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試行)
荊教辦[2008]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鞏固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荊州市內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實行網路管理,統一使用省級網路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五條 全市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六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新生原則上使用計算機隨機均衡分班。
第八條 公辦學校新生入學。
農村新生入學。鄉鎮中心學校按照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城市新生入學。以地方政府劃定的國小、國中服務範圍為標準,教育行政部門或委託學校審核服務範圍內法定監護人及其適齡子女的戶籍、住房等情況後,最遲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戶籍與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十條 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子女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法定監護人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憑相關手續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將學生名冊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監護人戶籍或常住地學校就讀:⒈法定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法定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烈士子女、孤殘兒等。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招生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下進行。民辦學校按照自己確定的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招收國小、國中新生,具體招生參照公辦學校的辦法。新生名單需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學區招收的新生,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途接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應安排學校就讀。
第十三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即為其註冊學籍,並在新學年9月底前將學生名單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為學生建立檔案,並採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網路管理軟體上傳新生檔案信息。
學生學籍檔案統一按學籍號管理。學生學籍號編制方法按《荊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號編制方法》執行。其中,學籍號最後四位流水號統一變更為學籍網路管理軟體分配學號的流水號。
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五條 轉學是指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其子女需隨法定監護人跨學區就讀學習。
轉學手續。法定監護人持工作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暫住證等到遷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接收證明(轉入民辦學校的由民辦學校辦理接受證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明確接收學校。法定監護人同時向遷出地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並附遷入地接收證明和戶籍遷移證明,遷出地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學校出具轉學證明。遷入地學校憑遷出地學校轉學證明安排學生就讀。遷出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學籍網路管理系統將學生學籍檔案傳遞到遷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學申請和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
跨省轉學參照省內跨學區轉學辦理有關手續。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並在網上查閱學生學籍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外省轉入我市的,由接收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為其重新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對學生轉學,學校不得組織入學考試。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不予轉學。

第四章 借讀

第十八條 借讀是指因法定監護人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其子女需隨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臨時就讀學習。
第十九條 要求借讀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需持本人所在單位和子女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予借讀。借讀學生將借讀學校審核證明複印件交學籍所在學校保存備查。
第二十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借讀學校考核並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國中借讀生原則上回原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升學考試,學生《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由學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
第二十一條 借讀不得變更年級。

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超過3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同意休學。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同意休學。
上述休學的相關材料應由學校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休學時間從缺課開始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學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學生實際情況並徵求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得塗改、偽造轉學、休學、借讀學生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學生成績及身心發展多元考核評價機制。目前主要從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評價學生。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二十八條 國小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九條 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成長手冊》。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填寫《成長手冊》,向法定監護人報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修業期滿

第三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和不跳級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生九年義務教育修業期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對未修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可視情況出具學業證明。
第三十四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註銷其學籍。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對違法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開除或者勸退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表現積極,改正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九條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但未受完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其安排接收學校,保證其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章 管理員

第四十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荊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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