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

Capital adequacy ratio,又叫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風險資產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基本信息

簡介

普通人也關心“資本充足率”了普通人也關心“資本充足率”了

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CAR),也被稱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toRisk(Weighted)AssetsRatio(CRAR)。資本充足率是一個銀行的資產對其風險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作為國際銀行監督管理基礎的《巴塞爾協定》規定,資本充足率以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來衡量,其目標標準比率為8%。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義為:
CAR=資產/風險
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產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產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產風險,那么
CAR={T1+T2}/a≥8%.
後面那個不等號是國家調控者的標準要求。
T1T2分別是兩種類型的可以計入總量的資產:第一類資產(實際貢獻的所有者權益加上未分配利潤),即銀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和第二類資產(優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屬債務),停業清理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對儲戶提供相對較少額度的保護。

資本充足率=(資本-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其中,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即資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銀行資本

商業銀行的資本,包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是指貸款準備金。在計算資本總額時,應以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購買外匯資本金支出;

(2)不合併列帳的銀行和財務附屬公司資本中的投資;

(3)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4)呆帳損失尚未沖銷的部分。

加權風險資產是根據風險權數(權重)計算出來的資產。1994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屬檔案二《關於資本成分和資產風險權數的暫行規定》,把金融資產劃分為現金、對中央政府和人民銀行的授信、對公共企業的債權、對一般企業和個人的貸款、同業拆放和居住樓抵押貸款等六大類表內資產,按風險程度設定風險權數。風險權數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類,以此來計算商業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

機構範圍

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一)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定,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定,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影響因素

不良貸款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高,不良貸款餘額大,是造成風險資產過高,資本充足率低下的最主要原因。不良貸款的風險權重是很高,由此得出的風險資產則相對較大,那么資本充足率可想而知就低了,而不良貸款風險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風險。較高的不良貸款比率會增大風險資產占比。大量呆賬貸款的存在則直接抵消了資本的增加,降低了資本充足率,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風險資產結構和風險資產數量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受資本充足率調整的影響,各商業銀行應合理調整信貸結構,向收益率高、風險權重低的資產傾斜,主要是對新增貸款嚴格把關,控制風險資產的增長速度,降低信用風險。

商業銀行總規模不變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商業銀行的資產組合,選擇風險權數小的資產來達到相對縮小分母的目的,而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若資本充足率一定,那么就要選擇風險資產的結構和調整風險資產的數量,以達到信用風險的最小,保證資本充足率的穩定。

資本金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是成正比關係,一家銀行面臨的風險越大,它所持有的資本就應越多。從發達的金融市場看,銀行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本身都要求銀行貸款及其他風險資產的增長大體與資本的增長相匹配。存貸款增長過快的銀行將從市場及監管當局那裡收到信號,必須放慢發展速度或增加資本金,從而有助於保證每一家銀行的成長和發展。因此,通過控制和保障商業銀行的資本金的來源和數量,有效利用資本金,保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達到安全標準,就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中國情況

儘管中國銀監會否認了要求大型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至13%的報導,但多個渠道的訊息表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大型銀行的確正在研究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辦法。儘管中國銀監會否認了要求大型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至13%的報導,但多個渠道的訊息表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大型銀行的確正在研究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辦法。

自1998年以來,中國採取了注資、剝離不良資產等一系列措施來充實和提高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國家對其承擔無限責任的產權制度,伴隨銀行資產的擴張,資本充足率問題又隨之凸現。

2000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進一步下降到4.63%,2002年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除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8.2%外,其餘三家銀行均低於巴塞爾8%的監管標準。

2003年底,國家為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注入450億美元的資本金。2005年4月國家又為工商銀行注資150億美元。隨著2003年和2005年國家對三家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的財務重組共注資600億美元,使這三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分別達到12%、8.6%和9.1%。建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提高的同時還獲得IPO資格,並募集92億美元。

非國有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剛剛超過8%的警戒線,處於比較危險的邊緣。比如,2005年,浦發銀行資本充足率僅僅8.04%。甚至有些商業銀行嚴重低於《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的水平。2005年深圳發展銀行資本充足率才3.70%。

對策建議

1.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首先,完善風險管理的法律體系《商業銀行法》應充分發揮其風險管理的功能,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要求,從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內部風險評級以及不良資產管理等方面,規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行為,鼓勵商業銀行向現代風險管理機制轉變。其次,著手建立完善的銀行內部風險評估機構。從國際性大銀行的經驗來看,內部評級對於信用風險的管理有重要作用,它可以為金融工具價格的決定提供重要依據、為管理者風險決策提供參考。

2.加快對不良資產的處置,降低信用風險

中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大量不良資產,嚴重影響了其經營創利能力,制約著金融體制改革整體推進步伐。強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既是落實《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的要求,主動適應資本約束的必然選擇,又是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舉措。銀行自身應該進一步建立科學的貸款評估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減少不良貸款的產生,與此同時,拓展中間業務表外業務,增加銀行營業利潤,用以化解和沖銷現有不良資產。

相關法規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除了《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規定外,中國人民銀行在其與發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中更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指標: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即資本總額月末平均餘額與加權風險資產月末平均餘額之間的比例應大於或等於8%;核心資本月末平均餘額與加權風險資產月末平均餘額的比例應大於或等於4%。

監督檢查指引

美聯儲主席伯南克表示,美聯儲將加強對銀行資本金充足程度的監管,確保銀行系統在困難時期也能保有充足的資本金。今年已成為1992年以來美國國內銀行倒閉最多年份美聯儲主席伯南克表示,美聯儲將加強對銀行資本金充足程度的監管,確保銀行系統在困難時期也能保有充足的資本金。今年已成為1992年以來美國國內銀行倒閉最多年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增強商業銀行應對風險的能力,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銀行(601988,)業實施新資本協定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定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定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目標是推動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機制,實現資本要求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密切結合,提高商業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四條商業銀行內部應當建立包括治理架構、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等環節在內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確保其資本水平能夠有效抵禦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和滿足其實施經營戰略的需要。
本指引所稱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包括對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評估。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時識別、計量監測、緩釋和控制風險。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應當與其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相互銜接和配合,有效維護銀行的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
第六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進行監督檢查,全面評估商業銀行資本規劃和滿足最低監管資本要求的能力。
第七條銀監會獨立評估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及其管理能力,有權根據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和風險狀況的評估結果,並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和經濟周期因素,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確保商業銀行資本能夠充分覆蓋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持續滿足銀監會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銀監會有權對資本不能充分覆蓋風險的商業銀行採取干預或糾正措施,督促商業銀行恢復清償能力。

第二章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審慎評估本集團或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的表內和表外主要風險,實施資本規劃管理,並持續保持與本銀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水平。
第十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應當實現以下目標:
(一)確保銀行主要風險得到充分識別、計量或評估、監測和報告。
(二)確保銀行的資本水平與其面臨的風險及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
(三)確保銀行的資本規劃與經營狀況、風險變化趨勢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應當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複雜程度相適應。
銀監會鼓勵新資本協定銀行建立經濟資本計量體系並用於內部資本水平的評估。用於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的經濟資本計量體系應滿足本指引的原則要求,充分反映本銀行的風險偏好和風險特徵。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壓力測試作為內部本充足評估程式重要組成部分,壓力測試應當覆蓋其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和各業務條線,並應當充分考慮巨觀經濟變化對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評估其在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和可能的資本來源狀況,確保銀行具備充足的資本水平應對不利的市場條件變化。對於重度壓力測試結果,商業銀行應當在應急計畫中明確相應的政策安排和應對措施。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理解壓力條件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及風險間相互作用、資本工具吸收損失和支持其業務持續運營的能力,以及銀行應對不同程度壓力測試可以採取的政策安排和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進行獨立審查和評估,在銀行經營情況、風險狀況和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作為內部管理和決策的組成部分,將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結果運用於資本預算與分配、信貸和戰略決策中。
第十五條 銀行集團和納入集團並表範圍的附屬銀行均應建立與其自身風險特徵、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母行和附屬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之間的關係,並向監管部門證明商業銀行集團層面及單家機構層面的資本充足。
第二節治理結構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內部資本評估的主要責任,確保銀行有足夠資本抵禦其面臨的主要風險,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全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環境,設定與銀行發展戰略相適應的風險偏好和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批准本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
(二)確保高級管理層建立評估銀行所面臨的各類風險的框架和壓力測試框架,實現銀行風險和資本的緊密結合。
(三)審批或授權審批內部資本評估工作相關政策,監督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政策和執行機制,至少每年聽取一次政策執況的報告。
(四)確保本銀行有足夠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資本充足的評估工作。
(五)對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完整性進行監督,確定審計部門在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職責。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本銀行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開發和運行,執行資本規劃,確保持續滿足董事會設定的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
(一)深入了解本銀行所面臨主要風險的特徵、性質和程度,理解資本充足程度與風險水平、管理能力、資本持續補足計畫之間的關係,確保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複雜程度與本銀行風險狀況和發展規劃相適應。
(二)組織制定本銀行資本充足評估工作相關政策,建立健全評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確保評估工作與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經濟資本計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組織開展本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工作,建立一套評估主要風險的框架和體系,確保資本能夠抵禦所面臨的主要風險。
(四)配備足夠的財務人力和信息科技資源開展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工作,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本銀行的評估工作,界定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等部門在評估工作中的職責。
(五)組織內部資本評估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確保管理信息系統能及時、準確提供評估所需的信息。
(六)採用計量模型進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的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並定期聽取驗證工作的詳細匯報。
(七)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與壓力測試目標、方案及重要假設的確定,推動壓力測試結果在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中的運用。
(八)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一套關於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報告體系,定期監測和報告銀行風險狀況變化對資本水平的影響。根據重要性和報告用途不同,商業銀行應明確各類報告的傳送範圍、報告內容及詳略程度,確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度滿足本指引和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需要。商業銀行的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主要風險水平、發展趨勢及其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做出評價;
(二)對計量體系中關鍵假設的風險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評價;
(三)評估銀行所持資本是否足以抵禦主要風險,確保達到既定的資本充足率目標;
(四)根據銀行報告的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評估未來的資本需求,並對銀行的戰略計畫做出必要調整。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每年對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進行一次獨立審計,以確保其完整性、準確性和合理性。審計可由內部審計部門或內部審計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共同進行,審計範圍包括:
(一)根據業務性質、範圍和複雜程度,審查內部資本評估程式的合理性。
(二)評估內部資本評估程式相關政策和流程的執行有效性。
(三)檢查內部資本充足率與設定目標是否有差距,分析產生這些差距的原因。
(四)對影響本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有效性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監督,包括大額信用風險暴露和其他風險集中度的評估情況、內部資本評估程式所用參數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內部評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壓力測試對各種假設及參數的分析等。
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保存與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式相關的各類重要文檔,確保監管部門及其他第三方進行評價。
第三節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評估程式應當將風險與資本掛鈎,確保其資本覆蓋本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商業銀行評估風險時,應當充分考慮本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能力。
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應當覆蓋以下各類風險:
(四)商業銀行的其它外部因素導致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有效評估和管理其所識別的各類主要風險:
(二)對尚難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識別、監測、控制和報告機制,確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管理。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進一步探索這些風險的管理技術和工具。
第四節資本規劃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當前和未來的資本需求和資本可獲得性制定資本規劃,確保資本水平長期穩定。資本規劃應當設定至少三年的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的發展戰略、業務經營規劃和風險偏好設定資本充足率目標,並充分考慮對本行資本水平可能產生影響的負面外部條件和因素,包括或有風險暴露、嚴重且長期的市場衰退等經濟、金融市場環境變化及突破風險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商業銀行設定的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應當高於監管部門確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資本規劃應當兼顧銀行的短期和長期資本要求,確保當前資本需求、預計資本支出、目標資本水平和外部資本可獲得性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及外部經營環境相匹配。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本銀行管理人員充分了解資本水平、資本規劃及應急預案情況。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作為資本的各類資本工具應滿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有關定義、扣除和記入規則,商業銀行應當評估資本工具抵禦風險、吸收損失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嚴格和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測算不同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和資本可獲得性,檢驗資本長期目標,並制定應急預案以滿足計畫外的資本需求。商業銀行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緊急籌資成本分析、限制資本占用程度高業務發展、採用風險緩釋措施管理風險等。

第三章 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標準
第一節 全面風險管理框架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全面、有效實施風險管理。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有效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監督;
(二)適當的政策、程式和限額;
(三)全面、及時識別、計量、監測、緩釋和控制風險;
(四)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全面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負主要責任,根據本銀行風險承受能力、經營戰略確定風險偏好,並確保全行各項限額與風險偏好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具備全面風險管理所需的知識和管理經驗,熟悉主要業務條線、特別是新業務領域的運營情況和主要風險,確保風險政策和控制措施在全行得以有效落實。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了解風險計量、風險加總的主要假設和局限性,確保管理決策信息充分可靠。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清晰確定業務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和報告路線,並確保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性。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完善與自身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和財務狀況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政策及流程,針對主要風險設定風險限額,確保限額與本銀行的資本水平、資產、收益及總體風險水平相匹配。風險政策、流程和限額應確保以下目標的實現:
(一)完善全行層面和單個業務條線層面的風險管理功能,確保信貸、投資交易、證券化、表外業務、受託業務和其他重要業務的風險能全面及時地得以識別、計量、監測、緩釋和控制;
(三)確保各層次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清晰界定銀行各類經營活動中的業務職能部門和風險職能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責;
(四)確保清晰的報告職責和報告線路,便於各級管理層及時掌握內部頭寸限額突破情況,並根據設定程式採取措施;
(五)確保對新業務、新產品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業務開辦前,應集合所有相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業務條線部門等對其進行評估,以確保銀行事先具備足夠的管控能力;
(六)建立定期評估和更新機制,確保風險政策、流程和限額的合理性。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支持全面風險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支持各條線的風險計量和全行風險加總。
(三)分析各類風險緩釋工具在不同市場環境的作用和效果。
(四)支持全行層面的壓力測試工作,通過參數輸入評估各類內部和外部衝擊對全行及各主要業務條線的影響。
(五)具有適當的靈活性,及時反映風險假設發生變化時風險評估和資本評估的變化。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確保相關決策信息的準確性和全行風險管理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和控制程式確保估值的客觀性、準確性和一致性,規範金融工具的估值、分配和確認。治理結構和控制程式應當同時適用於風險管理和會計報告目的。
商業銀行估值控制程式應當全行統一,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不同業務條線的同類金融工具應當基於同樣的原則進行估值。
商業銀行應定期對估值控制流程進行內部審計。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所有的估值方法應當得到批准並予以清晰記錄。對可選的初始定價、盯市、盯模、估值調整和定期獨立重估方法,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予以規範。
負責金融工具估值分配和確認的部門應當有權參與新產品的審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估值能力應當與其相關暴露的重要性、風險程度和規模相適應。對於其主要風險敞口,商業銀行應當具備在壓力時期採用多種方法進行產品估值的能力。
本條所稱壓力時期是指市場中斷或缺乏流動性導致估值主要參數和方法失效的時期。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估值應當基於可靠的數據。對活躍市場情形,商業銀行採用估值技術估計公允價值時應當儘量採用可觀測數據。
對不活躍市場情況,商業銀行應基於下列原則選擇可靠數據:
(一)價格、報價的頻率和可獲得性;
(二)價格是否代表真實交易狀況;
(三)數據分布廣度,是否容易為市場參與者獲得;
(四)估值頻率的相關信息是否及時;
(五)獨立報價或價格來源的數量;
(六)報價或價格是否得到實際交易的支持;
(七)市場成熟度;
(八)交易出售金融工具與該機構所持有工具的相似性。
採用模型估值的商業銀行,應測試模型在壓力情景下的表現局限性。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符合本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需要的薪酬政策,監督薪酬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確保該政策與長期資本水平和財務穩健性掛鈎,相關薪酬安排應當反映經風險調整的全行長期收益。
本條所指的經風險調整收益,是指各類主要風險調整後的收益,包括難以計量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結合量化方法和專家判斷確定實質性風險程度。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合理設定薪酬發放機制,適當推延發放時間,反映風險在不同時間跨度的表現特點。商業銀行應杜絕對風險滯後體現的項目提前發放獎勵。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設定薪酬的結構,薪酬中的現金、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構成應當與銀行的風險結果保持一致,並根據銀行員工的職位和角色予以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清晰、充分、及時地披露薪酬政策和執行情況。
第二節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評估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的標準、程式和覆蓋範圍,確認分類標準的合理性和合規性、標準執行的一致性以及信用風險暴露的全覆蓋,確保監管資本要求覆蓋所有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清晰界定了內部評級法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的範圍,並一致地執行,防止監管資本套利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內部評級體系所採用的違約、損失、經濟衰退期等關鍵定義的合理性,掌握內部使用的關鍵定義與《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對應定義之間的差異以及由此導致的監管資本計量結果的偏差。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信用風險參數壓力測試的審慎性,包括設定的壓力情景合理性和相關性、壓力情景與信用風險參數之間的邏輯關係的嚴謹性等。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內部評級體系驗證是否達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相關要求,確保用於計算信用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風險參數的準確性和審慎性。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內部評級體系套用範圍和套用程度,確保用於計算資本充足率計算的信用風險參數在信用風險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由於交易對手違約導致無法及時占有抵質押品;
(二)由於缺乏流動性導致抵質押品難以變現;
(三)保證人拒絕或延遲支付;
(四)相關文檔失效。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信用風險緩釋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統是否達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內和表外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管理規則,包括產品審批、集中度限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評估等。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應當充分考慮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和業務帶來的新生風險。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風險包括:
(二)證券化基礎資產的拖欠和損失風險。
(三)對特殊目的機構的信用支持和流動性支持風險。
(四)保險機構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擔保的風險。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必要的程式和管理信息系統,及時獲取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最新信息,包括可能獲得的市場數據,以及託管人和服務機構提供的資產證券化表現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投資於資產證券化產品時,應當持續的進行基礎風險分析,不能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進行投資決策。商業銀行應具備必要的量化分析工具、估值模型和成熟的壓力測試技術以可靠地評估所有相關風險。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等結構性信用交易的基礎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特徵。商業銀行應審慎評估結構化產品的基礎資產與所發行的債務工具之間可能存在的期限錯配。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單個交易、同一業務條線以及跨業務條線等多層面跟蹤評估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識別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各種觸發因素、信用事件以及可能影響表內外風險暴露表現的其它法律條款,將其納入流動性管理、信用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框架,並考慮這些觸發因素和信用事件對流動性和資本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預測和評估市場崩潰對庫存的風險暴露和正在進行中的風險暴露的證券化的影響,以及對流動性、收入和資本充足性的影響。在可能的情況下,無論這些風險暴露是否能夠順利地證券化,商業銀行應考慮採取市價對這些風險暴露進行估值。商業銀行應對庫存風險和進行中的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應急計畫,有效應對由於難以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可能帶來的融資和資本壓力。應急計畫應包括對具有潛在非流動性特徵的持有待售或交易性頭寸估值方面挑戰的應對策略。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對表外機構以及第三方公司與結構化信用證券交易有關的承諾,以及出於聲譽風險考慮這些資產轉回表內的可能性。商業銀行的壓力測試應包括評估表外機構和第三方公司的規模和穩健性的評估,以及對銀行滋生財務、流動性和資本的影響;分析應包括結構、清償力、流動性以及契約條款和觸發因素的影響等。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並確保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與相對應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所採用的監管資本計量方法一致,防止少提資本要求。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起行時,應當評估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的程度,尤其是評估通過非契約形式對資產證券化提供的隱性支持。如果資產證券化交易未能實質性轉移風險,或向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了隱性支持,商業銀行應當持有與未證券化風險暴露相當的監管資本要求,並公開披露對資產證券化提供隱性支持的情況及所增加的監管資本。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檢查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是否存在贖回條款或對未到期信用提供額外保護的條款,評估實施該條款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銀監會根據對銀行總體狀況、當期市場條件以及贖回對銀行風險的影響,有權要求銀行做後續交易。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與循環信貸便利資產證券化相關風險的計量、監測和管理的有效性,確保採取合理的方法對循環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風險分配相應的經濟資本。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分析循環信貸便利資產證券化交易提前攤還的可能性,包括如何確定最短攤還期。商業銀行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複雜性相適應的提前攤還風險監測體系,並制定資本和流動性應急計畫以應對提前攤還的影響。
(一)交易賬戶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
(二)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匯率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清晰界定採用內部模型法和標準法計量的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範圍,並一致地實施,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
第六十八條 對採用標準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金融工具,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金融工具拆分標準和程式、期限確定的合理性、風險參數選擇的審慎性等,確保監管資本要求計量的審慎性。
第六十九條 對採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金融工具,商業銀行應當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對市場風險計量模型的驗證,商業銀行應當達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相關要求,確保商業銀行用於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風險參數的準確性和審慎性。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有關要求,計量其操作風險資本。
使用標準法或替代標準法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商業銀行,其總收入指標明顯偏低或為負值,存在低估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可能性時,商業銀行應當適當提高其操作風險資本。
第七十一條 使用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其計量模型應當持續滿足《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有關要求。
第三節 其他風險的評估
商業銀行應當對單個或一組緊密關聯的風險因素對本行的影響有清楚的認識和評估。在評估風險影響時,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不同種類風險之間的相互關聯。
第七十三條 出現集中度風險的情形包括:
(四)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集中風險,商業銀行由於採用單一的抵質押品、由單個但保人提供貸款擔保而產生的風險;
(五)資產集中風險,商業銀行高比例持有特定資產的風險,特定資產包括貸款、債券、衍生產品、結構性產品等;
(六)表外項目集中風險,商業銀行從事對外擔保、承諾所形成的集中風險。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有效識別本行的各類集中度風險,並對不同業務條線的類似暴露導致的整體集中度風險有清楚的理解。商業銀行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之間的關聯產生的集中度風險。
商業銀行不僅應當理解本行當前面臨的各類集中度風險,而且應當對在壓力市場條件下、經濟下行和市場不具備流動性情況可能產生的集中度風險有清楚的估計。
第七十五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採用多種技術手段並從多個角度充分識別和計量自身所面臨的主要集中度風險並有效管理相關風險,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銀行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應當至少包括:
(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集中度風險的方法,
(三)集中度風險限額管理體系,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規模和業務複雜程度對集中度風險確定適當的限額,並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限額在經營管理中得到遵循;
(四)定期的集中度風險報告和審查制度,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定期對信用集中度風險狀況進行審查以確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五)壓力測試製度,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面臨的主要集中風險進行壓力測試,識別可能對銀行經營帶來不利影響的潛在因素,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在壓力條件下可能產生的風險集中情況。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集中度風險的評估結果,對集中度風險配置相應的資本以有效抵禦集中度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
第七十八條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結構等要素變動導致銀行賬戶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遭受或有損失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檔案要求建立與本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管理和評估體系,確定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資本要求。
第七十九條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框架至少應當包括:
(一)功能獨立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職能體系;
(二)詳細完整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文檔;
(三)有效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日常管理;
(四)必要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計量數據基礎;
(五)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壓力測試;
(七)充分的模型驗證。
第八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與銀行規模、業務性質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充分識別、準確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銀行整體及在各產品、各業務條線、各個業務環節、各層次機構中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
第八十二條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有效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流動性壓力測試的結果評估其流動性儲備的充足性,確定其應當採取的風險緩釋策略和制定流動性應急計畫。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評估流動性風險對資本充足狀況的影響,對銀行流動性風險配置適當的資本,確保銀行的資本能夠有效抵禦流動性風險。
第八十五條聲譽風險是客戶、交易對手、股東投資者債權人、市場分析師等相關方或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負面看法而產生的風險,該風險可能削弱銀行維持現存的或建立新的業務關係或從市場融資的能力。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本行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體系,對聲譽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報告。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有效的聲譽風險管理程式;
(三)對聲譽風險事件的有效管理。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定期開展聲譽風險壓力測試,評估重大聲譽風險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波及後果,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可行的應對方案。
第八十八條對已經識別的聲譽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計量其可能提供的支持或在不利市場條件下其可能面臨的損失,並儘可能準確計量聲譽風險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的影響。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聲譽風險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其他風險對資本充足狀況的影響,並視情況配置相應的資本。
第九十條戰略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策略不適當或外部經營環境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本行業務規模和產品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戰略風險管理體系,對戰略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評估、監測、報告、控制。
第九十一條商業銀行的戰略風險管理框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的監督;
(二)商業銀行戰略規劃評估體系。
(三)商業銀行戰略實施管理和監督體系。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外在經營環境變化及時評估戰略目標的合理性、兼容性和一致性,並採取措施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戰略風險。
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評估戰略風險可能給銀行帶來的損失及其對資本充足可能造成的影響,並視情況對戰略風險配置資本。
第四章資本監督檢查程式
第九十三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內部評估程式進行審查。對已經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且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根據內部資本水平確定監管資本要求。
對未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或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式,獨立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第九十四條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是銀監會以風險為本的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銀監會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風險狀況以及其他影響資本充足率的重要因素進行審查,確保銀行的資本能夠有效覆蓋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九十五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確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第九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提交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進行審查和評價,同時根據獨立評估結果確定單個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銀監會在審查評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時充分考慮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的質量,並根據評估結果來確定是否簡化獨立評估的程式,減少資源配置。
第九十七條 除每年例行的資本充足率審查外,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內部情況或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對商業銀行進行臨時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
第九十八條銀監會成立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負責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總體規劃,協調和督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實施,並受理商業銀行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結果提出的申辯,確保監督檢查過程以及評價結果的公正性、準確性。
第九十九條銀監會主要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審查。
檢查評估過程中,銀監會採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包括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對重要風險因素和趨勢的評估;統計和敏感度分析;壓力和情景測試;與所處行業的標桿相比較;同質同組分析等。
第一百條 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審查,履行以下程式:
(一)審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確定資本充足率審查計畫;
(二)根據本指引第三章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審查,初步確定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三)與銀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交流資本充足率審查結果,聽取其相關意見;
(四)根據商業銀行董事會及管理層的意見,對資本充足率審查結果進行複審,最終確定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五)監督商業銀行在一個審查周期內持續滿足監管部門確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第一百零一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式進行審查,判斷該程式是否能夠覆蓋銀行的主要風險、該程式使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該程式所確定的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是否充分考慮了銀行內外部的所有相關因素。
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可以產生銀監會非現場監管中風險評估過程的結果。
第一百零三條銀監會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以及行業和巨觀經濟狀況等其他因素進行評估,分析銀行通過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控制整體風險和維持適當資本水平的能力,並就行業和巨觀經濟等外部因素對資本需求的影響做出判斷。
第一百零四條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式的過程中,除了按照本指引確定的獨立規範的程式充分評估所有因素以外,必要時也將充分考慮銀行具體情況的差異和特殊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一百零五條各項風險及其他因素評估完成後,銀監會對評估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並初步計算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應提交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審核。
第一百零六條銀監會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評價結果與商業銀行管理層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商業銀行的意見,並將最終評價結果書面傳送至商業銀行及其董事會。
第一百零七條商業銀行可以在接到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評價結果後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銀監會提出申辯;在接到評價結果的30日內未進行書面申辯的,應被視為接受評價結果。
商業銀行提出書面申辯的,應提交董事會關於進行申辯的決議,並對申辯理由進行詳細說明,同時提交能夠證明申辯理由充分性的相關資料。
第一百零八條銀監會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查商業銀行提交的書面申辯,並在必要時要求對商業銀行再次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式的一個或多個階段。
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應在受理書面申辯後的兩個月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商業銀行申辯的書面答覆,不同意商業銀行申辯的,應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九條在銀監會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審查商業銀行的書面申辯期間,商業銀行應執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所確定的監管資本要求,並落實銀監會採取的其他相關監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銀監會持續監督和檢查評估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或合規方面存在問題的,銀監會將要求相關銀行做出進一步解釋,或實施更深入的現場檢查以評估這些問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銀監會根據單家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設定其資本充足率的觸發比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降低至觸發比率時,應當制定提高資本水平的計畫,並及時報告銀監會。
第一百一十二條商業銀行不符合銀監會確定的監管資本要求,銀監會可以要求相關商業銀行制定資本充足率限期達標計畫和實施的時間表。
第一百一十三條商業銀行的資本在監管限定期限屆滿時仍不能滿足銀監會的監管資本要求,銀監會依法視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二)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規模;
(三)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機構或開辦新業務;
(四)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五)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未實施新資本協定的銀行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指引自商業銀行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定之日起施行。

相關通知

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全面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性的監督管理,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特制定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明確提出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和統計要求。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包括資本充足率有關報表和填報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按要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一、報送內容
資本充足率報表包含並表口徑報表和未並表口徑報表。並表要求參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等規定。報表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
二、報送時間
並表口徑資本充足率報表頻度為半年,報送時間為半年後45日內;未並表口徑資本充足率報表頻度為季,報送時間為季後25日內。
三、報送方式
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按報送時間要求將本行數據以電子報表形式報送至銀監會統計部;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報送至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統計部門,並由各銀監局統計部門匯總後按報送時間要求上報銀監會統計部。
電子報表的格式規範及傳輸方式見附屬檔案2。
四、其他要求
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於2004年4月末前將本行2003年年末資本充足率(半年報)數據和2003年末資本充足率(季報)數據補報至銀監會統計部,並於2004年5月末前將本行2004年第一季度資本充足率(季報)數據報送至銀監會統計部;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末數據的補報時間為2004年5月末,2004年第—季度數據的報送時間為2004年6月末。各機構後續各期數據報送時間按本通知第二條報送時間要求執行。
各銀監局應認真貫徹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積極組織人員培訓,做好有關報表數據的收集、審核、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保證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的順利實施。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應根據制度要求,制定本行具體實施措施,組織制度培訓和系統開發工作,保證資本充足率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關銀監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按上述要求,以2004年第一季度季報報表為例,中國工商銀行數據檔案的三個工作表的名稱分別為201000_0o000_18008、202000_0o0001_9008、2020_00000_0o20008。秦皇島市城市商業銀行報送秦皇島銀監分局數據檔案名稱(假設秦皇島銀監分局要求其報送的數據單位是萬元)的三個工作表的名稱分別為5010412000018004、5010412000019004、5010412000020004。
為保證報送數據的準確性,銀監會統一設計了報送模板,在模板的每一工作表內部都建立了表內、表間審核公式,報送機構可自行核對統計數據的審核結果。
五、報送檔案傳輸方式
報送銀監會統計部的檔案傳輸方式。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向銀監會統計部報送數據傳輸方式為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方式傳輸。各銀監局統計部門向銀監會統計部報送數據傳輸方式為銀監會內部電子郵件系統傳輸。詳細傳輸方式參見《關於2004年統計報表數據傳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通[2004]32號)。
各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向銀監局、銀監分局以及銀監分局向銀監局報送數據檔案傳輸方式由各銀監局、銀監分局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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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巴塞爾協定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衝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

《巴塞爾協定III》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各國央行和監管部門希望這些改革能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同時確保銀行持有足夠儲備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獨自應對今後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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