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簡稱SBLC,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檔案,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為UCP600部分條款。備用信用證最早流行於美國,因美國法律不允許銀行開立保函,故銀行採用備用信用證來代替保函,後來其逐漸發展成為為國際性契約提供履約擔保的信用工具。

基本信息

適用條款

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於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後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作為專門規範備用信用證的ISP98,除了讓其獨立存在之外,修訂時要考慮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備用信用證。最終多數意見是備用信用證仍然可依繼續適用UCP600。

種類

備用信用證的種類很多,根據在基礎交易中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為以下8類:

1.履約保證備用信用證(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項除支付金錢以外的義務的履行,包括對由於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致損失的賠償。

2.預付款保證備用信用證(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於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的預付款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這種備用信用證通常用於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契約總價10%-25%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預付款。

3.反擔保備用信用證(COUNTER STANDBY)——又稱對開備用信用證,它支持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所開立的另外的備用信用證或其他承諾。

4.融資保證備用信用證(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義務,包括對借款的償還義務的任何證明性檔案。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用以抵押人民幣貸款的備用信用證就屬於融資保證備用信用證。

5.投標備用信用證(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於擔保申請人中標後執行契約義務和責任,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契約,開證人必須按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收益人履行賠款義務。投標備用信用證的金額一般為投保報價的l%-5%(具體比例視招標檔案規定而定)。

6.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於擔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經突破了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的傳統擔保性質,主要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義務。

7.保險備用信用證(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請人的保險或再保險義務。

8.商業備用信用證(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為申請人對貨物或服務的付款義務進行保證。

根據備用信用證是否可以撤銷,可以分為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和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是指附有申請人財務狀況,出現某種變化時可撤銷或修改條款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旨在保護開證行的利益,開證行是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開證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指示,開證行是不會隨意撤銷信用證的。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開證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諾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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