、重申並進一步澄清基本原則及內容
1、重申受試者個人利益優先原則。2000年 宣言規定,在進行人體醫學研究時,應將受試者的利益置於科學及社會利益之上。此次修正進一 步明確,受試者個人利益應優先於所有其他利益。醫學研究涉及到眾多利益,包括公共健康、福 利等社會利益,醫學發展進步等科學利益,以及除受試者之外的其他研究參與者的個人利益(主 要是經濟利益),宣言將受試者的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地位,優先於對其他利益的考慮。

2、進一步澄清人體醫學研究的目的。醫學進步以研究為基礎,並最終 離不開以人為對象的研究。應當使醫學研究中未被充分代表的人群(如兒童、懷孕婦女)有適當 機會參與研究。宣言第7條進一步指出,人體醫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疾病發生的原因、 發展和影響,改進預防、診斷和治療干預措施(包括方法、程式和治療)。即使目前最好的干預 措施也必須不斷地通過其安全性、有效性、效率及可行性和質量的研究,對其進行評估。

三、加強對研究受試者的保護
1、增加受試者權利保護內容。參與醫學研究的醫師除了有 義務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健康、尊嚴和隱私外,還應保護其完整權、自主決定權和個人信息的保 密。由於以人為對象的醫學研究是科學研究,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研究過程中可能會對受試者 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預知的危害,研究人員的不規範操作也可能對受試者的其他權利造成侵害。 宣言指出,醫師應當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使研究對受試者的身體、心理及社會關係的完整性造 成的影響降至最低;應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受試者的隱私及其個人信息保密性。受試者對於是 否參與研究有自主決定權,並且有權在任何時候退出研究而不會受到報復。

2、要求對臨床試驗進行註冊。這一內容是自1964年以來首次規定在宣言中。宣言第 19條規定,每項臨床試驗在招募第一個受試者之前應當在公眾可進入的資料庫中註冊。目 前,美國等一些已開發國家已經建立了臨床試驗的資料庫,公眾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比如:美國國家 健康研究機構臨床試驗www.clinicaltrials.gov)查詢本國研究申辦者在國內及世界其他國家 進行的臨床試驗。臨床試驗資料庫能夠保證試驗信息的公開透明,使潛在的受試者及公眾更容易 獲得有關試驗的準確信息。獲取全面充分的試驗信息是受試者作出知情同意的前提條件,臨床試 驗的註冊制度有利地保障受試者知情同意權的行使。

3、加強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涉及貧困人群或其他弱勢群體的醫學研究,必須是對這些人 群的健康需求和優先事項作出的反應,並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這些人群能從研究結果中受益,只 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研究才被認為是正當的。受試者為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其具有同意 表示能力,醫師除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外,還應徵得其本人同意。如果無(或限制)行為 能力的受試者不同意的,該不同意的表示應當受到尊重。同時,宣言還對無(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參加的研究本身進行限制,要求研究只具有最低風險及最小負擔。另外,宣言還指出,應當使 醫學研究中未被充分代表的人群,如兒童、懷孕婦女等,有適當機 會參與研究。

四、增加其他新內容
除了上述內容外,宣言還指出,“本宣言應當作為一個整體,它的 每個段落的適用都應考慮其他相關段落”。另外,對研究方案的內容進行了補充,研究方案應包 含對因參與研究而造成損害的受試者的治療和(或)賠償條款,以及研究後的安排說明。宣言首 次對使用人體組織及數據時的知情同意問題作出規定,“為醫學研究而使用可辨識的人體組 織(包括血液、器官組織和DNA)或人體數據,醫師通常應獲得收集、分析、儲存和(或)重新使 用的同意”,第32條對安慰劑(placebos)的使用情形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安慰劑只能在 極有限的情況下使用,即接受安慰劑的患者不會遭受任何嚴重的或不能挽回的損害。這些新內容 都是針對目前醫學研究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形勢作出的反應。

臨床研究

1、在病人的治療中,醫師若判定一種新的診斷或治療方法有望於挽救生命、恢復健康或 減輕病痛時,必須不受限制地套用此種方法。

2、對一種新方法的可能價值、危險和不適,均須與現有的最佳診療方法的優點作比較。

3、在任何醫學研究中,對每一病人,包括對照組中的病人(若有的話),應該保證提供現有 業已證實的最佳診療方法。

4、病人拒絕參加研究不應妨礙醫師與病人的關係。
5、如果醫師認為不必取得知情 同意書,此建議的特殊理由必須在試驗方案中闡明,並轉呈獨立的倫理委員會(1、2)。

6、醫師可將醫學研究與目的在於取得新的醫學知識的醫療措施相結合,但僅限於該種醫療措 施對病人已被證實具有可能的診斷或治療價值時才可進行。

對中國的影響

赫爾辛基宣言對中國的影響 赫爾辛基宣言對中國的影響

《赫爾辛基宣言》,就其性質而言,並非一個在國際法上有法律拘束力的檔案。然而,宣言 (或宣言中的倫理原則)被無數的關於人體研究的國際和國內檔案、倫理指南、法律法規等吸收 或列為附屬檔案。世界衛生組織《藥品試驗質量管理指導原則》、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CIOMS) 《人體生物醫學研究國際倫理指南》、中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都將宣言作為附屬檔案 。

宣言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從事人體醫學研究應遵守的基本倫理規範。中國國家食品藥 品監督管理局於2003年發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稱GCP),第4條 明確規定“所有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附錄1),即公正、 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儘可能避免傷害。”

儘管宣言在國際法上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在中國,宣言的所有內容被作為附錄直接納入部門 規章,因此,宣言被賦予了與GCP相同的法律拘束力。除了遵循宣言的倫理規則外,中國還 應當建立以下制度:1.臨床試驗註冊制度,即對臨床試驗進行註冊登記,將試驗研究進展和管理 信息等內容向公眾開放,實現臨床試驗設計和實施的透明化,從而對臨床試驗的質量加以控制, 並保障受試者的知情權,還有利於公眾監督並參與研究過程。2.受試者保護制度。近年來醫學研 究出現了國際化趨勢,開發中國家承擔了越來越多的人體醫學試驗,隨之也出現了一些侵犯受試 者權利的問題。

如中國的“人參丸事件”和“上海東方醫院人造心臟事件”。受試者權利保障問題應當得到政 府及社會的廣泛關注。首先,制定專門的受試者權利保護法,美國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制 定了受試者保護法(2005年修正),其中的倫理審查、知情同意及特殊群體保護等制度值 得借鑑。其次,設立受試者保護機構,專門負責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利保護問題,監督倫理委 員會審查工作,對臨床試驗進行全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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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和健康重要還是獲得技術和知識重要面前,指導北京上海各家醫院進行 藥物試驗的臨床倫理委員會經過幾次討論後,最後作出了符合倫理的選擇,終止試驗,讓對照組 病人也服用療效好的達利全,以挽救生命和保證病人的健康。毋用置疑,與為了要獲取技術而讓 生命受到痛苦和毀滅生命的科學研究和醫學試驗來,這樣的研究和試驗正是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 的最大體現。
歷史上的事件和爭論
在使用安慰劑方面, 醫學史上最著名的左右為難的研究事件之一就是梅毒研究。從1932年到1972年,美國研究人員隨 訪400名貧窮的患了梅毒的非洲美國黑人,以觀察他們的疾病是怎樣發展的。在50年代, 青黴素已經普遍使用,而且價錢並不昂貴,但是研究人員也不對他們採用青黴素治療,而是給予 安慰劑。這樣做的最大好處是,能觀察到不用藥物梅毒會怎樣發展。然而這對 於病人來說則是極大的傷害,顯然是有違道德的。因此這一試驗受到了廣泛的批評,儘管該項研 究揭示了梅毒發病、發展、病理機理和預後的一些本質問題,為後來的梅毒治療提供了不 可多得的臨床第一手材料。
上述事件已成為歷史,但今天安慰劑的使用無論是在 臨床還是試驗中都存在,當然形式有所不同。最為典型的是對相同的重病病人,一些人給予新藥 治療,而另一些人則給予安慰劑,以比較新藥的療效。這實際上就是上面所說的安慰劑的第二種 使用目的。但是倫理學家認為,如果醫生已經有一種方法能治療病人的疾病,但還對病人進行這 種安慰劑對比試驗是不道德的,即使病人同意這樣做也不行。當然另一種方法試驗新藥是符合倫 理的,即所有藥物和治療手段都無效時,可以對病人進行安慰劑對比新藥的試驗,但是也必須事 前獲得病人的同意。
是否恪守赫爾辛基宣言
醫學倫理學 家提出這樣的觀點是有根據的。其基本依據便是被各國醫學專業人員奉為“聖經”之一的1964年 世界醫學會公布的赫爾辛基宣言。該宣言的出現是針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納粹德國對人體進行非人 道的醫學試驗,如用俘虜做活體高空試驗、冷凍試驗以及今天眾口指責的複製人試驗。赫爾辛基 宣言的基本核心非常簡單:任何病人,包括對照組病人,都應當保證給予最佳的診斷和治療。以 此來對照,上述對黑人梅毒的安慰劑試驗和今天的 有可以治療的方法卻不對病人使用而使用安慰劑的方法都是不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當然也是不 符合倫理的。
但是也有一些研究人員對赫爾辛基宣言的這一原則不以為然。他們 認為,即使有療效的方法存在,也可以對病人實施安慰劑試驗。美國耶魯大學醫學院的羅伯特· 列文就持這種態度。他是目前對赫爾辛基宣言這份長達36年的歷史檔案進行修訂的委員會主席。 他認為歷史過去了很多年,宣言的一些條款也應當隨歷史的前進而得到修改。比如,在許多條件 下進行安慰劑試驗具有重大科學意義,也是合符倫理的。列文透露,修改後的新的醫學倫理宣言 可能會被世界醫學會所採納,而且在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也允許在特定條件下使用安慰劑,如 英國的愛丁堡。但條件是這樣的病人沒有生命危險。還有一些專業人員也認為修改赫爾辛基倫理 宣言既可不受絕對主義限制,也是擺脫目前許多醫學倫理兩難境地的最好辦法。

其意義

經過一年多的起草及廣泛討論,世界醫學大會頂住來自醫藥產業及政府管理機構的壓力,再一 次在宣言中重申了其立場,即反對為剝削研究受試者(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受試者)大開方便之 門的行為。

正如EvaB·genholm博士說的,“儘管修正草案只對宣言的多處進 行了較小的修改,但卻是重大的改變,特別是加強了受試者的保護及利益,規定了臨床試驗數據 註冊和使用人體組織時的同意等新問題。”宣言進一步規範了以人為對象的醫學研究,完 善了與人體醫學研究相關的各項制度的具體內容。

同時通過受試者個人利益優先原則、臨床試驗註冊制度和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制度,加強了醫 學研究中受試者的權利保護,它對醫學研究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倫理要求。宣言既是一部倫理規 則,又是人體試驗的人權保護指南,它的修正必將帶動世界人體醫學研究倫理規則的發展, 推動人體醫學研究的制度化和規範化,還將促進人類醫學研究的進步發展,有利地保障參與研究 的受試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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