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毒

腐敗在廣義上說是行為主體為其特殊利益而濫用職權或偏離公共職責的權利變異現象,從狹義上說泛指國家公職人員為其特殊利益而濫用權力的權利蛻變現象。

腐敗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借職務之便獲取個人利益,從而使國家政治生活發生病態變化的過程。目前,腐敗問題是各國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國腐敗現象發展迅猛的勢頭,既危及和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實施,又破壞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動搖著我國社會的政治基礎。腐敗問題已經對黨,對國家和社會構成了潛在的威脅。法制監督不力是導致腐敗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試對腐敗的界定、成因及反腐敗與法制監督的關係作出分析,並提出依靠法制監督反腐敗的對策和措施。

反腐敗與法制監督的關係

反腐敗要靠法制。這裡的“法制”,不僅包括構成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在內的靜態意義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執法、司法、法制監督、法制教育等整個活動過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16字方針。反腐敗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質決定的。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腐敗的本質是沒有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從而違背人民意志的行為。要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就必須保證權力按照人民的意志來行使,根本出路就在於提高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民主權利,通過各種具體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證。正如鄧小平同志所強調的,“要制訂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條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2、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法制的特點決定的。防止和克服封建主義思想影響,從源頭上解決腐敗問題,必須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它既能從根本上規範人們的行為,防止和減少人們行為的隨意性,堵住產生腐敗現象的漏洞,有效減少腐敗滋生的條件,起到防範於前的作用;又能懲治腐敗,起到懲戒於後的作用。中國經歷了兩千餘年的封建社會,封建思想殘餘的影響至今猶存。當前,官本位、家長制、裙帶關係、人身依附、特權思想、等級觀念等舊的封建思想和觀念還在影響著我們的一些幹部和民眾,這是滋生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腐敗的產生與封建主義思想影響有關,而克服封建傳統影響,必須加強法制。

3、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市場經濟屬性決定的。依靠法制反腐敗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是規範化、法制化的經濟,它不僅要求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為也必須法制化。這就決定了不管是市場主體還是其他管理部門都必須接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市場經濟法制化的特點和依靠法制反腐敗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將為反腐敗創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條件;另一方面,把反腐敗納入法制的軌道,在全社會各個方面,建立起嚴格的行為規範和有效的監督、懲戒機制,使任何權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將促進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更加完善,使反腐敗工作與經濟建設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4、反腐敗要靠法制,是由黨的歷史經驗決定的。黨的歷史經驗也告訴我們,反腐敗必須在法制的軌道上進行。” 毛澤東同志一貫提倡要經常地對黨員和幹部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和拒腐防變教育,他預言道:“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進攻,他們在糖彈面前要打敗仗”。([1]《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438頁)鄧小平同志指出:“不能採取過去搞政治運動的辦法,而要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江澤民同志反覆強調,要依靠發展民主、健全法制來預防和治理腐敗。黨的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設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反腐敗鬥爭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十六大以來,我們党進一步明確了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通過深化改革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2003年12月31日《黨的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是黨建工作的一座里程碑,標誌著黨內監督工作從此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

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敗行為產生的震懾力和強制力。“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國法與黨規黨法雖有不同,但它們相輔相成、協調發展。依靠法制,就是要運用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防止幹部濫用權力,一旦有腐敗行為出現,就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懲處。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壞人就會乘機橫行,好人也無法充分做好事。因此,規範、監督權力的運行,防止產生腐敗行為,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制、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規範權力運行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規範、分解、監督、制約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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