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

稿酬是指作品發表後交付給作者的稿費,它是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後給付作者的報酬。稿酬是作者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物質補償,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任何人不能隨意剝奪。我國目前實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度。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稿酬計算有兩種。基本稿酬、印數稿酬。實際上我國現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國際上通行的版稅制。所謂的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還是以基本稿酬為主,印數稿酬為輔的。基本稿酬的確定,又以作品的“質量的高低,著譯的難易”為依據,其基本原則是以質論價,按質付酬,同時兼顧印數。

稿酬

正文

使用受法律保護的作品,使用者(通常是出版單位)支付給作者和其他著作權所有者經濟報酬的一種方式,是作者對其作品享有非人身財產權的重要內容,也稱稿費。
中國古代,有些作者在應約為他人寫稿或其作品由他人發表時,也能取得一些報酬,稱為“潤筆”。書籍成為商品後,印刷出版者也要付給作者一定數額的經濟報酬。這些可說是稿酬制度的萌芽。近現代有了著作權保護制度,資本主義國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中國,支付稿酬的辦法一般採取抽版稅(即按每種書的印數計算出總定價抽取一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付給該書作者的稿酬)或賣著作權(即作者將作品的著作權賣給出版者,出版者一次付酬後不再付酬)的方式。 但稿酬數額大多無統一標準,由作者和出版者自行簽訂契約,決定支付稿酬的方式和金額。
社會主義國家,大都由國家制定稿酬條例,規定付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稿酬一般尚沿用抽版稅方式,但廢止了不利於作者的賣著作權的辦法。1953年開始,出版社學習蘇聯,採用按印數定額支付稿酬的方式,即按書稿的不同性質和質量,規定每1000字的稿酬金額,同時規定若干印數為一個付酬定額(如有的書以1萬本為一個定額,有的以2萬本為一個定額),印數在一個定額以內的付給作者以一個定額的稿酬,兩個定額以內的付兩個定額的稿酬(余類推)。1958年10月,文化部頒發了《關於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這是中國由政府第 1次正式頒布的稿酬制度。《規定》以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相結合的方式取代了不盡合理的定額稿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是以每 1000字為計算單位的字數稿酬(詩歌按行數、畫稿按幅數);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的總金額的百分比計算(例如印 1萬冊付基本稿酬的5%作為印數稿酬),印數愈多,則印數稿酬的百分比相應遞減。初版書付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再版書則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這個辦法到1961年改為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文化大革命”中,則完全停止支付作者稿酬。1977年恢復支付基本稿酬,1980年5月國家出版局頒發的《關於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又恢復使用基本稿酬與印數稿酬相結合的方式。1984年文化部頒發的《書籍稿酬試行規定》,基本稿酬比1980年的規定提高了一倍,印數稿酬也作了調整,較為有利於學術著作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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