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最高蘇維埃

1936~1988年12月期間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1988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將最高蘇維埃改為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立法、發布命令和監督機關。1990年3月又改為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1991年9月改組為兩院制議會。同年12月,隨蘇聯解體而不復存在。

蘇聯最高蘇維埃

正文

1936~1988年12月期間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1988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將最高蘇維埃改為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立法、發布命令和監督機關。1990年 3月又改為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1991年 9月改組為兩院制議會。同年12月,隨蘇聯解體而不復存在。
1988年12月以前 蘇聯最高蘇維埃於1936年根據蘇聯憲法設立,1988年12月以前,一直是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有權解決按照憲法規定屬於蘇聯許可權範圍內的一切問題。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聯盟院民族院組成。兩院人數相等,權利平等,任期均為 5年。聯盟院的構成原則是按人口相等的選區進行選舉,每個選區選舉 1人。民族院則按憲法規定的選舉名額選舉產生,1977年通過的蘇聯憲法規定的選舉名額:每個加盟共和國32名代表,每一自治共和國11名代表,每一自治州5名代表,每一自治專區1名代表。最高蘇維埃每年舉行例會不少於 2次。最高蘇維埃組織蘇聯部長會議,選舉蘇聯最高法院,任命蘇聯總檢察長。最高蘇維埃還從自己的成員中選出主席、第一副主席、15個副主席(每個加盟共和國1人)、秘書和21名委員,組成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作為最高蘇維埃的常設機構。在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對外代表國家
1988年12月~1991年8月 蘇聯多次修改憲法,政治體制不斷變動,蘇聯最高蘇維埃的地位、組成人員和職權也相應變化。1988年12月,設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蘇聯最高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改為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立法、發布命令和監督機關。1990年3月,設立蘇聯總統職位,蘇聯最高蘇維埃變成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1990年12月,改蘇聯部長會議為蘇聯內閣,蘇聯最高蘇維埃的職權又作了修改。
組成 根據1990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從蘇聯人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並向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它仍由人數相等、權利平等的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聯盟院從按地區劃分的選區的人民代表和社會團體的人民代表中,根據加盟共和國或地區的選民人數選舉產生。民族院從民族地區的選區的人民代表和社會團體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額選舉產生:每個加盟共和國11名代表、每個自治共和國 4名代表,每個自治州 2名代表,每個自治專區1名代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每年更新兩院1/5的成員。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過去的職權改為由蘇聯總統行使,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成為組織最高蘇維埃的工作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職權 蘇聯最高蘇維埃的主要職權為:①決定選舉蘇聯人民代表和批准選舉蘇聯人民代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組成;②根據蘇聯總統的建議,成立和撤銷蘇聯各部及蘇聯其他中央國家管理機關;③根據蘇聯總統的提名批准任命總理,在會議中同意或者不接受蘇聯內閣成員候選人和蘇聯安全會議成員,同意解除上述人員的職務;④選舉蘇聯最高法院、蘇聯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蘇聯總檢察長,批准蘇聯檢察院院務委員會,任命蘇聯監察院主席;⑤定期聽取由它成立或選出的機關以及由它任命或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工作報告;⑥保證蘇聯全境內法律協調的統一,確立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立法原則;⑦在蘇聯許可權範圍內,對實施公民憲法權利、自由和義務的程式,所有制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的管理組織,財政預算制度,工資和價格構成、徵稅、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利用,以及其他關係進行立法調節;⑧解釋蘇聯法律;⑨規定共和國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總則,定社確會團體的法律地位原則;⑩提出蘇聯國家長遠計畫草案與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重要計畫草案,供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批准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畫、蘇聯國家預算、監督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批准執行計畫和預算的總結報告,必要時對計畫和預算進行修改;批准和廢除蘇聯的國際條約;監督向外國提供國家借款、經濟援助和其他援助等工作,簽訂外國的貸款協定;確定國防及保證國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措施;在全國實行戰時狀態或緊急狀態;在必須履行有關共同防禦侵略的國際條約義務的情況下宣布戰爭狀態;在履行有關維持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條約義務的情況下,作出動用蘇聯武裝力量人員的決定;規定軍銜、外交官等級和其他專業職稱;制定蘇聯的勳章和獎章,規定蘇聯的榮譽稱號;發布全蘇大赦令;廢除蘇聯內閣同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相牴觸的檔案;廢除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同蘇聯憲法和蘇聯法律發生牴觸的決議和命令;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休會時期,通過關於舉行蘇聯全民投票的決議;嘠解決除絕對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處理的問題以外的應由蘇聯處理的其他問題。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的蘇聯法律和決議不得與蘇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令發生牴觸。
工作程式和任期 會議是蘇聯最高蘇維埃活動的基本形式。蘇聯最高蘇維埃每年召開兩次例行(春季和秋季)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主持,會期通常持續3~4個月。非常會議則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根據自己的動議或者根據蘇聯總統、加盟共和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中的一院不少於 1/3代表的提議召開。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包括兩院分別舉行的會議和兩院聯席會議,以及兩院常設委員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各委員會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所舉行的會議。兩院舉行的會議分別由兩院的主席主持;聯席會議則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主持或由兩院主席輪流主持。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審議的法律草案,由兩院在其分別會議或聯席會議上討論。蘇聯法律須經蘇聯最高蘇維埃每一院的多數代表投票贊成方可認為通過。在兩院之間發生分歧的情況下,將問題提交兩院按均等原則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解決,然後再由兩院在聯席會議上審議。
蘇聯最高蘇維埃在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後仍然行使自己的職權,直到新選出的蘇聯人民代表大會組成新的一屆蘇聯最高蘇維埃為止。
1991年9~12月 1991年蘇聯8.19事件後,9月2~5日第五次蘇聯非常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通過關於過渡時期蘇聯國家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法。該法規定在新憲法和新的權力機構產生之前,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蘇聯最高代表制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仍為兩院制,原先的民族院改為共和國院(上院),其代表由共和國議會直接派出;聯盟院(下院)名稱不復,但其成員須徵得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同意。聯盟院通過的法律只有在共和國院贊同後才生效。12月21日,俄羅斯等11個獨立國家宣告成立“獨立國家國協”。12月2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共和國院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布蘇聯停止存在。蘇聯最高蘇維埃至此不宣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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