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慘不堪言的戰禍,國際社會要求將保障人權與保障和平聯繫起來,從1945年開始,各個國家的代表就著手草擬這個檔案。宣言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檔案,共30條,它提出了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無區別。

概述

《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參與者還包括了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夏爾·馬利克吳德耀、張彭春和勒內·卡森等人。該檔案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該《宣言》包括序言和30項條款,其中19項涉及公民和政治權利,6項涉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
《世界人權宣言》,是戰後聯合國通過的第一個關於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檔案,是有組織的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鄭重宣言,對於推動世界人權事業的進步和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不失為世界人權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時代背景

《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

一是當時(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兩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給世界各國人民造成了極大的苦難,德意法西斯和日本軍國主義不僅發動侵略戰爭,而且所到之處肆意殘酷迫害和屠殺人民,燒殺姦淫無惡不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嚴都得不到起碼的保證,財產被任意剝奪、破壞,損失不計其數。據統計,僅歐亞兩個戰場就各自死亡了兩千多萬人,整個人類的生存都受到嚴重威脅,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空前的浩劫。戰爭雖然以人民的勝利和法西斯反動勢力的滅亡而告終,但血的教訓使各國人民和政府深刻認識到維護基本人權的極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戰爭的勝利,也使各國統治階級中壓迫和敵視人民的保守勢力遭到削弱,爭取自由、平等、民主、進步的民眾的力量得到加強。他們要求改變由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等差別所造成的社會歧視和立法上享有人權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維護、改善和擴大公民的基本權利。
三是帝國主義之間的戰爭客觀上削弱了老殖民主義,同時啟發、教育和鍛鍊了人民,結果在戰後促進了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屬國人民要求國家獨立、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違背人權基本原則的世界殖民體系面臨瓦解的局面。
四是蘇聯建設社會主義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戰爭中所起的具有決定意義的重要作用,以及戰後東歐一批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生,提供了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的新的社會制度、新的價值觀念人權模式,在全世界產生了廣泛影響,出現了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潮。

這些因素的綜合形成了這樣一種趨勢,即人們開始覺悟到,能否免於戰爭、暴力、貧困而享受基本人權,已不是一國政府和人民僅僅依靠自己內部努力就能保證的事。雖然成立了聯合國,在聯合國宣言和憲章中都已重申人權的重要性,並把“對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為聯合國的宗旨,仍然是不夠的,還需要專門以人權為主題,以參加聯合國所有國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有關人權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所以1948年聯合國討論並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決不是偶然的,這是時代的呼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內容

序言

標誌標誌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視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歧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配偶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工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訊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結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美術傷口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參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確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此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體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人個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人民剷除法西斯主義、根除戰爭禍害和維護人的基本權利的普遍要求和願望,表達了國際和平、民主和正義力量的共同主張。二戰期間,德、日、意法西斯主義肆意踐踏基本人權、殘酷屠殺人民的暴行,震撼了全世界。世界各國人民強烈要求迅速消滅法西斯,伸張基本人權。因此,1945年聯合國一經成立,便在《聯合國憲章》中將“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規定為自己的宗旨之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對《聯合國憲章》人權條款的第一個比較全面的權威解釋和反法西斯戰爭的一個重要成果,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所提出的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突破了西方的傳統人權概念,豐富和充實了人權內涵。第一,《宣言》擴大了人權的主體。眾所周知,人權概念最初提出時,不論在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ofman”,不僅在字面上將人權的主體限定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將享受人權的主體限制為富有的白種男性。而《世界人權宣言》則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權”概念即“humanrights”,將人權的主體確認為無差別的人,即“humanbeing”。正如《宣言》第二條所宣布的,享受《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主體,是“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見解、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所有人,從而使人權概念第一次真正體現了人人平等的普遍價值。第二,《宣言》第一次在國際範圍內確認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從而突破了將人權僅僅理解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西方傳統概念,為廣大勞動人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利開闢了新的領域。

成就

《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半個世紀以來,國際社會經過不懈努力,在維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個國家掙脫殖民枷鎖獲得了獨立,統治世界幾個世紀之久的殖民體系土崩瓦解,從而為世界所有國家和人民實現基本人權開闢了廣闊的前景。與此同時,在廣大開發中國家和世界進步力量的推動下,聯合國相繼制訂了數十個有關人權的公約、宣言、議定書和決議,使國際社會繼《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在人權問題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準則。特別是1966年聯大通過的《國 際 人 權 公 約》、1968年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1977年聯大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宣言》以及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等檔案。《宣言》通過時聯合國只有56個成員國,而今已增加到185個。

局限性

《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

《宣言》在起草過程中雖然經過激烈討論和反覆磋商,但由於當時占主導地位的是西方傳統的資本主義的價值觀和人權觀,因而即便是有所折衷和妥協,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歷史局限性。這些局限性有:

一、宣言在強調人權的普遍性、人權的共同標準時,忽視了人權的特殊性,忽視了共同標準的實現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特點。作為世界性的人權宣言,強調人權的普遍性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但整個宣言沒有一處說明人權的特殊性,即人權的實現不能脫離而必須充分考慮各國的特殊條件和特殊表現,好像世界各國、各民族都處在同一經濟、政治、文化水平上,問題和要求都相同,這顯然是不全面的,是一項嚴重的疏忽。其實,現實的人不是抽象的人,都是具體的社會的人,一個社會的人權狀況歸根到底取決於這個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而每個人的人權狀況既與他所在的整個社會的人權狀況有關,又與他在各種社會關係中所處的地位,他所從事的工作、實踐、生活等等情況有關。這都不是虛幻的、抽象的,而是具體實在的。所以,不僅不同時代、不同社會、不同國家的人權狀況不盡相同,即便是同一時代、基本制度相同的國家、由於各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等各種具體歷史條件不同,人權的狀況也都不盡相同。人們獲得人權和改善、提高享受人權的具體要求也不盡相同。只有承認這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不同的實際情況出發,才能正確認識和解決不同國家所存在的不同的人權問題,這就是人權的特殊性。《世界人權宣言》的作者們正因為不理解或不重視這個道理,所以在強調人權的普遍性、共同標準時忽略了人權的特殊性。
二、把人許可權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忽視了人民、民眾、民族、國家的權利,即集體人權。最後投票決定《宣言》文本的多數官員們信奉的是西方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主義價值觀,所以他們在起草和通過《宣言》時,只是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忽略了群體、國家、民族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對兩者關係的正確規定。與此有聯繫的是這個缺點也表現在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上。整個《宣言》主要部分是講個人的權利,很具體,雖然也談到了對社會的義務問題(這點我們在上面已經充分肯定),可是只有一條原則,相比之下結構上是嚴重失衡。西方傳統人權觀片面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忽視義務和責任的傾向,在實踐上已經造成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消極後果。這個缺點現在已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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