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本公約於1995年12月11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現予以開放供各國簽字批准或參加。本公約旨在便利獨立保證與備用信用證的使用,尤其是傳統上僅有上述票據中的一種可能流通使用,本公約意欲使之便利。本公約亦進一步承認獨立保證和備用信用證所共有的基本原

則和特徵。

《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1995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公約旨在促進使用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尤其是在傳統上只使用其中一種票證的情況下的使用。公約確認了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的共同基本原則和共有特點。

內容

 《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七章(適用範圍,解釋,保函之形式與內容,權利、義務及抗辯,臨時性法院措施,衝突法,最後條款)共29條。公約規定,適用範圍是獨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承保定義是“一項獨立承諾,在國際慣例中稱之為獨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此種承諾系由銀行或其他機構或個人(擔保人/開證人)作出,保證當提出見索即付要求時,或隨同其他單據提出付款要求,表明或示意因發生了履行義務方面的違約事件、或因另一偶發事件、或索還借支或墊付款項、或由於委託人/申請人或另一人的欠款到期而應作出支付時,即根據承保條款和任何跟單條件向受益人支付一筆確定的或可確定數額的款項。”公約所涉的擔保書具有獨立性、單據性和不可撤消性,即該公約不適用於“附屬的”或“有條件的”保函。公約對“保證”、“保證人”、“單據”等做了解釋。對保證的開立、形式、變更、轉讓與讓渡、保證效力的終止,保證的到期日,保證人和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拒絕付款的例外,申請人的救濟,適用法律等作出了規定。
公約只適用於營業地在締約國的獨立擔保人的承保行為以及由衝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情況。該公約反映了國際貿易實踐中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運作的基本法律原則,是解釋現在的國際擔保和備用信用證的重要工具。儘管公約的法律效力要高於國際商會制定的有關規則,但由於公約的適用是任意性的,不具有強制性,因此當事人可以排除或改變公約規則的適用,而選用其他的慣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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