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 開發中國家 在建 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提出並經國際法確認的一項原則。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長期將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作為其原料供給基地,掠奪與控制它們的自然資源。開發中國家為維護國家主權、發展民族經濟,強烈要求行使自然資源永久主權。1974 年 4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開發中國家提出的《 關於建立新的國際 經 濟秩序的宣言 》和《行動綱領》。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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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年代以來開發中國家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提出並經國際法確認的一項原則。
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長期將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作為其原料供給基地,掠奪與控制它們的自然資源。開發中國家為維護國家主權、發展民族經濟,強烈要求行使自然資源永久主權。1974年4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開發中國家提出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宣言》明確指出“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行動綱領》指明“採取措施收回、開發、發展、銷售和分配自然資源,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自然資源,來為它們的國家利益服務,促進它們之間的集體自力更生,並加強有益的經濟合作,以便開發中國家獲得加速發展”。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再次確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並進一步指出每一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開發中國家為了維護這一主權,採取了種種措施,包括廢除外國資本的租讓地和永久開採權;通過徵用、沒收或補償等方式將外資企業國有化;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監督、限制和管理;努力改變一些開發中國家畸形的單一經濟狀況;進一步組織並擴大原料生產國和出口國組織,要求公平合理地制定原料出口價格,實現初級產品價格指數化;改變不平等貿易;一些開發中國家提出對其領海基線外200海里內的自然資源擁有所有權和專屬管轄權;要求劃定專屬漁區並行使漁業管轄權,等等。這些鬥爭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和勝利,但因帝國主義的阻撓破壞,還須繼續進行長期、曲折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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