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範圍

賠償範圍,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簡介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賠償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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