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中國的繼受取得包括:買賣,贈與,繼承,互易,受遺贈。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

內容概況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

①買賣契約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定,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繼受與創新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
繼受與創新人類社會文化傳承的一般規律,無論是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離開繼受與創新,不僅無以發展,甚至無法生存。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在中國,法制建設起步晚,法律文化基礎薄弱,要推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離不開法律文化的繼受與創新。

在法律文化的繼受方面,應當繼受世界所有優秀的法律文化,既包括中國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也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優秀法律文化。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各國的市場經濟建設早且發達,其市場體制的法律文化建設成效顯著,這是客觀的事實。應本著科學的態度和服務於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積極借鑑市場經濟社會的法律文化。改革開放以來的二十多年,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服務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各種法律制度得以建立,與對他國或地區的法律文化的繼受,有著直接的關係。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全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普遍提高,也與法律文化的繼受有直接的關係。這些都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

在創新方面,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本身就是前無古人的創舉,在不改變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始終伴隨著法律的制度創新,並且也取得突出的成就。例如,1988年憲法修正案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二條)和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所建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是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的一項制度創新;發端於安徽鳳陽的農村土地承包的實踐,將契約關係運用於集體土地的使用經營,由此而建立起來的土地承包權制度,也是一個偉大的創新。這些法律制度的創新,不僅推進了中國的法制建設,而且進一步鞏固了體制改革的成果,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效應。這些也是同樣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

與原始取得的區別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合意。

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逕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定,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⑤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取得基礎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

1、繼受取得的經濟基礎——交易安全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房地產市場的逐步繁榮以及擔保制度融通資金功能的全面發揮,對交易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要求買受人(債權人)在每一交易(設定抵押權)過程中對出讓人(抵押人)是否為原權利人進行調查似不可能,即使是可能的話,那交易成本也相當高昂,使得經濟發展嚴重受阻。為此,賦予登記推定力公信力,建立繼受取得制度確有必要。
2、繼受取得的理論基礎——登記公示推定力與公信力
所謂登記的推定力是指,依法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所為記載某人享有某項權利時,推定該人享有此權利,而依法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塗消某項權利時,推定該權利消滅。賦予登記推定力的目的便在於交易安全。然而,並非任何相信登記記載的交易當事人都給予保護,只有那些正當信賴登記的善意者才值得保護。因此,在賦予登記推定力之後,必然要賦予登記公信力。所謂登記公信力是指,對於登記的內容給予信賴者,法律根據信賴內容賦予法律效果,縱使登記內容與實體關係不一致,法律亦視登記內容為正確,從而發生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一樣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便是以登記公示推定力與公信力為其理論基礎的。

取得種類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
(一)因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定取得著作權

依中國《繼承法》第3條第6款規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作為遺產,在公民死亡後可由其繼承人繼承。據此,因繼承而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人,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遺贈是指公民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包括著作財產權)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公民的法律行為。當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遺贈取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時,即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根據遺贈扶養協定而成為死者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受遺贈人時,也取得著作權人資格。

(二)因契約而取得

著作權因契約而取得著作權,主要是指通過著作權轉讓契約而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全部或部分通過契約轉讓給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也是著作權的主體

(三)著作權的特殊主體--國家

國家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特殊權利主體。國家作為著作權法律關係主體,一般有下列情況:

(1)購買著作權,即國家出於某種特殊的需要,從著作權人那裡購買著作權,從而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

(2)接受贈送,即作者將其受保護的作品贈送給國家,國家接受其贈送而成為著作權主體;

(3)依法律規定,即法律規定某一作品在受保護的有效期限內,著作權由國家行使,國家便成為該著作權法律關係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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