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保證

納稅保證

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納稅保證

正文

在中國,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期履行納稅義務的保證。是中國稅務機關為促使納稅人在發生應稅行為後保證履行納稅義務所採取的一項稅源控管措施。實行這項措施,有助於監督納稅人按期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國家稅收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1986)規定,對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限期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由其保證人負責繳納稅款,或者以納稅保證金抵繳稅款。臨時經營納稅人是指在住地有應稅經營業務而未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或到外縣(市)從事應稅經營業務而未持有原住地稅務機關核發的《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的納稅人。
納稅保證的主要形式有:①貨幣保證。納稅人於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預繳略多於應納稅額的現金,待其履行納稅義務後,憑已稅證明領回預繳的現金;如納稅人拖延不繳,稅務機關即以其預繳的現金抵扣稅款、滯納金、罰款。②實物保證。納稅人於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交保價值多於應納稅額的商品實物作抵押,待其履行納稅義務後,憑已稅證明領回交保的實物;如納稅人拖延不繳,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交保的實物變價抵扣其應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③信用保證。納稅人委託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向稅務機關書立納稅擔保書,保證納稅人如期履行納稅義務;如納稅人逾期不繳,由其保證人負責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採取納稅保證監控措施,必須同時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主管稅務機關預收納稅保證金和實物時,須開具收據,防止可能產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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