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也稱“社會保險稅”,主要是指以企業的工資支付額為課徵對象,由雇員和僱主分別繳納,稅款主要用於各種社會福利開支的一種目的稅。在稅率方面,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僱主和雇員各負擔50%。個別國家僱主和雇員使用不同的稅率。社會保障稅目前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凡是在徵稅國就業的僱主和雇員,不論國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該國承擔社會保障納稅義務。

起源發展

 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起源於美國1935年,在羅斯福總統的領導和主持下,美國通過了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典——《社會保障法》。該法規定,美國自1935年開始徵收工薪稅。該法特彆強調,鐵路公司員工退職稅、聯邦失業稅、個體業主稅也歸於社會保障稅之內。

二戰後,伴隨著經濟的高度發達和政治民主化趨勢的加強,西方已開發國家如英國、法國、加拿大都實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紛紛徵收社會保障稅。1990年世界上大約有80多個國家開徵了社會保障稅,到1998年,開徵社會保障稅國家增加至100多個。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MF)統計,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個國家裡至少有132個國家實行社會保障稅制度。

稱謂

在國際上,各國對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稱謂不盡相同。挪威等國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譯為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繳款或社會保障捐),英國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譯為國民保險稅或國民保險捐),愛爾蘭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會保障付款),美國等國家在立法中將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稱為“稅”(美國稱為PayrollTax,即工薪稅)。有些國家將保障籌資收入歸類為“SpecialAssessments”(特別稅,Assessments詞義為“徵收的稅額”)。從上述各國對社會保障籌資方式及籌資收入的稱謂可以看出,國際上對保障籌資方式沒有統一的表述,不同的國家根據不同的國情和理解,各自確定本國社會保障籌資的名稱。

課稅範圍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範圍通常是參加本國社會保險,並存在僱傭關係的僱主和雇員在本國支付和取得的工資,薪金及不存在僱傭關係的自營業主的所得,僱主雇員的納稅義務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標準,即凡在徵稅國境內就業的僱主和雇員,不論國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須在該國承擔社會保險納稅義務。而對於本國居民為本國居民僱主僱傭但在國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則除個別國家外一般不列入課稅範圍。

課稅對象

與社會保障稅的課稅範圍相適應,其課稅對象主要是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額、雇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在具體實施中,儘管各國社會保障稅的模式不同,課稅對象規定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內容是相同的。

一是課稅對象不包括納稅人工資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僱主和雇員工資薪金以外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等所得項目,但作為稅基的工資薪金既包括由僱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實物性及其他等價物的收入。二是應稅工資薪金通常規定最高限額,超過部分不繳納社會保險稅。三是一般不規定個人寬免額和扣除額。因為社會保險稅實行專稅專用原則,籌集的保險基金將全部返還給納稅人。

稅率

大多數已開發國家社會保險稅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險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但也有少數國家,如英國採用多種稅率形式並舉的制度。

徵收

原因

5社會保障作為現代社會政府必須承擔的基本職能,其共同性使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有許多共通之處。

第一,兩種收入的共同性。將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統一起來的觀點是來源於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徵收相關的共同性,其中包括了需要使用唯一的一個登記號碼是識別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的繳納者;通常需要按照相同的所得定義,以來自僱主和自雇者的申報表的形式,獲取信息的征管體系;需要僱主從雇員的收入中預扣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並通過銀行繳納給收入管理部門;需要有有效的征管系統監督那些沒有申報和納稅的僱主;需要使用現代基於風險的審計方法來認定申報表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資源的有效使用。那些已經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融入本國的收入管理中的國家常發現,將稅務管理體系擴展到社會保障稅費的邊際成本非常小。這是那些缺乏資源的國家在兩個不同機構實施兩套類似的改革所考慮的一個特別重要因素。
第三,稅務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核心能力。稅務當局不斷完善與徵收職能相關的核心能力。有證據顯示,當社會保險機構被轉讓過來時,很多國家的稅務當局提高了與社會保障稅費繳納相關的征管水平,降低了徵收成本。作為收入征管為目標的稅務當局發展的基於遵從的企業文化和適於稅款的稽核和徵收的過程。而社會保險機構一般以創造個人的福利權利和將其支付給接受方為核心的。社會保險機構發展的企業文化和過程與稅務局不同。社會保險機構的徵收業績一般很有限。
第四,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和稅務管理一體化消除了核心職能的重複,否則申報表的處理和稅款的強制徵收及僱主的審計等領域都會發生重疊。一體化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這是因為:人員的減少和人力資源管理和培訓的規模經濟,減少了管理人員的數量以及數據的填寫、稅款的繳納、執法和數據認定等共同過程;降低了辦公設施、通訊網路和相關職能的成本;取消了重複的信息技術開發並降低了系統開發和維護的風險。
第五,降低了納稅成本。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和稅務管理一體化也大大降低了僱主的奉行成本,因為採用統一的記賬憑證制度、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工薪稅以及按照所得和工薪的社會保障稅費的統一審計程式,就減少了紙面工作。基於網際網路的電子申報和納稅制度普及率的提高也降低了納稅人和繳費者的納稅成本。另外,制度的簡化也提高了僱主計算的準確性,因而提高了遵從度。

制度

各國在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制度安排上採取了不同的路徑。在OECD成員國中,28個有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多數是通過一個獨立的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而不是採取由主要稅務管理機構來徵收管理的。在另外的11個成員國中,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是與一般的稅款徵收業務是一體化的。除了OECD成員國,各國採取的收入徵收呈“二元”法。智利、賽普勒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是通過一個單獨的機構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而像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羅馬尼亞、俄羅斯和斯洛維尼亞都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與一般的稅務管理一體化。

方法

由於社會保險稅主要納稅人為僱主和雇員,因而雇員稅款大多實行源泉扣繳法,即由雇員所在公司負責扣繳,僱主應納的稅款由公司直接繳納;而對於自營業主及其社會成員應納的社會保險稅,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

從總的情況來看,已開發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已開發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實際上是獨立的一個稅類。和其他稅類相比,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盤子,但專款專用。

特點

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所得稅,其稅收收入專門用於社會福利、保障等支出,與一般稅相比,具有三個主要特點:

累退性

社會保障稅採用比例稅率,一般沒有扣除額和免徵額,同時規定有課稅上限,也不考慮納稅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況,而具有強烈的累退性;

有償性

社會保障稅一般由政府成立的專門基金會管理,指定用途,專款專用,因而帶有有償性質;

內在靈活性

社會保障稅的支出同一定時期的經濟形勢緊密相關,當經濟繁榮時,失業率下降,社會保障支出,特別是失業救濟支出減少,有利於抑制社會總需求;反之,當經濟衰退時,失業率上升,社會保障支出,特別是失業救濟支出增加,有利於刺激社會總需求,所以說社會保障稅及其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內在靈活性特點,它與所得稅相配合,可以起到對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

中國情況

作為具體主管財稅政策的部門中國高官,謝旭人是首位明確提出要開徵社會保障稅者。作為具體主管財稅政策的部門中國高官,謝旭人是首位明確提出要開徵社會保障稅者。

中國關於“開徵社會保障稅”提法早在1996年已經出現。在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要逐步開徵社會保障稅。在這之後,財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在不同場合也曾表示過,將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

201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長謝旭人《求是》發文提出,“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相配合,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近十幾年來,開徵社會保障稅是政府官員、學者和公眾討論的熱門話題。但作為具體主管財稅政策的部門高官,謝旭人是首位明確提出要開徵社會保障稅者。

在已開發國家和大部分開發中國家,普遍設有社會保障稅這一稅種,以徵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社保資金,並在全國範圍內統籌。而中國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會保險費的形式構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級統籌。因為各省自己分別在做,籌集和發放的標準也不一樣。如果按社會保障稅籌集資金,就要全國統籌

爭議之聲

對於開徵社會保障稅後,全國各地的徵收水平和保障標準是否應一致,目前存在爭議。比如,在中國台灣地區,社會保障稅在不同地區有差異,但社會保障支出的標準是一樣的,以起到了一個平衡的作用。

但是中國內地的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很大,目前社會保險收費和社會保障支出的標準,各省的差異很大。統一社會保障稅水平和社會保障支出標準,都面臨很多難題,也存在很大的爭議。

模式

中國目前(2010年)實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稅務局徵收和部分省份由勞動人事部門徵收的有中國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徵收管理機構的設定上有決定權。從國際發展趨勢看,社會保障稅費的改革並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費改稅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社會保障稅費的徵收機構應該與一般的稅務管理機構一體化。

全球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有兩個:一是徵收專門的稅費。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稅費在大多數國家被稱為社會保障稅費,一般是對僱主和雇員及自雇者徵收的,實際上就是一種稅收。在OECD(經合組織)的收入統計中就採用了這個名稱。有些國家明確將其命名為稅收。二是大部分社會福利的開支主要來自於一般稅收收入,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基金一般都是持續的赤字,需要得到來自一般稅收的補貼。從各國的實踐看,並不是所有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都單獨設立了相關的稅費。

OECD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發布了《2008年OECD與非OECD國家的稅務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報告。該報告的調查涉及到43個OECD成員國和非成員國。除了30個成員國外,另外13個國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國、南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馬爾他、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馬來西亞和新加坡。

在OECD本次調查的大多數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有社會保障稅費制度,這種稅費是作為專門的政府服務,特別是醫療、失業福利和養老金籌資的政府收入的補充來源。目前(2010年)在這些國家中的絕大多數還是直接源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俾斯麥模式,這種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數歐洲聯盟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俾斯麥模式將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享受的福利和繳納稅費的多少是與工人的薪水聯繫在一起的。社會保障稅費已經成為許多OECD國家,特別是那些歐洲成員國的最大的政府稅收收入來源,很多國家的社會保障稅費占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國達到了16.3%。

國外經驗

從國際社會來看,儘管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層保障同時並存,但是,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及國情的不同,各國社會保障內容與範圍有很大差別。在已開發國家,特別是所謂的福利國家,如瑞典、英國等,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辦法,保障對象遍及全民,保障項目貫穿人生的各個方面,如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職業培訓、公益性社會服務等,社會保障項目十分廣泛而全面。

以英國為例,英國採用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定的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其政策目標是救濟貧民,其稅種項目少,費率低,簡便易行,更能體現社會公平,全體被保險人規定有相同的保險收益待遇,其數額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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