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 於1970年7月成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下設委員會之一。每兩年召開一次委員會會議。該委員會的宗旨和任務是促進實施聯合國關於開發自然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基本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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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是聯合國致力於協助各國管理自然資源。早在1952年,聯合國大會就發出聲明,指出開發中國家擁有“自主決定如何使用其自然資源的權利”。聲明同時還指出,開發中國家必須從本國的國家利益出發,把自然資源用於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作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一個職能機構,能源和自然資源促進發展委員會由24名成員組成,他們都是政府任命的有關領域的專家。該委員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一道,負責制定指導方針,以便經社理事會及各國政府依據該方針制訂相關政策和戰略。能源和自然資源促進發展委員會又分成兩個分組,即能源問題分組和水資源分組,分別由12名成員組成。能源問題分組負責對能源發展趨勢和有關議題進行審核,並對聯合國系統在本領域的活動進行協調。水資源分組負責審核與土地資源和水資源的綜合管理相關的議題,並對聯合國系統在本領域的活動進行協調。

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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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為滿足人們日常生活、商業和農業對水資源的需求,聯合國長期以來致力於解決因水資源需求上升而引起的全球性水危機。1977年召開的“聯合國水事會議”,1992年召開的“水與環境問題國際會議”,1992年的“地球問題首腦會議”以及聯合國發起的“國際飲水供應和衛生十年”(1981-1990)的倡議,都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水這一重要的資源上。“國際飲水供應和衛生十年”的倡議曾幫助發展中國家約13億人獲得安全的飲用水。聯合國把2003年定為國際淡水年,旨在提升全球公眾關注,聯合國第一份《2003年世界水開發報告》分析了相關數據,並對世界淡水資源的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標誌

全世界人口中的20%面臨著水資源缺乏的嚴峻問題;估計到2025年全球缺水人口還將上升到30%,使水資源缺乏問題波及50個國家。水資源缺乏有許多原因,其中包括水資源浪費、污染引起的水質退化及地下水源的過度利用等。必須採取有力行動和措施更有效地管理稀缺的淡水資源,尤其是對飲水供求及水質、水量的管理。

聯合國系統開展的各項活動旨在確保脆弱而有限的淡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然而,世界人口增長、污染加劇及農業和工業用水需求的持續增長使淡水資源日益緊張。為此,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擬定了一個關於水資源開發的技術合作方案;糧農組織積極推動對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水,以確保糧食安全;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與世界銀行相互合作,積極執行《聯合用水和用水衛生方案》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在確保貧窮人口買得起水的同時,藉助於市場機制包括定價機制,想方設法增加水的供應。

能源。世界能源的很大一部分其生產和使用的方式不當,如果全球能源總消耗量繼續大幅度增長,那么能源供應就可能難以為繼。《21世紀議程》強調應從保護大氣層、環境及保障人類健康的角度妥善利用能源。
當前,化石燃料使用在已開發國家正逐漸趨於穩定,但與此同時污染環境的各種排放物卻在增加。在不少開發中國家,由於化石燃料使用增加很快,正在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據專家預測,2060年全球能源消耗量將是目前水平的兩倍以上。與此同時,全球有20多億人口,其中大多數居住在開發中國家的鄉村地區,享受不到商業性的能源服務。
在能源領域,聯合國系統的許多實體機構積極推出各類項目和方案。這些項目和方案通常採用的形式有教育和培訓、提高認識和能力建設等。大多數項目旨在幫助特定國家實現其自行確立的能源目標。聯合國系統在能源領域的其他一些活動則旨在反映不斷變化的能源形勢以及能源開發和利用對環境的影響。

技術合作。聯合國主張在自然資源與能源領域積極開展技術合作,並制訂了具體的技術合作方案。在水資源和礦產資源方面,聯合國系統在強調環境保護、投資促進、立法和可持續發展的同時,積極為技術合作提供援助和諮詢服務。在能源方面,聯合國系統制訂了三個技術合作方案,內容包括全球能效、可再生能源以及化石燃料的淨化技術和生產過程。

在過去的20年間,聯合國及其下屬的各個組織和機構完成了上百個技術合作項目和投資前項目,這些項目都涉及自然資源和能源領域,項目總投資額高達上億美元。各受援國政府則以國內工作人員、設施和當地業務費用的形式提供了大致等值的款額。由此,每年有300個左右的外地項目援助開發中國家,使這些國家實現本國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項目可望增強開發中國家的國家能力,刺激進一步投資及推動可持續發展。

主權分配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領導會晤
(1)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的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行使永久主權時,必須為各自國家的發展著想,為有關國家的人民的福利著想。

(2)對這些資源進行勘探、開發和處置,以及為此目的而輸入所需的外國資本時,都應當遵守各民族和各部族在準許、限制或禁止上述活動方面自行認為有必要或應具備的各種規則和各種條件。

(3)上述活動如果獲得批准,那末,輸入的資本以及此項資本的收益應當受批准條件、現行的國內法以及國際法的管轄。所獲得的利潤必須按照投資人與接受國雙方逐項自由議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同時,應當認真注意確保該接受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絕對不受損害。

(4)採取國有化、徵收或徵用措施,應當以公用事業、社會安全或國家利益等理由或原因作為根據,這些事業、安全或利益被公認為遠較純屬國內外個人的利益或私家的利益重要得多。在此類場合,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在賠償問題發生爭執時,應當儘量提交採取上述措施國家的國內司法裁判。但主權國家及其他當事人如另有協定,則應通過仲裁或國際審判解決爭端。

(5)各國必須根據主權平等原則,互相尊重,以促進各民族和各部族自由地、有效地行使對本族自然資源的主權。

(6)為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為目的,並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

(7)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的維持。

(8)對主權國家相互間自由簽訂的外國投資協定,應當誠意遵守;各國以及各種國際組織均應依據聯合國憲章以及本決議所規定的各項原則,嚴格地、誠心誠意地尊重各民族以及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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